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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太原,一名女子从 2009 年起在某执法大队做保安保洁,16 年间吃住全在门

山西太原,一名女子从 2009 年起在某执法大队做保安保洁,16 年间吃住全在门卫室,没有一天专门休息日,2025 年 8 月却被口头辞退,理由竟是 “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更让人意难平的是,她每月工资 3600 元,整整 16 年没给缴社保,单位却拿出一份她签过字的 “非全日制用工” 合同,理直气壮地声称:按法律规定,可以随时辞退,一毛钱补偿都不给!一审法院竟依据这份合同判她败诉。十六年当牛做马,最后竟换来一张废纸?

张爱平工作的单位,是山西省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太原支队。2009年2月,她和丈夫一起入职,名义上是门卫,实际上还包揽了整座院子的保洁工作。

夫妻俩把铺盖搬进门卫室,轮流看守大门。白天要登记车辆和人员,清扫院落,擦洗楼道、卫生间和会议室;到了晚上,还要通宵值班,随时应对突发情况。岗位不能没人,所谓“下班”也就成了一句空话。

那间小屋里,放着旧木桌、老式电饭锅和用了多年的电视,墙角堆着扫帚、拖把、抹布,床底塞满换洗衣物和被褥。屋子不大,却被张爱平收拾得干干净净。对她来说,这里既是工作地点,也是十六年间真正意义上的家。

刚入职时,单位没有和夫妻俩签劳动合同,两人的月工资加起来只有1600元。张爱平是农村出身,想着有一份稳定收入,便一直埋头干活,很少计较。

2012年底,单位统一给编外人员补签合同,递到张爱平手中的,却都是写着“非全日制用工适用”的合同。她当时不懂劳动法,也分不清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的区别。工作人员让她在哪里签,她就在哪里签,只知道不签可能保不住这份工作。

更麻烦的是,部分合同中的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等关键栏目还是空白,留下的只是她的亲笔签名。这个当年并不起眼的签字,后来却成了单位拒绝承担责任的主要依据。

张爱平夫妻俩的实际工作,和“临时工”几乎没有关系。十六年里,他们没有固定周末,也没有完整节假日。春节、中秋,别人回家团聚时,门卫室仍然要有人值守。下雪要清理积雪,下雨要处理积水,院里院外的卫生也不能耽搁。

2013年,单位食堂缺人,张爱平又被安排兼任厨师,负责员工的一日三餐。门卫和保洁的工作没有减少,工资却没有因此增加。她的手上磨出了老茧,扫帚和拖把也不知道用坏了多少把。

这些年,她的工资从最初的1600元逐步涨到每月3600元,而且一直按月发放。可按照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通常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平均每天工作不能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能超过24小时,工资结算周期最长也不能超过15日。

张爱平每天在岗、长期住在单位、同时承担门卫、保洁和食堂工作,工资还按月固定发放。无论从工作时长、岗位内容还是发薪方式看,都很难和“非全日制”对应起来。

单位内部的一份文件也显示,非全日制用工主要适用于季节性用工和临时岗位。一个连续干了16年的门卫保洁岗位,显然不是临时出现、用完即走的工作。

张爱平不是没有问过社保。她曾向单位打听过,但得到的回答总是模棱两可。时间一长,她也就没有再追问。她以为,只要一直干下去,即使没有正式编制,老了也总能有个说法。

2025年8月26日,这个念头被一句口头通知击碎。单位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让她下个月不用再来上班。张爱平提出,自己干了16年,单位既没有缴纳社保,现在又突然辞退,至少应当支付相应补偿,并解决社保问题。

单位的回应很直接:她签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按照法律规定,双方可以随时终止用工,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协商无果后,张爱平把单位告到了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她本以为,法院会结合自己十六年的实际工作情况作出判断,结果2026年3月的一审判决,却让她败诉。

法院认为,双方曾多次签订《劳动合同书(非全日制用工适用)》,合同写明了工作时间和工资计算方式,因此认定双方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可以随时终止,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张爱平的诉讼请求被全部驳回。

问题也正出在这里:劳动关系究竟应该看合同上的几个字,还是看劳动者每天到底干了什么?

如果一个人长期住在单位,全年轮班值守,每天承担多项固定工作,工资按月领取,岗位持续存在了16年,却因为合同标题写着“非全日制”,就被认定成临时工,这样的判断难免让人心里发堵。

更现实的难题是,张爱平已经被清退,却没有任何社保缴费记录。没有补偿,没有养老金保障,今后看病也缺少稳定的医疗保障。一个人在单位最需要保障的时候,反而被一句“到年龄了”推了出去。

2026年7月6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二审开庭。判决结果还没有公布,但这场诉讼受到关注,早已不只是因为张爱平个人的遭遇。

很多基层劳动者没有能力逐条审查合同,也没有底气和单位反复争辩。他们签字,往往不是因为真正理解条款,而是因为想保住眼前这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