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医方拔除引流管时操作不当致大出血,造成胃癌患者死亡

璞玉康康 2024-02-11 17:36:25

【原告陈述】

原告亲属贾某丙2020年11月27日曾因胃癌复发梗阻性黄疸,在被告处行PTCD(胆管穿刺)引流术。此后,因身体不适到被告处复查,检查发现胆囊引流管脱落、引流不畅,于2020年12月1日上午在被告处行PTCD操作、拔除引流管。

当时贾某丙就出现肝部剧痛并大出血现象,但是被告手术医生仅是用药棉、纱布按压止血,持续约半个小时缓解,医生并未安排贾某丙进一步留院观察便让其回家休养,且病案中竟违背事实、以“操作顺利”一概而过。

贾某丙11点左右回家卧床休息,穿刺部位阵痛不止、虚汗淋漓,随后出现休克症状。中午13点30分,家人拨打120急诊以“失血性休克”收入被告处抢救治疗。检查诊断为PTCD术中肝破裂、大出血、消化道出血等,紧急行肝动脉栓塞术、止血、输血等对症治疗后缓解。

但是,正是因为被告2020年12月1日行PTCD操作、拔除引流管时操作不当,导致原告肝破裂、大出血、消化道出血等;导致原告肝指标严重失常被迫中断了原告在z医院进行的“一线白蛋白紫杉醇+替吉奥联合信迪利单抗治疗”的抗癌免疫疗法(此前该疗法对贾某丙抗癌治疗已初见成效,病情维持稳定);

不但给贾某丙造成巨大的身体伤痛、经济损失,而且加剧了其胃癌复发扩散的速度、加重了病情,增加了贾某丙后续治疗难度、也延误了已初见成效的抗癌免疫治疗时机,造成不可逆转的治疗损失,给贾某丙及家人造成巨大的精神压力。

事发后,贾某丙及家属一方面多次找被告及医调委协商赔偿处理方案:另一方面入住中国水电十三局医院,检查诊断:肝损害、胃中分化腺癌术后腹部淋巴结多发转移等,入院后进行保肝、养肝、抑止痛、对症治疗。在2021年6月15日终因恶病质、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被告认为】

患者在2020年11月27日答辩人行PTCD手术之前,患者就因为胃癌术后复发,造成了腹膜后淋巴结转移、肝门区淋巴结转移、肝内胆管扩张、肝损害、胆系梗阻、黄疸等病情。患者在2020年11月27日来人民医院行PTCD术,是因为由于患者刚刚在z医院进行的PTCD手术引流管脱落,为了解决胆系梗阻和黄疸的问题,需要再次进行PTCD手术。

没有在x市人民医院治疗之前,在z医院治疗时,患者就因为胃癌术后复发造成肝脏有损害,胆系梗阻,胆汁反流、淤积、梗阻的情况。在x市人民医院出院后续的治疗也是治疗患者的既往病史,胆系梗阻、胆汁反流、淤积、肝脏损害不是x市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造成的。

x市x人民医院、x市第七人民医院对患者贾某丙的治疗是对患者所患:1、肝损害、2、胃中分化腺癌术后、腹膜后淋巴结转移、肝门区淋巴结转移;2、阻塞性黄疸、肝内胆管引流、周围神经炎6、骨关节炎7、甲状腺乳头状癌术后8、胆汁反流性肝病,既往病史的治疗。

这些病症、损害是由于患者胃癌术后复发造成的,不是因答辩人的过错造成的。

【鉴定结果】

贾某丙,男,1973年3月4日出生,2021年6月15日死亡,对贾某丙在x市人民医院治疗损伤的残疾程度不予评定;x市人民医院的诊疗过错,与患者发生失血性休克之问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主要原因,但与患者贾某丙的死亡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

【医疗过错】

1、对患者病情未予以高度重视。医方未按诊疗常规给予术后的留观和住院观察,未给予对症处理。

2、告知不充分。医方知情同意和风险告知不到位,重视不够

3、对并发症的严重性认识不足。医方拔除患者引流管后当即发生出血现象,医方仅对外部采取压迫止血,未对患者采取留观或收住院密切观察,以致患者发生失血性休克,医方对此并发症的严重性、预判和处理均不到位,延误患者化疗时机。

4、本例患者死亡后未行尸体病理解剖,依据材料进行临床死因推定,考虑患者因胃癌晚期所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患者死亡的重要原因与其自身恶性肿瘤的特殊性(胃癌晚期)有关,患者的死亡系恶性肿瘤病情发展后果,系其自身疾病的自然转归。

5、引流管移位、脱落、堵塞等为PTCD术后常见并发症,拔管时出现出血的情况较少见,可能与引流管材质、形态结构、和周围组织器官间的关系、患者的凝血功能、术者的操作等多种因素有关。

【判决结果】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判决,x市人民医院承担75%的责任,赔偿46793.65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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璞玉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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