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房子没签字怎么就被卖了?”当共有房屋在不知情时遭遇法院强拍,很多人会陷入产权与执行的双重困惑。核心矛盾从来不是“能不能拍”,而是“怎么拍才合法”——共有人的知情权与优先购买权,正是刺破执行迷雾的关键。
法院强拍并非“越界执法”,但程序瑕疵往往是权益救济的突破口。根据《民法典》,共有财产执行需保障其他共有人的知情权,这不是“人情”而是“规则”。

夫妻共有的房产因丈夫个人债务被执行,法院未通知妻子便拍卖,妻子起诉后法院撤销拍卖。逻辑很简单:执行的是债务人的份额,而非整个房产,剥夺共有人知情权,本质是漠视产权拆分的边界。反之,北京某案中,法院提前书面通知共有人,虽最终拍卖成交,但共有人通过优先购买权参与竞价,权益未受损害,这才是程序正义的体现。

一是“及时提异议”,收到拍卖通知或得知拍卖后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异议,附上产权证明等材料,主张程序违法。
二是“主张优先购买权”,即便拍卖已启动,共有人仍可在竞拍中主张该权利,法院需在拍卖公告中明确告知这一权利。
三是“事后追责”,若拍卖已完成且程序违法,可起诉要求赔偿,但需留存好产权证明、未收到通知的证据(如快递记录、通信记录)。注意事项很明确:别等拍卖结束再维权,程序异议的时效性远强于实体赔偿;也别混淆“共有”与“单独所有”,若房产登记在他人名下,主张权利需更充分的证据。

产权的核心是“确定性”,执行的本质是“权利的边界划分”。共有房屋遭强拍不可怕,可怕的是漠视自身权利。守住知情权与优先购买权,就是守住产权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