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无锡的张先生,骑共享电车时不慎摔倒受伤,竟然把责任都推到了共享电车公司头上,还把人家告上法庭,理由是电车没配安全头盔。这事儿要是你,你怎么看?
一、案情回顾
张先生是无锡本地一家工厂的普通员工,平时上下班就靠骑共享电车,一来省钱,二来锻炼身体。
这不,那天下班回家,张先生像往常一样,扫码骑上一辆共享电车。谁知道刚骑出去没多远,张先生一个不留神,"砰"的一声就摔在了地上。
摔倒时张先生没控制住,脑袋结结实实地磕在了地上,当场就晕了过去。路人见状赶紧把他送到医院,诊断结果是:脑震荡。
住了一个星期的院,张先生终于出院了。他拿着4万多的医药费单子,气不打一处来。
"要不是这破电车没配头盔,我能摔成这样?"张先生越想越气,决定不能就这么算了。
他找到共享电车公司,要求赔偿医药费和精神损失费共计4.6万元,理由是电车没配备安全头盔,存在安全隐患。
共享电车公司觉得莫名其妙,骑车受伤关我们什么事?再说,法律也没规定共享电车必须配备头盔啊。
双方协商无果,张先生一怒之下,直接把共享电车公司告上了法庭。
二、案情分析
从法律角度看,这事儿责任在谁?先来看看现行法律法规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配备防盗锁、合格的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
可见,法律只要求非机动车配备防盗锁、制动器等必要的安全设施,并没有强制要求配备安全头盔。
再看《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其中也没有关于共享电动自行车必须配备头盔的强制性规定。
由此可见,从现行法律法规来看,共享电车公司不配备头盔,并不违反相关规定。
那么,张先生在骑行过程中受伤,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承担责任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先生受伤,固然令人同情,但这是由于他在骑行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的,公司方并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最终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三、网友评论
网友们纷纷表示,骑车摔了找公司赔钱,这不是蹬鼻子上脸吗?
@理性看世界:出门骑车,本来就该注意安全,摔了找公司赔钱,真是无理取闹!
@法治社会:共享电车公司没有配备头盔的法定义务,即便配备了,骑车人也未必会佩戴。骑车安全,需要大家提高安全意识。
对此,大家是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