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潘鸿圆的意识流
编辑|潘鸿圆的意识流
最高法院的“州行为”原则对黑白通婚问题的影响亚拉巴马的法律明确规定黑人与白人通婚违法,并以通奸罪(当时亚拉巴马禁止婚前性行为因此有通奸罪这一罪状)论处且其刑罚远远高于白人间通奸。
亚拉巴马州的一名黑人男子托尼·佩斯和同州一名白人女子玛丽·J·考克斯同居结果被抓,并被亚拉巴马当地法院于 1881 年 11 月判刑。
佩斯不服判决向最高法院申请纠错令状,称亚拉巴马州法违反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第一款“平等保护条例”,最高法院决定对亚拉巴马州法进行审查。
结果菲尔德大法官发布的多数意见认为,亚拉巴马同种族两性结婚都合法的前提下,较轻的那种惩治通奸刑罚惩罚“包括犯罪的两性都是白人和两性都是黑人的情况”,并没有剥夺某一种族结婚的权利。
而跨种族两性通奸虽然比同种族两性通奸刑罚重,但是“这种刑罚惩罚每个犯法的人,无论是白人或者是黑人.惩罚都是一样的”。
因而认为该法令提供的是一种平等保护,并不是一种歧视菲尔德大法官的意见巧妙地避开了禁止跨种族通婚和加重严惩跨种族通奸的法令事实上代表一种种族隔离制度这一事实,紧紧抓住平等保护条例中的“平等”做文章。
对隔离事实上代表一种歧视和不平等的事实视而不见,从这一点来看佩斯诉亚拉巴马案几乎可以说是后来著名的普莱西案的一个理论先导。
其没有造成普莱西案那么大的恶劣影响主要是因为本案涉及的两性关系问题较为特殊而普莱西案所涉及的公共交通工具问题更加具有普遍性意义。
当然,有个无可争议的事实是最高法院忽视黑人基本民事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这些判决,反映出他们无论是有意识地还是无意识地,多数人都还对黑人抱有一种不太友好的歧视态度。
“隔离但平等”原则的确立在 1883 年民权组案中判 1875 年民权法中约束私人经营的公共设施中种族歧视与隔离的条款无效之后,各州普遍开始制定规定公共设施必须实行种族隔离的法令。
最讽刺的是 1878 年霍尔诉德奎尔案路易斯安那州的反种族隔离法案被宣布违宪后,路易斯安那州在 1890 年颁布了隔离乘车法,而这就是普莱西案的起源。
普莱西案在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广受关注的原因就是它确立了“隔离但平等”原则,将第十四条宪法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例作了曲解,并将宪法原本针对的黑人平等权利保护目的排除在了宪法解释之外。
案情众所周知,一位有 7/8 高加索血统和 1/8 黑人血统的黑白混血青年荷马·A·普莱西于 1892年6月7日在前往科温顿的路上乘坐火车时拒绝遵守路易斯安那州 1890 年制定的隔离乘车法坐到了白人车厢里,于是被捕。
之后被送交路易斯安那州的奥尔良教区法院审理,被该院法官约翰·H·弗格森判决有罪,需要赔偿从新奥尔良到同州科温顿的所有一等车厢乘客。
普莱西不服,上诉至最高法院,认为路易斯安那州 1890 年制定的隔离乘车法是歧视性的,违反了宪法第十三条修正案和第十四条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
有权威学者认为这是一个预谋好的测试性案件,目的是为了检验宪法第十三条修正案和第十四条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例是否能在 1883 年宣布 1875年民权法案违宪后保护黑人免遭各州立法的歧视。
尽管它被解释为只适用于州行为,但能避免州立法中的歧视对黑人来说也是一件好事。如果真的是这样的话现实一定让实验者们倍感失望,因为最高法院创立了一条新的“隔离但平等”原则来回避为黑人提供平等保护。
这次庭审大卫·布鲁尔大法官没有出席,但即便他出席,作为企业自由的狂热拥护者,他也会支持他叔父的观点成为多数派的一员。这个案件最终是以 7;1多数通过的法院意见,哈兰大法官发表了经典的不同意见,布朗法官代表多数宣布了法院意见。
法院意见再次重申第十三条修正案只限制奴隶制和强制劳逸,这是在之前所有关于 13 条修正案的诉讼中的老生常谈。但是对“隔离但平等”原则的解释则是首次出现。
布朗等人认为“修正案的目的毫无疑问确实是强制执行两个种族在法律面前的绝对平等”,但“(其本意)不可能是要实行区别于政治平等的社会平等”“法律允许甚至要求隔离.....并不必然包含一个种族地位低于另一个种族的意思”。
而制定种族隔离法令确实在“州的权限范围内”布朗接着又继续将政治上的地位和社会地位截然分开来谈,以证明其政治上的“平等”与社会生活中的“隔离”并行不悖的论点,他在肯定了黑白种族在政治上必须“平等”之后又表示“如果一个种族在社会生活层面中低于另外一个种族,联邦宪法也无法将他们放在同一层面上”。
哈兰大法官对此发表了及其犀利的不同意见,他认为“今天的判决将很容易很快地被证明和这个法院在德雷德·斯科特案中的判决一样是一个为祸甚大的判决”。
