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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女子生不了娃,怕人瞧不起自己,变身当“保姆”后,拐走了雇主十个月的男婴,

北京,一女子生不了娃,怕人瞧不起自己,变身当“保姆”后,拐走了雇主十个月的男婴,还对老公说是亲生的,一起把娃养了35年。直到2025年,大数据铺天盖地,在高科技助力下,民警终于找到线索,告知失踪的孩子真相,而面对孩子的质问,女子依然不悔改,还谎称对方是自己在路边捡回来的......

1990年,24岁的农村女子王某流产两次,经医生检查,被告知她这辈子很可能无法生育了,这在农村是要被人笑话的,对家庭不好。

当前,王某在家没有孩子,也呆不住了,就坐车去了北京打工,来到一个大院里,得知有人要找保姆,自己就去应聘,一下子成功了。

有了工作,王某也不胡思乱想,专心地给雇主带孩子,可她看见孩子可爱的脸蛋儿,就觉得孩子的妈妈很幸福,越显得自己楚楚可怜。

一天一天地过去了,王某一看到对方孩子,就充满了心事,甚至萌生了一个邪恶的念头——“偷娃”。

1990年3月,雇主孙先生夫妻二人外出,王某真的行动了,悄悄地收拾了东西,背着行李,抱着男婴跑路了,还直接去找外地的丈夫了。

当时,孙先生夫妻回家,找不到娃了,连保姆也不知道跑哪里去了,于是报警,可限于当时的技术条件,找个人可以说是大海捞针,但是民警和孙家都没有放弃,一直在找。

偷了娃之后,王某竟然对丈夫说是自己亲生的,因为二次流产的时间与该男婴出生时间对比,差距不大,丈夫也是相信了,并与王某共同抚养了35年。

可他们万万没有想到,天下没有不散的宴席,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高科技寻人已经很厉害了。

2025年,民警终于锁定异地一个名叫肖某的男子,对男子做了DNA,明确告诉其身世,说他的亲生父母一直没有放弃寻找他,也没有给他消息,很想念他。

这位35岁的男子一听,被搞糊涂了,身边的亲母亲一下子变成了养母亲了,到底是怎么回事?

面对孩子的质问,王某还不承认错误,甚至继续骗孩子,说他是自己在路边捡到的娃,真把自己的私心当成好心了!

现在,孙先生一家人终于团聚了,这些年夫妻二人跑了大半个中国,只要有疑似他儿子的线索,就立刻动身前往外地做DNA检测,数次失败而归,但都没有放弃。

功夫不负有心人,孙先生夫妻二人还是等到了失散多年儿子的归来,这也是老天爷在帮他们,坏人必然要付出代价!

对于王某而言,不管出于什么原因,都已经触及法律底线了,满足了自己的私心,却伤害了另一家人的心,迫使别人骨肉分离,违法又不道德,最终被判有期徒刑3年,也是罪有应得。

《刑法》第262条拐骗儿童罪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该事件中,王某作为保姆,应当好好工作,尽职尽责,但她却不安分,趁主人不在家时,把娃给偷走了,剥夺了亲生父母的监护权,也使得孩子脱离原生家庭,甚至长达35年。

即使没有进行暴力抢夺,也没有利用信任秘密带走婴儿,一样触犯了“拐骗儿童罪”。

因为王某不以出卖、牟利为目的,她带走婴儿,动机是自己收养、弥补无法生育的遗憾,全程没有出售婴儿、收取钱财交易行为,所以不能定别卖儿童罪,只定拐骗儿童罪。

拐骗儿童罪法定最高刑期五年有期徒刑,王某35年间没有虐待被害人,长期履行了抚养义务,且没有犯罪前科,只是隐瞒孩子身世多年,给原生家庭造成了终身精神创伤,最终酌情判处3年有期徒刑。

《刑法》第88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尽管事件已经过去35年了,但是当年公安已经立案了,王某长期隐匿行踪、逃避侦查,依法不受5年追诉时效的限制,所以35年后依然能够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该事件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一般不支持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而孙先生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寻子多年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等财产损失,并主张巨额精神损害抚慰金。

也就是说,刑事刑罚不能抵消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夫妻二人依然可以对王某进行民事索赔。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

该素材来源于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