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男子冲着满199元,免2小时停车费的规则,在超市买了253元的东西。结账时,因榴莲被要求单独付款,虽两笔订单加起来远超门槛,却因为分成了两张小票全部作废。他只好退款重付、合并小票,折腾半小时,车还是超时了。更让人恼火的是超市的态度,让他无法接受
6月6日那天,邱先生中午带家人去超市采购。
超市门口摆了个榴莲专区,29.9元一斤,看着挺划算,他也挑了一个。
超市门口贴着挺大的告示,说购物满199元,就能免费停2小时的车,凭当天单张购物小票去换停车券就行。
邱先生心里算了一下,榴莲那一袋133.53元,另外买了些别的119.71元,加起来253块钱出头,超出门槛一大截。
不料,榴莲专区有自己的称重和收银台,邱先生说,称完榴莲之后,工作人员非让他先把榴莲这一单当场结掉。
他当时就问了一句,说你们不是有满199的活动吗?
对方没搭理他,反正就是要他先付掉这一款。
他只好先把榴莲的133.53元付了,然后推着剩下的东西去另一个收银台付了119.71元。
两笔支付前后差不到两分钟,但硬生生被拆成了两张小票。
单看任何一张,都不到199元。
等邱先生拿着两张小票去服务台换停车券,直接被拒了。
工作人员说,优惠必须落在同一张小票上,分开的两单不能合并计算。
邱先生当时就蒙了,我明明花了253块钱,比199多出一大截。
就因为你们非要我分开付,到头来反倒不符合条件,这是啥道理?
服务台给出的解决方案更让人窝火:先把两笔订单一单一单地退款。
退完了再去收银处重新付一次,这次合并成一张小票。
邱先生回忆,整个退款、重新付款、合并小票的过程,在服务台那里慢吞吞地办。
等全部折腾完,车子早就停了两个多小时,最终超出了免费时段大概10分钟。
这超时的费用,还得他自己掏。
他说自己最想不通的就是这个事,牌子上写得清清楚楚,是单次购物小票,他们明明可以一开始就给我合成一张,为什么非要分开?
分开就算了,还不给我算?”
为了搞清楚榴莲“必须先付款”到底是不是门店的死规定。
邱先生和记者一起,联系了门店客服。
客服的解释很有意思,她说:榴莲一般需要现开,现开了通常就要先买单。
但紧接着又说,如果说你不想拆、想凑199的话,可以不用单独付,跟其他商品一起买单也是可以的。
很明显,榴莲根本不是非单独结不可。
邱先生当场反问,我结账前就问过你们的人,说了有活动的事,对方也没搭理。
客服解释说,开榴莲的那些员工,对停车费这块可能不太了解。
客服称,邱先生可以拿到服务台全部退了重新买,跟邱先生当天被折腾的那一套流程一模一样。
邱先生这事,让人别扭的是:超市搞活动,目的是吸引顾客多消费,邱先生确实也买够了。
问题出在超市内部,两套流程自相矛盾,一边是榴莲专区单独结账。
一边是全场满额优惠的规则。
两边各跑各的没人衔接,后果全让顾客扛。
邱先生多花了钱,多花了时间,最后还要倒贴停车超时费。
然而,客服明确说了可以合并结,也就是说,榴莲专区必须单独付款,根本不是什么硬规定,只是个别员工的想当然。
客服虽然道歉了,但邱先生的停车超时费,还需要他自己买单。
由此耗费的时间呢?这些,超市丝毫都没提。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邱先生购物金额达253元,满足了超市所规定的优惠条件。
就应当享受免费停车2小时的服务。
超市因内部流程问题,导致邱先生无法享受该优惠,这属于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同时,超市要求邱先生退款重付来解决问题,增加了邱先生的时间成本。
且最终,仍让邱先生承担停车超时费,这是不合理地加重了消费者责任。
违背了诚信经营原则,设定了不公平的交易条件。
商家在设置优惠的时候,把门槛写得清楚明白是好事。
但内部的称重流程、专区收银流程,这些配套的东西跟不上,优惠就成了看得见摸不着的摆设。
顾客按照规则花了钱,最后却因为商家的内部管理漏洞,享受不到对应的权益,这个逻辑无论如何都说不通。
目前超市客服已经向邱先生道了歉,承认员工对活动规则欠缺了解,并表示会加强培训。
但道歉归道歉,因门店内部流程混乱,导致顾客额外付出的时间和停车费,并没有人给出补偿方案。
难怪有人说,就这样,100年也赶不上胖东来。
也有人说,直接退货走人,大不了付几块钱停车费。
看出,同样是开超市,差别还是蛮大的。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