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未行必要检查,导致患者先后四次就医均未能查出宫颈癌

璞玉康康 2024-02-11 17:36:26

【认定事实】

原告李某萍分别于2020年10月6日、2021年5月16日、2021年7月11日、2021年7月27日因月经不规律及疼痛先后四次到被告x市x医院就诊。2021年7月28日x总医院病历诊断:(颈管、宫颈)恶性肿瘤。

【原告认为】

1、被告有违医疗理论对长期反复不规则阴道出血不够重视、在内设科室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未行辅助鉴别诊断及会诊、未行必要的鉴别诊断,未能及时向相关专科或上级医院会诊及转诊。

因此,被告医院在对原告进行检查时存在漏诊,使得原告未能及时检查出是否患有宫颈癌并进一步介入治疗,发展成转移癌,持续性化疗存在全部过错。

2、原告宫颈癌的延误诊治,使患者丧失了及时诊断和适当治疗的机会,发展成转移癌,持续性化疗。

3、因被告医院过错导致原告病情发展为宫颈癌Ⅲclr期这种不可逆的严重后果。不可逆之情形直接、严重的后果子宫和双侧附件切除的残疾后果,和维持性化学治疗的后果,甚至后期的生命丧失,导致原告丧失生活信心,原本幸福的家庭也因病情的恶化而发生巨变。

4、原告延误73天诊治时机,后行手术,并于术后进行了多次化疗。早期子宫颈癌的不用子宫全切,误诊后果原告不仅子宫全部切除,因癌肿侵蚀阴道穹窿部及阴道上部,阴道上部切除2/3,无法夫妻生活。

另手术适应症为0-Ⅱa期患者,对于Ial期的根据年龄可考虑保留双侧正常卵巢(50岁以下)。医学科学更多的关注于必然因果关系的判断,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x市x医院认为】

因本案原告已经有两份司法鉴定报告,我方对于鉴定报告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于鉴定报告的鉴定意见有异议,因为在鉴定意见中,其只强调为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原告曾在我院工作过,其在就诊的过程中,院方很多时候都是按照原告的要求进行治疗,所以我们认为所谓的延误诊断,并非我方过错,原告应对其所说的延误诊断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被告x保险公司辩称】

1、目前医疗水平手术切除子宫及附件是治疗原告自有疾病的合理有效手段,是其自身疾病治疗的结果,不应该作为损害后果予以认定。

2、原告医疗损害发生后,医疗费用应为其治疗自身原发疾病,如需判定损害后果,需明确损害后果结论。

3、根据合同相对性,被告x市x医院在我公司承保医疗合同险,期限每份一年,对于保险责任和理赔条件,保单和合同有约定,请求法院确认保单归属,即合同归属,后续提供证据材料。

4、对于原告主张医疗费,结合票据及原告诉讼请求的数额,其主张部分并未剔除由医保统筹支付的部分,对于统筹部分不予认可。

【鉴定结果】

被鉴定人李某萍,女,1971年12月31日出生,附件缺失评定为六级伤残,子宫缺失评定为七级伤残。x市x医院的诊疗过错原因力大小:1、全子宫及双侧附件切除的原因力大小为次要作用,。2、延误诊断的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原因。

【法院认为】

1、关于责任比例,结合前述医疗鉴定结论,对原告的伤残被告以承担30%为宜。被告x市x医院承担医方延误诊断、延长了早诊断早治疗的机会和病程、增加了治疗难度等的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原因,原告按50%比例要求被告承担责任,本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2、本案中,被告x市x医院与被告x保险公司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医疗责任险保险单。另被告x保险公司为节约司法资源,亦同意同案处理保险合同;故被告x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

本案中被告x市x医院应承担的数额应承担的损失数额为260707.34元并未超出保险限额,故该部分费用应由被告x保险公司承担。

【判决结果】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判决,被告x市x医院(被告x保险公司)赔偿共计260707.34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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璞玉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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