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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郁症不是免死金牌!”河北石家庄,一男子婚后,控制欲极强,要求妻子把亲戚以外所

“抑郁症不是免死金牌!”河北石家庄,一男子婚后,控制欲极强,要求妻子把亲戚以外所有男性删掉,他34岁生日当天,和妻子吃完蛋糕,直接把妻子掐死了,持续了10多分钟,事后3-4个小时,他都没采取抢救措施,孩子才3岁就没了妈,悲剧发生后,男子一口咬定自己患抑郁症,无法自控,2次精神鉴定结果竟然不一样,第1次是男子行凶时,抑郁症发作,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第2次,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王某34岁生日当天,吃完蛋糕转头就把自己妻子掐死了,孩子才3岁,当场就没了妈。

王某控制欲本来就强,他还很宅,不愿意出门,不喜欢社交,只要他在家,就不允许妻子外出,必须在他眼皮底下陪着他。

在外人眼里,这可能是在意妻子的表现,但妻子却苦不堪言,只有她知道,王某的控制欲,已经达到了病态的地步。

因为,结婚之后,王某一直盯着妻子的社交圈,直截了当要求,她把所有亲戚以外的男性好友全删掉,平时一点私人空间都不给留。

这让妻子无法忍受,但孩子还小,她也只能把委屈吞进肚子里,丈夫是自己选的,谁让遇人不淑,识人不清呢。

王某生日那天,本来还挺正常,妻子给他订了蛋糕,俩人一起有说有笑吃了蛋糕。

随后,妻子说要去云南参加公司年会,王某一下子就炸了,俩人先是吵,你一言我一语,越吵火气越大,后来直接动起了手。

王某掐着妻子的脖子,足足有10多分钟,人当场就没气了。

更离谱的是他事后的反应,掐完之后,他就那么待了三四个小时,明知道人已经不行了,连急救电话都没打,冷漠透顶。

等案子到了司法环节,他一口咬定自己有抑郁症,当时犯病了控制不住自己,想靠这个脱罪。

第一次精神鉴定,还真给出了个“行凶时抑郁症发作,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结果。

岳父母不服,申请重新鉴定,第二次结果直接推翻了之前的结论,认定他行凶时意识完全清醒,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目前,案发时,王某是否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成为争议焦点,这个直接影响到给他如何定罪。

抑郁症,能不能当免死金牌?其实核心问题根本不是病,是太多人把精神疾病,当成了恶性犯罪的挡箭牌。

只要犯了重罪,就往精神病上靠,好像只要能拿出个相关证明就能轻判。

你细想就知道不对劲,真要是抑郁症严重到控制不了自己行为的程度,平时怎么没见他对别人下手?

怎么偏偏在和媳妇起争执的时候“发病”?掐人的时候能精准控制力度持续10多分钟。

事后还能想到,拿抑郁症当借口脱罪?这逻辑根本说不通。

很多人觉得另一半要求删异性好友、管着自己的社交是在乎自己,其实这就不正常。

连正常社交都要被限制,本质上就是对方,压根没把你当成平等的人,只是他的所有物,哪天你稍微不顺他的意,情绪失控的后果根本不敢想。

2次精神鉴定结果不一样,说明精神病鉴定不能只做一次,更不能一看到鉴定结果就直接轻判。

得结合当事人平时的行为、行凶时的逻辑、事后的反应综合判断,别让真恶人拿着假证明钻了法律的空子,不然被害人家属的委屈根本没地方说。

《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尚没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王某行凶前,能正常与妻子吃蛋糕、因出行问题爆发争执,行凶时持续掐颈10余分钟、行为具备明确目的性。

事后,他还能刻意以抑郁症为借口脱罪,这些细节都证明,他行凶时完全具备辨认和控制能力。

2次鉴定结果的差异也说明,刑事责任能力鉴定需结合行为全程的客观表现,而非仅凭单一病症认定,不能让精神疾病成为恶性犯罪的“挡箭牌”。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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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用户10xxx42
用户10xxx42 1
2026-06-07 19:16
精神病杀人也应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