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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纠纷|⚠️放弃继承≠免除债务! 最近有朋友咨询继承和债务继承的相关问题,有个

借贷纠纷|⚠️放弃继承≠免除债务!
最近有朋友咨询继承和债务继承的相关问题,有个点我觉得还蛮值得拎出来说一说,即:所有继承人均表示放弃继承,其债务清偿责任是否必然免除?
对此,鲁法案例【2026】108给出较为明确的答复。

🔥案情简介
借款人孙某某向银行借款并以房产设立抵押、由周某提供连带保证。后孙某某去世,尚欠银行本息50余万元未偿。银行遂起诉要求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就抵押房产优先受偿。诉讼中,各继承人均主张放弃继承,不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虽然三名继承人提交了放弃继承声明,但结合其实际占有使用遗产、领取被继承人财产等情况,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全面放弃继承。在未依法移交遗产并确定遗产管理人前,三被告仍应在实际管理及继承所得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虽规定,继承人有权放弃继承,该行为体现对自身权益处分的意思自治,但司法实践中存在部分继承人借放弃继承规避债务、转移或消极管理遗产的情形。若简单认定“全部放弃继承=无需承担责任”,可能导致债权人起诉主体落空、遗产管理失序及债权实现困难。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在存在继承人的情况下,应依法推选遗产管理人;未推选的,由全体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因此,全部继承人放弃继承,仅意味着继承权消灭,并不当然导致遗产管理职责消灭。
因此,除非继承人能够举证证明已依法将遗产管理职责移交至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否则仍可能因遗产管理人身份,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处理被继承人债务的责任。

🔥律师提示
对于继承人而言,仅签署放弃继承声明并不足以完全隔离法律风险,仍需重视遗产管理职责的依法移交及证据留存;对于债权人而言,应重点调查继承人是否实际占有、使用、处分遗产以及遗产管理权移交情况,并申请法院审查放弃继承的真实性、合法性及遗产实际管理状态,以避免债权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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