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恶性肿瘤行化疗前未履行告知义务,致患者死亡医方担责

璞玉康康 2024-02-11 17:36:24

【认定事实】

患者劳某于2020年8月7日在x医科大学附属x医院办理入院手续,入院诊断:右下肺腺癌,B细胞淋巴瘤,慢性肾功能不全,低蛋白血症,高尿酸血症。入院后予完善相关检查,8月11日行“多西他赛”化疗。

患者劳某于(2020-08-11)20:20突然出现呼吸困难明显,颈部及左颜面肿胀明显,张口困难。经抢救处理后,患者呼吸困难改善不明显。经家属同意,予转重症监护室。2020-08-1216:17患者开始出现呼吸困难加重等,后抢救成功。

2020年8月15日家属要求自动出院,出院诊断:侵袭性B细胞淋巴瘤;急性上呼吸道梗阻;缺氧缺血性脑病;右下肺腺癌IVB期(T4N3M1);慢性肾功能不全;低蛋白血症;高尿酸血症;高血压3级很高危;××携带。患者劳某于当日死亡。

【原告认为】

劳某在入院前精神状态良好,而且在医院进行化疗前并无不良症状,但在化疗后出现淋巴快速增大,压迫颈部血管、气道,导致血液回流受阻,呼吸困难,被告在化疗前并未向劳某及其家属告知化疗风险,并对风险告知书进行造假,在原告孔侃贞不在场的情况下伪造了其的签名。

除了劳某住院时,原告孔某贞针对14天内是否离开过x市的声明书进行了签名外,病历资料中所有孔侃贞的签名均为被告所伪造。

医院在劳某第一次出现呼吸困难时,对其的诊疗不足,对其再次出现窒息预判不足及抢救不及时,劳某第一次出现淋巴重大压迫颈部血管、气道后,医院仅是给予吸氧,并未进行气管切开等手术治疗。在淋巴一直没有变小的情况下,再次出现窒息的可能性非常大,但被告却没有提前做好处置。

由于被告在诊疗过程中伪造病历材料、侵犯患者及家属的知情同意权、违反治疗规范、违反谨慎义务,未尽职尽责、处理不规范,不及时,是造成本次医疗损害的直接原因,应承担所有的损失。

【被告认为】

x司法鉴定机构所出具的鉴定结论未充分考虑患方与接诊医生的微信聊天信息及医学的局限性及风险性,明显加重了被告理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本医案中虽然被告在签署知情同意书上存在不足,但事实上被告的接诊医师的的确确有过与家属的沟通,在得到家属同意后才进行了化疗。

另外,关于鉴定人就“气道梗阻病情变化后气道重建迟滞并方式选择欠妥当”的过错认定,被告认为医学存在相当大的风险性和局限性,鉴定人的上述认定更多地属于临床上的经验总结,与所谓的医疗过失行为不能完全等同。

故被告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基本符合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常规、规范,患者的死亡属于现有医学技术条件下无法完全避免的医疗风险,与被告的医疗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

【鉴定结果】

x医科大学附属x医院在对被鉴定人劳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化疗实施前告知程序不规范、气道梗阻病情变化后气道重建迟滞并方式选择欠妥当的过错,介于轻微~次要原因程度范围。

【医疗过错】

1、本案患者死亡后未经尸体解剖检验。根据送检病历记载,患者符合气道梗阻导致严重呼吸困难继发脑等重要脏器缺氧性损害死亡病情特点。

2、患者方陈述就诊时即向医院告知要求不接受放、化疗,只同意行免疫相关治疗。对此争议事实未见相关病历记载体现未见签署相应拒绝治疗书面记录。同时,临床上化学治疗前须征得患方知情同意并签署相应书面确认记录。

因此,医院在患者本次住院后给予患者多西他赛化疗前未签署相应“化疗知情同意书”,以上说明医院在治疗方案选择告知程序上存在不足,表明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

3、2020-08-11医院给予患者行多西他赛方案化疗,患者气道梗阻严重,与颈部左侧肿物挤压存在相关性,经糖皮质激素应用等处置后仍未有效缓解。提示医院给予患者气道重建措施实施存在迟滞、对于气道梗阻可能导致的插管失败预判不足而未及时行气管切开术,进而与患者长时间缺氧造成脑等重要脏器损害存在相关性。

病历显示,患者经医院抢救后,血压及血氧恢复,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呼吸下病情暂平稳,具有进一步治疗挽救生命的机会,但此时患者方要求自动出院,对于患者病情改善和提高患者生存机会具有不利影响。

【判决结果】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判决,被告x医科大学附属x医院承担10%的责任,赔偿106280.52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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璞玉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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