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融资性售后回租”?
售后回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租赁业务,其实质是一种融资融物相结合的融资方式,是出卖方(即承租人)将一项自制或外购的资产(主要为设备类资产)出售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购买方(即出租人)租回。出租人从承租人处购得标的资产,取得该资产的所有权后,通过签订《融资性售后回租协议》又将资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转让给承租人,出租人只保留处分权。在售后回租方式下,出卖方同时是承租人,而购买方同时是出租人。通常是在企业融资困难的情况下,资产的原所有者(即承租人)通过售后回租的方式,可以盘活资产,既满足了企业对资产的需要,又满足了对资金的需求,能够有效缓解企业资金压力;而资产的新所有者(即出租人)通过售后回租交易,找到了一个风险小、回报大的投资机会。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税务处理——承租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我们可以对这种业务进行更深入的了解。
《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对于公司来说,这种业务模式下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一、增值税和营业税
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注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第一条中“和营业税”废止。
需要注意的是,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商品销售合同虽然已经签订,但是企业并未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此外,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在实际操作中还涉及到其他税收问题,企业在开展此类业务时,需要全面了解相关税收政策,以确保合规。
融资性售后回租VS抵押贷款税务处理有何不同?
从某种意义上讲,售后回租类似于抵押贷款,但从法律上讲,回租和抵押贷款不能混为一谈,售后回租中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属于债权人,而抵押贷款的抵押物的所有权属于债务人,二者有着本质区别。
税务局在认定企业是融资性售后回租还是抵押贷款时,会根据具体特征仔细甄别。以下是对这两种业务的主要区别进行分析:
一、业务实质不同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企业(承租人)将已有资产出售给出租人,再从出租人处租回原资产的使用权。在这种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但仍需按原账面价值计提折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实质上是一种融资手段,旨在帮助企业缓解短期资金压力。
抵押贷款业务则是指企业将资产作为抵押物,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在这种业务中,企业将资产转移给贷款人,贷款人在贷款到期后归还本金及利息。抵押贷款业务属于信贷业务范畴,其目的是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二、税收政策差异
根据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出租人按金融服务6%征收增值税;未经过批准,按有形动产租赁16%缴纳增值税。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而抵押贷款业务中,企业需按照贷款金额和利率计算利息支出,并在税前扣除。
三、会计处理方法不同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和抵押贷款业务在会计处理上也有所区别。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需继续确认被转让资产,并确认一项与转让收入等额的金融负债;出租人则需确认一项与转让收入等额的金融资产。
而在抵押贷款业务中,企业需按照贷款金额和利率计算利息支出,并在财务报表中予以体现。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规定,企业还需对租赁资产进行分类,判断其属于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并据此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综上所述,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和抵押贷款业务在业务实质、税收政策和会计处理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企业应深入了解这两种业务的区别,合规开展相关业务,避免税收风险。
财合税咨询平台专家提醒:企业应及时掌握最新政策,在合规前提下开展业务,对项目中涉及的争议点,需提前规划、做好业务全过程管理控制,实现业财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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