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企业能否以《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提起行政诉讼?

浮生若梦旅 2024-05-18 11:55:13

简述《已证实虚开通知单》

《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是税务行政案件中最常见的文书之一,通常由开票方税局向受票方税局出具,是税务系统内部发挥协查工作,提高协查管理工作效率等作用。《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主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3〕66号),第九条之规定,已确定虚开发票案件的协查,委托方应当按照受托方一户一函的形式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相关证据资料,并在所附发票清单上逐页加盖公章,随同《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寄送受托方。通过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发起已确定虚开发票案件协查函的,委托方应当在发送委托协查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寄送《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以及相关证据资料。

《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是否具有可诉性

通常,在税务工作中,税务局会在协查信息管理系统中发送《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发票附件,并没有发送相关的证据材料,而受票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直接以《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认定企业为虚开发票,根据《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之规定,受票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受托方应当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有关规定立案检查,收集相关证据,核实证据等程序,但主管税务机关直接以《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认定企业为虚开发票行为,并不符合法定程序。

《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是税务系统的内部协查的工作方式之一,既属于税务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也属于行政机关的过程性行政行为,并不对外产生外部法律效力,也不对纳税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一般不具有可诉性。

但工作实践中,税务机关通常以《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来要求企业做进项税额转出或补缴税款、滞纳金等。如果这一行政行为已对外付诸实施,并对纳税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影响时,企业可以针对这一内部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实战案例分析

在财合税专家团代理的一起涉税争议应对项目中,A贸易公司因上游企业虚开,而受到牵连,主管税务机关以开票企业所属的某省第二稽查局发送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要求企业就该批发票做进项转出,并补缴税款之决定。涉及金额约500万,税款将近60万元。

专家团队介入后,对企业的业务情况、资金流、发票流、货物流,并对相关的证据材料进行梳理后,根据整理的证据材料情况,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书。在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后,税务机关还是不认可A公司的业务行为,坚持对A公司做出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22号指导案例“魏永高、陈守志诉来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的裁判要点,如果内部行政行为具备“对外付诸实施、实际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要件,内部行政行为就会发生法律性质的改变,转变为可诉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A公司所属税务机关直接凭据《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向A公司做出处理决定,追缴税款及滞纳金等,此时税务机关的追缴行为便侵犯了企业的财产权益,企业即可针对上游税务机关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提起行政诉讼。

专家团综合评估后,建议客户采用维权成本较小的方式,直接就《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对某省第二稽查局提起行政诉讼,据此,A公司无需缴纳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就可以达到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财合税咨询平台专家提醒:企业收到《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后,一定要积极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梳理公司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做说明和更正。

此外,涉税类案件专业性相对较强,要求代理人同时具备财税与法律双重知识背景。实践表明,在上述情形下,企业若能积极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能够有效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

如果您的企业面临稽查风险、纳税评估、行政处罚、行政诉讼及涉税刑事诉讼,建议及时委托财税法专家处理。

0 阅读:0

浮生若梦旅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