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潘鸿圆的意识流
编辑|潘鸿圆的意识流
第一个重建法案的通过开启了军事占领重建南方的进程,更重要的是该法案旨在通过军事占领的形式强行确立南方各州黑人的选举权并在一定程度上使之不受南方白人种族主义者的侵害。 虽然军事占领会带来很多问题,但是总体来讲重建法案对黑人民权的实现还是有客观上的贡献的。
第一个重建法案的缺陷也很明显。 其主要的问题在于该法案只适用于叛乱的南方州,而在内战中支持联邦的北方州、西部各州以及肯塔基、田纳西这种宣布中立的南方州并没有被强制去实现黑人的选举权。
王希教授认为这是一种“双重标准”,“一方面承认国会有权决定和保护公民的选举权,另一方面又承认州政府有最终决定公民选举资格的权力。 对南方各州,共和党人采用前一种标准:对于北方,则采取后一种标准。”
这不仅对黑人民权的实现是不利的,而且对共和党选票来源也没有什么好处,因为北方的黑人没有选举权会导致南方黑人在看到身在北方的同胞的遭遇后降低对共和党的信任度,甚至去相信伪善的民主党人。 但那样的黑人毕竟是少数。
还有另一个问题就是在具体执行上确实缺乏配套措施,而且即便是在后来新的重建法案中设计了相对完备的配套措施,联邦军队也无法完全遏制南方民间种族主义团体的肆虐。
但是国会依然在努力完善着重建法案,在第一个重建法案颁布之后,国会又通过了一系列配套法案,其中包括规定军事重建具体方法的后续几个重建法案以及与第一重建法案同一天通过的任期法(规定特定国内官员任期的法案)。
这些法案遭到了总统的否决,但国会很快又以绝对多数压倒了总统的否决,使得总统发现无法在立法问题上与国会对抗,于是他寻求在人事任命上破坏国会的计划,并最终在这件事情上招致了国会的弹劾。
虽然弹劾并未成功,但一来安德鲁·约翰逊总统的任期即将结束,二来弹劾的投票结果也显示了当时激进共和党在国会中相对总统来说还是占据优势地位,总统也不敢再贸然行事。
在弹劾案不久之后前联邦军总司令共和党人尤利西斯·格兰特在 1868 年的总统选举中获得了胜利,但是其在总票数上的优势并不像想象中的那样明显,即使选举人团的票数优势还是具有压倒性的。
而激进共和党人也从之前弹劾案和之前的各种选举中看出继续保证民权来拉拢黑人以获取其选票的重要性。 于是他们想借着大选获胜的余威,再通过一条修正案一劳永逸地解决黑人选举权的问题。
三个方面的讨论于是第十五条宪法修正案于 1869 年1月开始在国会进行讨论,然而实际情况与他们的意图相差甚远,参众两院讨论中的分歧主要集中于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授权问题,即是“只是对州的选民资格管制权加以限制”还是“将选举的管制权转移到联邦政府手中”,在这个问题上,同意前者的占大多数,因为后者的问题和宾厄姆首次在委员会提出的第十四条宪法修正案的议案有些相似,都是将原本属于州的权力夺到了联邦手中,与宪法原则不相符。
因而议员们支持的可能性较小,但它也是可以修补第十四条宪法修正案只约束州行为没约束个人行为或团伙行为漏洞的较为有效的办法,没有采用后一个方案也就意味着第十五条修正案又出现了与地十四条修正案一样的问题。
见无法正面弥补第十四条修正案只限制州行为这一漏洞,同意将选举权的管理权转移到联邦政府手中的议员们退而求其次,又想方设法用默示方法暗示国会具有管理选举权的权力,但也没有被采纳。
这对黑人民权来讲是弊大于利的,南方各州的州权向来是仇视黑人的,因此如果联邦没有介入南方各州黑人的选举权问题,而给予州很大的自由空间,各州是必然会在选举权问题上搞一些小动作的。
在第一个问题的基础上出现了第二个问题,即新的修正案要禁止州以什么样的理由拒绝授予选举权的问题。 当然,首要的是禁止以种族、肤色和之前是奴隶为理由的选举权限制,这个几乎没什么疑义,但是有人提出除此之外还要禁止以文化程度、出生地、财产为理由的选举权限制。
由于大多数议员们表示这条修正案主要解决的是黑人问题,把别的类型的人卷进来会无法在两院都达到 2/3 多数,因而只禁止以种族为理由限制公民选举权。
这就存在一个莫大的漏洞,黑人文化水平普遍较低财产普遍较少,因而文化测试和财产资格就成了各州政府变相取消黑人选举权的方式。 这可以说是第十五条修正案最为失败的一点。
很难说是共和党或是民主党人故意为之的,但这个妥协的结果却是给最高法院日后的判决提供了很大的钻空子的机会。
第三个问题是内华达州参议员威廉·斯图尔特提出的,即新的修正案不仅应禁止各州限制公民的选举权,还应禁止各州限制公民的被选举权。
但多数议员经讨论认为既然授予了选举权则可以通过选举权来争取被选举权,因而并不用把被选举权也写入宪法修正案。 在前两个问题的解决方案有漏洞的情况下似乎是已经无关大局了。
