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男子下午向公司提离职获批准,可万万没想到,17时31分,他下班骑电动车回家途中车祸身亡,交警认定其无责,随后,男子家属向公司申请工伤,可公司辩称已办完离职手续、不再是员工,不应算工伤。无奈之下,双方对簿公堂,岂料,法院搬出一条硬规定,让公司傻眼了!
章某,一个普普通通的企业员工,2025年4月26日下午三点向公司提交了书面辞职申请。公司也没拖,当天下午四点来钟就审批通过了。
按理说,这离职手续办得挺顺利,好聚好散。可谁能想到,噩耗来得这么快。
当天下午五点半左右,章某像往常一样下班,骑着两轮电动车往家走。那是一条他再熟悉不过的路,可就在这条路上,一场交通事故夺走了他的生命。
交警到场后出了认定书,章某在这起事故里没有任何责任。
对一个家庭来说,这简直是天塌了。家属忍着巨大的悲痛,把材料整理好,5月6日向当地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
可公司那边的反应,让家属彻底寒了心。
公司说得很直接:章某下午四点就已经办完离职了,审批一过,劳动关系就没了。人都不是公司员工了,后面出什么事,跟公司有什么关系?
工伤?那是给在职员工的待遇,离职了还谈什么工伤。
这话听着好像有那么点道理,但仔细一想,漏洞大得很。人社局没被公司这套逻辑唬住。经过仔细核查考勤记录、离职审批时间、事故发生的具体时段和通勤路线,人社局给出了明确结论:章某的死亡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公司不服,直接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人社局的认定。
法庭上,公司翻来覆去就一个观点:审批通过了就是离职了,离职了就不是员工了。可法院翻出了一条规定,让公司当场傻眼。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早年有个文件,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
什么意思?就是说,哪怕你白天办完了所有离职手续,只要当天还没过完,到午夜十二点之前,你和公司的劳动关系依然存在。
章某出事是下午五点半,离当天结束还有六个多小时,劳动关系压根儿就没断。既然劳动关系还在,他又是在下班回家的路上出的事,交警还认定他无责,那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这就是妥妥的工伤。
法院一审、二审都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了工伤认定。
说实话,这个结果一点不意外。
我认为,这家公司的做法不仅冷血,而且暴露了他们对劳动法基本常识的无知。员工刚走就急着撇清关系,好像多待一分钟都是负担。
可法律不是这么玩的,劳动关系不是公司说断就能断的,它有明确的规则和边界。那条“以当日24时为准”的规定,不是什么新鲜出炉的法条,存在很多年了。
公司HR不懂法,法务也不懂法?还是揣着明白装糊涂,想欺负死者家属不懂法?
更让人心寒的是,一个员工勤勤恳恳工作到最后一天,在下班路上丢了命,公司第一反应不是关怀和安抚,而是切割和甩锅。这种态度,说轻了是冷漠,说重了是没有人性。
工伤保险的本质是什么?是分散风险,是保障劳动者在遭遇不测时能得到基本的经济兜底。公司平时交社保,为的不就是这一刻吗?真到用的时候又不想认账,那这保险还有什么意义?
这个案子也给所有打工人提了个醒。离职不是一拍两散那么简单,法律给你的保护,一直持续到最后一秒。只要还在当天,上下班途中出了非自己责任的事故,该认工伤就得认。
公司再怎么说“你不是我的人了”,法律不认这个账。
法院这次判得漂亮,既守住了法律的底线,也给那些想钻空子的企业敲了一记警钟。别以为员工签了字、办了手续就可以随意切割,劳动关系存续到当天午夜十二点,这是板上钉钉的事儿。
想耍赖?法律会让你把该吐的吐出来。
章某走了,但他的家人至少拿到了应有的保障。这103万也好,其他金额也罢,钱换不回一条命,但至少能让活着的人少受一点煎熬。
这或许是不幸中唯一的一点慰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