“从宪法和法律上看,这个国家不存在处于优越地位、支配地位、统治地位的公民阶层,这里不存在种姓制。我们的宪法是不区分肤色的。”
他挑明了路州和很多州的立法都是基于黑人种族比白人种族低劣为前提的,他的不同意见与其说是一种理性的法庭辩论,不如说是一篇慷慨陈词的演讲。
但是即便是这种激清澎湃的演讲也无法说服他的同事们,最终哈兰依旧孤掌难鸣,路易斯安那州的判决最终被最高法院确认。“隔离但平等”的原则是一个遗祸无穷的原则,不仅是因为它阻碍了黑人民权进程半个多世纪,还因为它根本无视事实。
因为黑人在政治权利上和白人也是不对等,变相剥夺选举权的法律在各州尤其南方十分常见,而且最高法院还默认了这种立法的合宪性。
“隔离但平等”原则的推广--校园中种族隔离的合法化最高法院在“普莱西案”中确立的“隔离但平等”原则被最高法院当做回避对黑人进行保护的挡箭牌,在此后的一段时期内,在各类种族隔离案件中频频祭起。
最高法院在 1899 年判决的卡明诉里士满郡教育委员会案就说明了这一点。卡明诉里士满郡教育委员会案是最高法院审判的第一个事关学校中种族歧视问题的案子,该案发生在有众多黑人且种族歧视现象严重的佐治亚州。
当地的学校普遍实行种族隔离制度,连第十四条宪法修正案管辖范围内的公立学校都是如此,黑人和白人的孩子分别进不同的学校学习,本来这种黑白分校就是一种种族歧视的表现,但是黑人家长考虑到自己的孩子如果和白人孩子进同一所学校免不了遭到白人同学的歧视和欺负,因而大多选择忍气吞声。
直到由于资金问题当地教育委员会关闭了黑人孩子上学的公立高中,却留下了白人孩子上学的公立高中,该黑人学校学生的家长们忍无可忍决定采取一些手段进行反抗。
首先,因为公立学校是用来自公民的权利税收兴办的,他们拒绝缴纳为支持公立的小学、初中、高中所征收的税款。这其实是很合理的,因为他们的孩子无法从那些学校中获得一点好处,郡里唯一的公立高中只接受白人孩子。
之后,以卡明、哈珀和拉德维兹等家长们上诉到了州最高法院,结果州法院偏祖教育委员会。州法院不仅在平等教育权的问题上判定“请愿者 (黑人家长)们的法律顾问没有简要地指出第十四条修正案的哪一条款被(里士满郡教育委员会)违反了。因此对我们来说很难确定这条修正案是否被违反了......”为教育委员会开脱。
而且以“平等地分配税金是没有可行性的”为理由判决“(税金问题)在他们(教育委员会)的裁量权范围之内,他们没有违反任何法律和宪法,从而否定了黑人家长们拒绝交税的抗争的合理性,于是黑人家长们又把官司打到了最高法院。
哈兰大法官对黑人们的遭遇依然很是同情,但是在种族歧视观念根深蒂固和热衷于维护“企业自由”和资本家利益乃至忽视社会公平、走火入魔的富勒法院,他根本没办法说服他的同事们。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障这些可怜的黑人孩子们的受教育权,哈兰和同事们达成了妥协,用一种“曲线救国”的策略在实质上保护了这些黑人孩子在隔离条件下受教育的权利,但其代价则是接受隔离但平等原则。
法院同事们达成了妥协的哈兰大法官代表最高法院宣布了全体一致的判决意见。判决意见中表示“教育委员会运用其手里的公共资金资助一个为拜仁孩子提供教育的学校而没有提供一个类似的学校给黑人孩子”是这个案子的起因。
这个说法实质上默认了“隔离但平等”原则合宪性。判决意见认为教育委员会用黑人和白人共同缴纳的税款税金资助白人学校,而关闭了黑人学校的行为,而不是实行黑白分校政策的行为,是“滥用了其裁量权,并且由于种族原因敌视有色人种”而违反了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
最后最高法院下发了一个关闭该郡白人高中的禁令,希望能以这种禁令来间接地促使教育委员会迅速筹集资金建立与白人高中一样的黑人高中。因为他们认为联邦法院无权干涉州的财政应该用在什么地方,只能通过关闭白人学校来维护“平等”。
然而这种目的并未达成,因为取消公立高中并不意味着能够促进州建立一个类似的黑人高中,白人孩子们被家长送到差一些的私立学校,而黑人孩子们在公立学校被关闭后几乎就无处可送了。
私立学校由于属于最高法院定义范围内的“私人企业”,最高法院不可能动用任何联邦权力来管制私立学校,因为这和他们极力鼓吹的“企业自由”唱了反调。
卡明诉里士满郡教育委员会案标志着种族隔离制度在最高法院中最终成为了一种共识,并扩展到教育领域。这标志着“隔离但平等”原则已经和“州行为原则”、“双重公民原则”一样成为了最高法院回避对保护黑人民权案件进行公正判决的借口。
尽管最高法院曾在 1915 年和 1917 年两次重申 1884 年的关于第十五条修正案授予黑人选举权的原则,但是却根本于事无补,因为没有基本民权保障的黑人是不能有精力行使选举权的。
至此,十九世纪后半叶法院给黑人民权实现设置的“三座大山”一一即:“州行为原则”、“双重公民原则”和“隔离但平等”原则,都已经完全矗立在了黑人及种族平等主义者的面前。使得黑人在最高法院追求平等权利的道路在世纪之交被中断,直到 1954 年的布朗案才开始逐渐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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