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行腮腺神经鞘瘤切除手术,造成患者面神经损伤八级伤残

璞玉康康 2024-02-11 17:36:25

【原告陈述】

2018年7月份,原告偶然发现左耳下面有一肿物,约核桃大小,慢生长,无疼痛,无全身不适症状。2018年7月23日,原告在母亲的陪伴下到x市x区人民医院门诊就诊,经相关检查后,医师建议原告入院进一步诊治。

因担心手术风险,原告的母亲将其带回家进行草药治疗。在草药治疗无效后,2018年10月8日,原告的母亲再次带其到x市x区人民医院就诊,病理诊断结果为(左腮腺)神经鞘瘤,同日医院为原告办理了住院手续。

术前,原告的父亲在听到医生说会听取家属的意见,保留面部神经,故签了手术知情同意书。2018年10月10日上午,x区人民院对原告进行名称为“左侧腮腺肿瘤切除术+左侧腮腺浅叶切除术+左侧面神经解剖术”的手术。

术中,医生走出手术就是否切除面神经征求原告家属意见,原告家属要求保留面神经,小心分离肿物包膜,保留面神经。交谈期间,当听到医生说要切除面部的一条主干神经时,原告的母亲当即要求停止手术并进行转院治疗。

但医生态度强硬,用威胁的语气强迫原告的母亲在手麻醉知情同意书上签字,而后继续进行手术。手术结束后,原告出现口角歪斜,左侧眼请闭不上的症状。经x医科大学x医院诊断,原告左侧面神经中度受损。

【原告认为】

医生在切除腮腺肿瘤时,未尽到注意义务而导致原告面神经的损伤,给原告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害,而该损害结果被告在术前就已预见,且并非不能避免该损害结果的发生,故被告依法不能免责。

同时,被告在术中未听取原告家属停止手术,保留神经的意见的行为有违医师职业道德及医疗诊断规范。手术的不当操作给原告身心带来了很大的伤害。被告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故应认定构成医疗事故。

【被告认为】

1、原告因“发现左耳下无痛肿物两月余”于2018年10月8日到被告处住院治疗是事实。

2、被告根据原告入院时的临床表现、体查、辅助检查结果等作出的诊断明确。

3、被告为原告实施的手术具有明确指征而无手术禁忌症,术中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操作。

4、被告已充分履行知情告知义务。术前术中被告均已向原告家属告手术可能出现的风险和并发症,原告家属知悉理解并签署相应的知情同意书。

5、原告的不良后果是其治疗疾病所需而面临的难以避免的风险。神经鞘瘤是由周围神经的神经鞘所形成的肿瘤,肿瘤生长于神经干上,手术是主要和有效的治疗方法。本案患者肿物与周围组织粘连,术中见面神经从肿瘤包膜穿行,肿瘤剥离难度大,术后证实为左腮腺神经鞘瘤。

而腮腺神经鞘瘤发生率低,手术切除难度较大,风险高,术中发生面神经损伤并发症难以避免。故原告目前损害后果与其自身疾病的特殊性有关,其因治疗疾病而需面临相关手术风险,在现有医疗水平下难以避免,这与被告诊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6、正如鉴定意见所述,神经组织损伤后的功能恢复远较其他组织差、即便行面神经重建术亦难以完全恢复,即神经组织一旦损伤,则较难恢复,即便手术治疗尚且无法使神经功能恢复,更罔论所谓的保守治疗(即鉴定意见认为的给予维生素B1等药物治疗)了。据此,鉴定意见以被告术后未给予营养神经药物治疗认定被告存在过错的说法不能成立。

7、本案即便参照涉案鉴定意见,如被告存在不足,则该不足也仅是轻微原因,参与度亦不超过10%。

8、被告认为,被告对原告实施的诊疗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原告所称之过错,原告本案诉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被告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

【鉴定结果】

1、被鉴定人麦某俊,男,2002年10月18日出生,面神经损伤(颞支、颧支、颊支)留有左侧额纹变浅,左侧眼睑闭合不全,左侧鼻唇沟变浅,口角右偏,评定为八级伤残。

2、被鉴定人所患面神经鞘瘤解剖结构上的特殊性、术中见面神经从肿瘤包膜穿行、肿瘤剥离难度大、在摘除肿瘤时难以保证面神经的完整性、手术对面神经损害难以避免、即使行面神经重建术亦难以完全恢复正常水平以及神经组织损伤后的功能恢复远较他组织差,是其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

3、医方x市x区人民医院在对被鉴定人原告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术后未给予营养神经药物对症治疗、出院时未告知被鉴定人针对面神经损伤的后续治疗方案的诊疗过错;该过错未能提高被鉴定人术后面神经恢复的可能性,与被鉴定人目前面神经受损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判决,被告x市x区人民医院15%的责任,向原告麦某俊赔偿51984.06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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璞玉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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