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出台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提出推广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做法,引发热议。
本文将浅要分析“反向开票”类型、共性问题与案例,供广大开票、受票企业思考。
定了!四月底前实现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
4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召开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相关行业协会及企业座谈会,明确4月底前实现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并通过实施“反向开票”进一步畅通增值税抵扣链条,赋予资源回收企业规范合法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同时让持续开展出售报废产品业务的自然人也能按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增值税免征或减征政策。
为什么要对再生资源行业实行“反向开票”?
在传统的废旧物品回收过程中,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采购废旧物资时,由于不少自然人不愿意花精力去税务部门办理代开发票,导致资源回收企业常常难以获得合规的增值税发票。当资源回收企业无法取得自然人销售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势必增加资源回收企业的税收成本,对企业的发展不利。
在资源回收行业内推行“反向开票”,不仅能够有效降低资源回收企业税负,而且能大大降低企业因未取得税前扣除凭证而违规扣除的税务风险。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资源回收企业在入账时只能提供采购合同和付款记录,很难提供相应采购发票。
何为“反向开票”?常见“反向开票”情形汇总
一、何为“反向开票”?
一般情况下,由销售方(收款方)向购买方(付款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即为常见的“正向开票”;所谓“反向开票”,即发票的开具流程与常规流程相反,由购买方(付款方)向销售方(收款方)开具发票。
事实上,“反向开票”并非新生事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明确,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这里“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就是“反向开票”。
根据反向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反向开票”可以分为两类:一类具有抵扣进项税额功能,如农产品收购发票;另一类不具有抵扣进项税额功能,主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及财务核算凭证使用。
值得关注的是,本次国家税务总局座谈会对“反向开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问题有进一步明确:对于“反向开票”,应既允许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允许反向开具普通发票,资源回收企业若实行一般计税方法,其反向开具的专用发票,在“征扣税一致”原则下,可以抵扣其缴纳的进项税额。
常见“反向开票”情形
1、农产品收购发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注:现为9%)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2、光伏发电收购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处购买电力产品,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开具普通发票。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应将发电户名称(姓名)、地址(住址)、联系方式、结算时间、结算金额等信息进行详细登记,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3、二手车收购发票根据《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2〕92号)文件规定:(四)取消对开展二手车经销的不合理限制,明确登记注册住所和经营场所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以外的企业可以开展二手车销售业务。对从事新车销售和二手车销售的企业,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汽车销售”,按有关规定做好备案。备案企业应如实填报经营内容等信息,商务部门要及时将备案企业信息推送至公安机关、税务部门。自2022年10月1日起,对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的,允许企业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凭此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4、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可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5、资源回收收购发票(即将全面实行)
《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指出,推广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做法。
多地已明确“反向开票”制度
目前,广东、湖南、山西、山东等地已经陆续发文,明确落实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制度。
(二十一)落实税收支持政策。严格落实节能节水、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新能源车购置、二手车销售等税收优惠政策,用好加速折旧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积极落实国家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政策。
落实税收支持政策。落实好对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税收优惠政策,把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纳入优惠范围。落实国家推广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做法,细化实施举措。落实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及所得税征管配套措施,优化税收征管标准和方式。创新宣传辅导方式,对符合条件企业精细分类、贴标画像,运用多种渠道精准推送政策,确保政策落实落地。(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0.落实税收支持政策。落实好购置用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的税收优惠政策,把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纳入优惠范围。落实国家推广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做法,细化实施举措。配合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不断落实落细所得税征管措施。积极优化创新宣传辅导方式,对符合条件企业精细分类、贴标画像,运用多种渠道精准推送政策,确保政策落实落地。(省税务局负责)
(二十八)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精准高效落实好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加大企业购进设备、器具加速折旧,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等优惠政策的落实力度。推广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做法。持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发票开具、纳税申报做好全方位宣传辅导。(牵头单位:省税务局)
“反向开票”需要注意事项有哪些?
“反向开票”虽然可以简化交易流程、提高效率,但由于“反向开票”的政策较为特殊,开票单位必须格外谨慎,一般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 符合条件的收购企业需要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归类登记,并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反向开票”。
2. 在进行“反向开票”前,收购方应与销售方进行充分沟通,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确保销售方同意由收购方开具发票,并了解开票的具体要求和流程,正确填写发票内容、选择正确的发票类型等,确保每张发票都符合税务部门的要求。
3. 必须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4. 在开具发票时要注意留存真实准确的交易信息、合同备案材料等。
5. 加强采购全过程管理,包括签订书面采购协议,完整保存自然人身份信息资料,使用银行转账方式汇款,避免现金交易,确保每笔“反向发票”的开具都有据可查。
总结提醒
尽管国务院明确要推广“反向开票”的做法,但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相应的具体政策仍需要一定的时间。在这段空窗期,回收企业依旧面临税前扣除凭证的涉税风险,对此,回收企业在业务开展中,应当保存向散户收购再生资源的全部资料,如运输单、仓储单、过磅单、验收单、付款凭证等等,并如实、准确地逐笔记录收购、销售、结存情况。
同时,企业可结合自身的情况,寻求专业财税法团队帮助,以得到更好的个性化指导。此外,如果回收企业已经面临税务处理、处罚,应及时聘请税务律师进行有效应对。
如果您的企业需要专业税收策划及涉税争议指导,建议及时委托财税法专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