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户投资夜市生意不佳,要求退还8300元押金,被拒后找媒体曝光

雪峰说法 2023-11-04 13:15:28

福建福州,一家公司在当地开办一条夜市街,并推出相关优惠政策,商户闻讯纷纷前来承包摊位,实际入住后,摊主发现,夜市街的装潢、推广和公司宣传不一样,此外,客流量也稀稀拉拉,商户认为是公司不作为,才导致这种现象,为此多家商户要求退还押金。

(案例来源:第一帮帮团)

如今夜市一条街,似乎成为当地吸引消费的主要营销手段,许多公司也纷纷承包地皮,在各地开设夜市市场,福州便有一家“熊猫夜市”。

一经推出,便有许多商家纷纷入驻,并按照公司的要求缴纳相应租金,刚开始生意还可以,然而刚刚经营不到3个月,许多商家便出现亏本现象,这令商家无法接受。

为此,许多亏本商家来到夜市管理处要求退还押金,但却遭到公司拒绝,公司负责人表示:这是个人原因导致无法经营下去,并非公司原因,所以按照合同,无法退换。

几经沟通无果,商户拨通记者电话,希望记者到场进行协调,接到商户们的电话后,记者立刻带着相应的设备来到熊猫夜市。

从眼前的迹象来看,熊猫夜市的摊位数量并不多,而且客流量与周围几家比起来,也是远远不够,随后记者随机采访了其中几家商户,这些商户大部分都对熊猫夜市不抱任何希望。

据其中一位商户反馈:熊猫夜市刚刚开业时,大概一共有130-140家摊主,但由于生意不好,现在就只剩下这零零散散十几家在继续坚持。

还有商户表示:夜市之所以做不起来,就是因为管理方管理不善,而且运作有问题,这才导致现在熊猫夜市几乎无人问津。

当天正值下雨天,在加上还未到夜晚,熊猫夜市确实人流量不多,一听说有记者前来采访,其中十几家商户纷纷找到记者大吐苦水。

一位女性摊主描述:他们并未按照当初所描述的一样,来对商业街进行装点,随后女摊主还拿出当时商家的推广广告。

从广告上不难看出,管理方承诺将会在夜市中悬挂大量的“熊猫元素”,以及一些用来装点的灯光,但以目前情况来看,现实中的熊猫夜市,与商家的宣传存在极大偏差。

根据记者的采访了解到,所有的商户都与平台签订了3个月的租赁合同,并缴纳了8300元的租金和押金,其中包含押金3000元,商户要求平台退换剩余的押金3000元。

了解到商户们的诉求后,记者随即来到管理方,面对着记者的询问,负责人表示:我们当初签有合同,且承诺因第三方原因造成损失的,押金不退。

另外负责人还表示:我们已经邀请大量的自媒体从业者来到现场进行拍摄宣传,但可能由于力度还不够,未能达到想象中的效果。

负责人承诺,当初宣传时广告中标注的所有元素,目前正在进一步推进,将会以最快的速度安装完毕,但据负责人反馈,熊猫夜市生意不佳,不仅仅管理方有责任,商户同样有责任。

原来,商户因为生意不好,经常出现三天打鱼两天晒网的情况,这才形成目前的恶性循环。

不过经过记者沟通,最终负责人同意,为这些不想做的商户退还押金,但需要将10月份的房租和9月份的水电费扣除,最终只能退还1500元钱。

离开之前,记者还采访了一些目前正在经营的商户,有些商户反馈:目前的效果还不错,可以实现盈利。

孰是孰非,仅凭眼前的状态还无法评判,但愿在管理方的努力下,可以尽快将熊猫夜市的人流量提升上去。

那么,此事从法律上应如何认定?

1.平台应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违约方还能够履行合同,应当履行合同。

本案中,管理方承诺的熊猫元素并未安装到位,而且也未能按照当初承诺的,积极为商业街进行引流,所以,管理方存在一定的违约情节。

依照上述法律条文,管理方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可以是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是赔偿损失。

2.商家未履行相关法律义务。

民法典第57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以目前的情况来看,商户同样也存在违约,管理方虽未安装相应的熊猫元素,但也开展了一些相应活动,但商家三天打鱼两天晒网,不利于商业街的持续推进,依照民法典规定,这些摊主也应承担违约责任。

不过好在经过记者的协调,最终管理方愿意做出让步,并退还摊主1500元的押金。

3.双方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经营过程中,管理方应严格按照当初宣传的效果,为商家提供相应的服务,商家也应遵守合同规定,与管理方将夜市街做大做强,履行各自的法律义务。

在生活中,类似于商家和平台的纠纷还有很多,这就提醒我们,无论是作为商家还是平台,都应严格遵守合同规定,只有这样才能形成互利共生的合作模式,如此生意才能够长久。

对此,你怎么看?

0 阅读:2

雪峰说法

简介:追踪社会热点,学习法律知识,关注冷暖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