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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来回顾一下银鹭兑奖事件的始末。王先生买了银鹭花生牛奶,按包装提示扫码参与抽奖,

先来回顾一下银鹭兑奖事件的始末。王先生买了银鹭花生牛奶,按包装提示扫码参与抽奖,结果系统弹出,二维码已被提前核销!也就是说,产品还没卖出,奖码就被人“捷足先登”了。王先生怀疑内部或经销商盗刷,遂正式维权。

经过持续沟通,双方自愿协商一致,银鹭同意赔偿王先生10000元。2026年7月27日,王先生收到对公转账,一看备注栏,直接炸了:“客诉处理(王*敲诈)”。

他当即质问银鹭工作人员,对方没正面解释。媒体介入后,银鹭市场部刘女士给出两段关键回应:①企业内部确实将此定性为“敲诈”并已报警;②备注“敲诈”是财务操作失误,不慎把内部台账备注粘贴到了对外转账附言,对此致歉。

我真是觉得这个世界就是个巨大的草台班子。这么大一家企业,年销售额多少?一万块钱,还是双方商量好的赔偿,转头就给人家定性“敲诈”?是赔不起还是怎的?

我要强调,敲诈勒索是什么?是以威胁、要挟手段逼迫对方非自愿给钱。可这次是双方反复沟通、自愿达成的协议,聊天记录都在,总不能否认吧?只要没有恐吓胁迫,哪怕主张金额偏高,法律上也不构成敲诈。更何况,是否敲诈,只能公安、司法机关判定,企业自己贴标签算怎么回事?

再说“财务失误”“手滑”?我真不太信。银行转账备注是对外公开信息,财务系统内部台账和对外转账备注,理应分开管理。把内部负面定性直接粘贴给消费者,这哪是“手滑”能解释的?即便内部有看法,也不该写进转账备注。你看,连我们普通人都知道不该写,人家偏偏就这么干了。

我还想说,活动码提前被核销,银鹭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产品未售出奖码就失效,说明核销系统和渠道管控存在漏洞,损害了消费者权益,理应先反思自己。

我坚决支持王先生维权。既然银鹭不打算妥善解决,那就法庭上见,追究他们侵犯名誉权。

最后,给企业一句忠告:尊重消费者,别只挂在嘴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