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怀疑和老板有私情,原配带着儿子到公司大闹迫使她辞职

雪峰说法 2023-11-04 13:19:42

河南郑州,女子在公司工作大半年,被老板妻子认为是小三,带着儿子闹到公司,女子无奈辞职,此后女子与老板仍有业务往来,原配于1日前将女子堵在地下室破口大骂,女子委屈不已,找来记者要求与老板家人对质。

(案例来源:大象新闻10月11日)

李女士是郑州市民,于疫情期间认识贺先生,随后在贺先生法公司上班,主要从事业务工作,由于年轻能干,深得老板赏识,李女士在公司上班也觉得挺开心。

工作期间,李女士和贺先生妻子有过几次接触,由于双方年龄相差较大,李女士对她比较尊重,一直以阿姨称呼,两人之间也没有什么恩怨。

不知是李女士深得老板赏识引来嫉妒,还是和老板交往过密,很快两人之间就传出风言风语,李女士与贺先生合作大半年时,贺先生的老婆带着儿子,突然来到公司。

两人一进门,就对李女士破口大骂,他们认为李女士与老板贺先生之间有情人关系,李女士对此感到非常委屈,简直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由于这次的风波,李女士在公司名誉扫地,为防止不必要的麻烦,李女士无奈辞职,本以为这件事就这样解决,但万万没想到,昨天又发生一些事。

原来,李女士在公司有很多客户,维护工作做得也比较好,老板告诉李女士,虽然她已经不在公司上班,但客户还是她的客户,由她负责维护,同时拿一部分提成。

因为这个缘故,李女士偶尔也会来公司,找老板汇报一下客户的情况,昨天她刚向老板汇报完工作,准备开车回家,刚走到公司的地下室,贺先生的老婆突然间就出现在她面前。

这次对方也没有客气,对着李女士就开始破口大骂,指责她是小三、不要脸,李女士当时手里提着东西,也被对方抢走被扔出去。

考虑到对方情绪过于激动,李女士怕事态扩大,没有和贺先生的妻子在地下室吵,被对方骂完后就自行回家,但回家后她越想越难受,越想越憋屈。

李女士表示,自己和老板一清二白,两人之间真的什么都没有,就是正常的合作关系,所以想通过记者,把贺先生家人聚在一起,将所有的事情说开。

事情真相是否真像李女士所说的那样呢?

记者尝试和贺先生联系,贺先生表示,李女士就是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工作干得很出色,两人之间很正常,没有什么不正当关系。

至于妻子怀疑的原因,贺先生表示自己到现在为止,都不知道什么情况,也许是从哪里听到的风言风语。

李女士表示,自己无缘无故被骂不要脸,这些词到底如何组成,必须得有个说法,于是她带着记者,一起来到贺先生所居住的小区。

贺先生妻子不在家中,于是记者拨打对方电话,电话接通后对方承认,昨天确实在地下停车场骂过李女士,但她并不认为自己有错,同时还怒斥李女士是小三,破坏别人家庭。

李女士一听这话,顿时气不打一处来:你既然说我不要脸,你把事情说清楚,我清清白白的你知道吧?我没有对你家庭做过什么!

可还没等李女士说完,对方就挂断电话,在记者的建议下,贺先生拨打妻子的电话,可却显示无人接听。

贺先生告诉记者,李女士是个非常清清白白的人,不做亏心事,不怕鬼敲门!

那么,此事从法律上应如何认定?

1.首先,夫妻相互忠诚既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夫妻之间必须相互忠实,不得背叛婚姻,否则另一方有权要求离婚,同时可以索要离婚损害赔偿。

2.其次,凡事必须讲证据。

贺先生的妻子怀疑李女士是小三,却没有出示任何证据,仅凭风言风语和个人猜测,就到公司闹事,同时还辱骂李女士,已经构成民事侵权。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小三是对一个人的负面评价,老板的妻子对李女士破口大骂,指责她是小三,已经构成言语上的侮辱,侵犯了李女士的名誉权。

根据民法典第179条,应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若李女士认为对方给自己造成损失的,还可主张经济赔偿。

目前,李女士已经选择到当地派出所报警,事情真相到底如何,相信民警会调查清楚,希望真相尽快大白,还李女士和贺先生彼此一个平静的生活环境。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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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峰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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