经过针对以上三个问题的辩论之后,国会于 2月 26 日提出了第十五条修正案的最终版本:“1.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不得因种族、肤色或以前是奴隶而被合众国或任何一州加以拒绝或限制。 2.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
尽管有这条宪法修正案有很大的不足,但是一方面它还是通过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对黑人的选举权进行了一定的保护,增加了黑人参与政治的可能性。
另一方面总归是像宪法地十四条修正案一样通过第二款保留了通过国会继续就此问题进行立法的权力。 在此之后,国会将通过强制法案对 1866 年民权法案和宪法第十四、十五条修正案中遗留的问题进行处理。
巩固成果的五个强制法案尽管国会通过 1867 年重建法案将联邦军队派到南方叛乱各州去维持秩序保护黑人民权,但南方的种族主义势力始终没有得到根本上的遏制。
“在1867年以后的十年里,白茶花骑士团、立宪联盟保卫队、白脸人、白人兄弟会、安全会议、1876 年协会和 3K 党骑士团等组织纷纷兴起”他们“使用恐吓、武力排斥对方、在选举中行贿、以纵火甚至谋杀的手段”“剥夺黑人的政治平等权”。
鉴于南方这种混乱的情况,为了让 1866 年民权法案和宪法第十四、十五条修正案得到完全实施,保障黑人免遭南方种族主义势力威胁迫害的情况下自由地投票给共和党,国会中的共和党人先后制定了 5 个“强制法案”来对南方的这些种族主义非法团体的行动进行遏制。
1870年5月31日通过的强制法案 (全称:为在联邦内几个州执行美国公民选举权及其他目的所制定的法案) 以这样一个原则开头:“ 所有美国公民,不论种族、肤色或者之前曾为奴隶的状态,皆是且应该是被法律赋予了在任何州、领地、区、郡、城市、教区、镇、学区、自治市等所有美国领土下辖区域单位的人民举行的选举中投票的权利的:不管任何州或领地或在其下的其他权威的宪法法律、习俗、惯例或规定与之有何矛盾之处。”
可见该法案首先强调了选举权是美国公民不可被剥夺的权利,这个强调其实只是在为第二条的规定做论据与铺垫。
在第二条就进行了这样的推论:“各州和领地的宪法与法律都要成为平等选举权的前提限制条件,在法律和宪法的限制下所有官员和普通人都应该给每一个美国公民相同且平等的机会投票以执行这种给予每个人的先决条件。
不论种族肤色或曾经为奴隶的状态,而且进一步规定了“拒绝或故意忽视”这一法律的人或官员将被判“赔偿受害人 500 美元”,并处法院可自由裁量的“500 美元以上罚金以充国会资金,或一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监禁,或二者并罚”。
在第三到第六条对一些行为如:“管理选举的官员在收取,统计、确认、登记、报告上错误地拒绝或忽略公民的选举权或对选举施加这种影响的”、“非法阻碍或集体阻碍任何获得选举或被选举资格的”、“用贿赂或恐吓方式威胁或试图威胁某人行使正当选举权或被选举权的”、“两个或以上的人串通合谋,意图违犯本法的任何一条款或击伤、折磨、恐吓或威胁任何一公民,意图妨害其自由享受美国宪法和法律授予其的特权或豁免的”。
第七条规定了犯了以上数条的应按州的法律规定的同样的刑置来处理。
第八条将违反强制法案的案件的司法权交予联邦地区法院,并授权其排除州法院与巡回法院兼审此类案件;并授权当地检察机关起诉违反这些法律的人,并将其信息归档。
第九条则授予联邦军区检察官、元帅、副元帅及巡回法院和领地法院指派的专门委员以逮捕、监禁、保释违反联邦法律的人的权力。
第十条规定第九条中的那些有权的官员必须认真执行这条法令的所有授权与逮捕令,否则会被处以总数为 1000 美金的罚金,并简要说明如何履行这些职责、授权这些人招募人员或调动军队来执行这个法令,并且还规定这个法律在各州中也需认真执行。
第十一条规定了对“蓄意阻碍该法令执行的人”、“营救或试图营救或援救煽动、协助因此罪而被捕的人逃离拘留的人”以及“蓄意引渡、藏匿任何因犯此罪而被签署逮捕令的人”三种人的处罚措施。 总之在此后的数十条中,详细规定了执行该法案保护选举权的各种方法以及对各种违反该法令的人的处罚措施,一共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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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美]沃尔特·拉费伯尔著.美国、俄国和冷战 (1945-2006) (第 10 版)[M]牛可,翟韬,张静译.北京: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11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