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相太难看了!”浙江绍兴,一男子花738000,买了套60平的二手房,入住7天后,母亲带孩子下楼玩,邻居告诉男子母亲,他家房子不好,问为啥不好?对方三缄其口,男子听母亲说完,心里咯噔一下,一打听,他房子里20年前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男子愤怒的要求房东退房。
搬进新家一周,门口刚铺的脚垫还没脏,一个消息就把人从喜到苦拉了个底朝天,谁扛得住这种落差。
浙江绍兴,男子花了738000,买了套60平的老小区二手房,钥匙到手,家具进场,小日子眼见要稳了。
他是湖南人,和妻子在绍兴打拼多年,租房漂着心里不踏实,攒了多年积蓄,还背上房贷,就盼有个自己的窝。
结果呢,住了7天,母亲带孩子下楼,邻居丢下一句你家房子不太好,就不往下说了,这话像钉子,直扎心口。
到底哪里不对劲,能不问吗,能不慌吗。他去问住了多年的街坊,拼拼凑凑才知,屋里20年前发生过非正常死亡,小区里都听过这茬,只是随着房子一手手卖走,消息早就断了线。
更刺耳的是,这套房像烫手山芋,五六任房主都没久住,拿到手就急着转出去,没人愿意正面说那段过往。
卖房人谈价时,把地段和配套夸得明明白白,偏偏对历史闭口不提,这算不算耍心眼。男子拿着线索找上门,对方却说自己也是受害者,上家没交代,哪来的知情,拒绝退房,不补偿,态度硬。
还有一句反击更顶人,说你这是看近来房价跌了,觉得买亏了,想让我吃亏,想得美。事情到了这步,只能上法庭,一审判了退,合同作废,钱退回去,买家那时松了一口气。
谁知卖家上诉,二审翻盘,终审维持买家败诉,这一下,人都傻了。为什么会反转,难不成买凶宅就活该认栽,问题不在这儿。
二审的逻辑很直白,这事过去了20年,期间好几任房主,现房东是否知情拿不出证据,《民法典》第509条确实讲诚信义务,要履行通知、协助,但没明确把20年以前的历史事件列入必须告知的范围。
这么一来,隐瞒有没有,就是证据说话,证明不了故意隐瞒,退房的支撑点就站不稳。说白了,交易现场就容易出现灰区,买卖双方各说各理,最后拼的是证据,不是道德评判。
可换个角度想,普通人买二手房,真有本事把小区的老黄历翻个底朝天吗,谁给你查,去哪儿查。现在二手房的历史记录,没有统一查询渠道,也没有强制公示,能不能透明,全靠人心,靠不靠谱,你说呢。
不少人心里门清,一旦接过这种房,心理负担和价格损失不想一个人扛,转手时就闭口不提,把麻烦甩给下一任,这种投机心态,少见吗。
可买房对很多家庭就是一辈子的事,花的是半生积蓄,背的是十几二十年的贷款,住进去还要照顾老人和孩子,心里过不去这道坎,谁能说人家矫情。
问题在于,到底哪些信息是必须提前说的,时间线怎么划,五年算不算,十年算不算,二十年还算不算。
只要出过事都要报备吗,要是住过重症病人,或者家庭矛盾闹得厉害,甚至之前租户有不良嗜好,这些要不要说。
站在卖方这边,真是第六任,真没听说过,难道还要替前任买单,这个边界不清,纠纷就不会少。
退一步讲,二手房市场要健康,最该做的是把告知清单列清楚,哪些属于重大影响购房意愿的事实,要不要主动披露,披露到多长时间,没做到怎么担责。
要不要有个统一的平台,把特殊历史做匿名标注,让信息别再靠道听途说,你觉得有必要吗。
交易双方也能做点事,买家签合同时把条款写细,约定若被查到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买方可解约并退款,保存看房、聊天、带看记录,多问物业、居委和老邻居,多走几遍楼道,别怕麻烦。
还能不能留点尾款,把验房和历史核查作为付款节点,一句写在字面上的约定,比十句口头承诺更管用。
回到判决,二审给出的理由合法合规,但落在一个忙忙碌碌的打工人身上,难免让人心里堵。有人会问,既然输了官司,房子还能住吗,就算住下,心里那道坎跨得过去吗。
也有人说,价格可以谈,折价就接受吧,可问题真在钱上吗,真正关键的不是便宜不便宜,而是你敢不敢把孩子和老人放在这里。
这起纠纷吵出了一个现实,二手房的透明度不够,信息差太大,市场的火气就下不来。终审落槌,钥匙还在他手里,楼道里回声空空,门内那盏新装的灯亮得刺眼。
信息来源:738000元买的房子是“凶宅”?绍兴唐先生懵了——绍兴网 2026-06-07 08: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