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1年内向前女友转账18万求结婚,却发现对方脚踏4条船

雪峰说法 2023-10-31 10:49:19

福建福州,男子与女友恋爱5年后分手,分手5年后前女友表示想结婚,不到1年时间,男子给前女友转账18万,想结婚却被拒绝,还发现女方和3个男人关系暧昧,男子想要回18万,女方:这是你自愿给的零花钱!

(案例来源:第一帮帮团)

程建是名90后,在福州做二手车生意,家庭条件一般,自身收入也不高,2012年经人介绍认识何玲,见对方年轻漂亮,便对她展开追求。

两人很快坠入爱河,风风雨雨共同走过5年,可第5年时程建发现,女友竟然背着自己去相亲,这种骑驴找马的态度让他大怒,于是他也决定出轨。

最终,程建在恋爱期间,出轨何玲的闺蜜,被女友发现后,两人终因观念不和与经济原因于2017年分手,此后程建对前女友念念不忘,一直没有结婚。

2022年,何玲再次联系程建,表示自己想要结婚,但程建必须提供38万彩礼,由于分手时对女友有亏欠,程建这5年来一直在等何玲。

这次何玲主动联系程建,他欣喜若狂,两人立即复合,但38万的彩礼对程建来说不是小数目,对他的家庭也是一笔很大的负担。

为顺利迎娶心上人,程建想尽各种办法,不到1年时间,东拼西凑陆续转账给何玲18万元,有些钱是他妈妈辛苦攒的,有些是程建贷款借来,但何玲迟迟不提结婚的事情。

时间一久,程建开始怀疑何玲对待感情的态度,每次他将钱转给女友后,对方态度总是不冷不热,久而久之,他发现情况不大对劲。

实际上,早在两人刚刚复合时,程建就向何玲母亲提过结婚的事情,何玲表示会给他一次机会,条件就是凑足38万彩礼。

复合期间,程建发现何玲行为不端,居然与3名异性互发暧昧信息,他感觉自己就是个备胎,于是停止继续转账,并向何玲讨要18万转账。

何玲承认自己确实与3名异性联系较多,但声称只是普通朋友,没有过火的行为,也没有背叛过男友,何玲还称程建曾和自己闺蜜在一起过,这让她耿耿于怀。

何玲表示,两人复合期间,程建虽然时常给她转账,但没有在一起的感觉,这让她觉得两人的感情不够稳定,因此迟迟没下定决心结婚。

何玲还称,两人聊天总是藕断丝连,有时聊着聊着突然没话题,甚至半个月不联系,程建突然联系她就是要钱,发诸如“能不能转1000块钱给我”等信息,自己不知该如何回复。

对于上述说法,程建不予认可,他表示自己经常主动联系何玲,可对方却总是失联,他还拿出一些何玲和其他异性的聊天记录,里面确实有些字眼很暧昧。

何玲承认自己确实有和异性发暧昧短信,但不存在出轨行为。

程建近1年来陆续转给何玲的钱,并没有备注用途,但他认为这笔钱从性质上来说应该是彩礼,因为转钱的目的是为结婚。

何玲则认为这些钱并非结婚的彩礼,而是程建为讨好自己发送的红包,是给她的零花钱,性质上属于无偿赠与,为此她还专门出示两人的聊天记录,里面并没有提到彩礼等字眼。

何玲认为,自己作为一个女人,和程建恋爱6年,已经耽误大好青春和太多精力,坚决不愿归还程建的转账,在何玲的要求下,双方在福州水部派出所进行调解。

那么,此事从法律上应如何认定?

1.首先,恋爱期间与多名异性发暧昧信息属于道德范畴。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但此规定只针对夫妻之间,情侣之间的关系不受法律调整,别说何玲只承认有暧昧短信,即使真有出轨行为,法律也无法对她进行惩罚。

2.其次,转账性质应认定为彩礼。

民法典第663条规定,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从常理上来说,情侣之间的赠与,一般是小金额转账,一般情况下,不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金额赠与比较少见。

本案中,男方转给女方的18万元,是从他母亲手中要来,男方提供的相关聊天记录,也足以证明双方在谈婚论嫁,因此这笔钱应参照彩礼处理,属于附条件的赠与,所附条件即是结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目前,程建决定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与何玲之间的经济纠纷,若程建能提供充足证据,只要这18万被认定为彩礼,法院大概率会判决返还。

这对情侣之间感情纠缠多年,最终无疾而终,可以说对双方都是很大的伤害,希望他们能冷静处理矛盾,目光看向未来,迎接崭新人生。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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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峰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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