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述】
2020年12月19日,患者李某洛因左侧颅内占位性病变“听神经瘤”,在被告医院行“左侧桥小脑角区占位病变切除术”,术后转入重症监护室。2020年12月20日,被告将患者转入神经外科专科治疗不久,患者并发颅内出血、脑积水。
于2020年12月21日发生意识障碍,呈昏迷状态,当日患者又行“左侧桥小脑去血肿清除术、去骨瓣减压术、侧脑室外引流术”。此后,患者相继发生脑室出血、蛛网膜下出血、双下肢深静脉形成血栓、颅脑感染等并发症。
为此,患者于2020年12月24日,行“颅内目下血肿清除术、开颅减压术”,于2021年3月8日,行“左侧侧室钻孔引流术”,于2021年3月29日,行“右侧脑室外引流术”,于2021年4月9日,行“脑室腹腔分流术”。
【原告认为】
患者虽经多次手术、药物等治疗,病情未得到根本改善,目前处于重度昏迷,四肢瘫痪状态。原告认为,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明显过错。
【被告认为】1、患者目前状况是多方面因素造成的,答辩人医疗行为并非全部原因。2、对属于答辩人造成的损失,答辩人愿意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原告李某洛进行赔偿。
【鉴定结果】
患者李某洛,男,汉族,1965年6月14日出生,四肢瘫评定为壹级伤残;x大x附院的诊疗过错原因力大小为轻微。
【医疗过错】
1、患者李某洛的损害后果分析,患者李某洛因患左侧桥小脑角区占位病变(听神经瘤),于12月19日13:30行左侧桥小脑角区占位病变切除术,术后发生颅内出血、脑积水术后并发症,后经两次开颅血肿请求、开颅减压手术治疗。后患者再继发颅脑感染、脑积水等术后并发症。
2、经治疗患者颅脑感染、脑积水已纠正,目前存在意识不清状态。分析李某洛的损害后果为:因手术治疗左侧桥小脑角区占位病变(听神经瘤)后,发生脑出血、脑水肿术后并发症,经再次手术后,又继发颅脑感染、脑积水术后并发症,以及为治疗该并发症而延长的病情、增加的医疗费用和患者疾病痛苦。
3、患者李某洛因患左侧桥小脑角区占位病变(听神经瘤)较为复杂,位置较深,且靠近脑干,手术操作存在一定的难度及风险性,术后并发颅内出血、脑积水属于现有医疗技术水平尚难以完全避免的手术并发症之一。患者自身所患疾病的特点、治疗风险是其损害后果发生的基础原因,医方术前已经做了风险告知并征得患方签字同意。
4、医方在对患者一次手术后术区出血手术并发症检查、诊断和手术治疗不及时的医疗过错;
5、医方在二次颅内血肿清除术后中手术操作过于保守的医疗不足。
【法院认为】
结合鉴定机关出具的鉴定意见,本院认为x大x附院承担15%的赔偿责任较为适宜。李某洛因本案医疗损害产生的损失为288570.61元(医疗费633561.7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350元+营养费22540元+护理费344205.48元+误工费105851.84元+伤残赔偿金741896元+交通费8140元+护理用品47259元)×15%。
综合考虑本案案情,本院酌定x大x附院应向李某洛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李某洛为向x大x附院主张权利,支出鉴定费23500元(21000元+2500元),综合考虑本案案情,本院酌定x大x附院应向李某洛赔偿鉴定费3525元。
【判决结果】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判决,x大学x附属医院承担15%的责任,向李某洛赔偿342095.62元。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