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4万元买二手车,却发现事故频发,找车商讨说法被嘲讽

雪峰说法 2023-11-04 13:16:05

福建福州,男子花费43500元,在二手车市场购买一辆汽车,第二天去做保养时,却发现车辆曾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为此,男子找到二手车商,车商却称:这是你和原车主签订的购车合同,与我无关!无奈之下,男子只得寻求记者帮助。

(案例来源:第一帮帮团)

叶先生居住于福建福州,由于工作经常跑来跑去,急需一辆汽车来作为代步工具,可手头资金并不宽裕,思来想去,叶先生决定购买一辆二手汽车。

在众多的二手汽车中,叶先生看中一款价格4.5万元的汽车,经过与车商协商,最终双方以43500元的价格成交。

叶先生是汽车小白,同时这也是人生中第一辆汽车,所以在购买汽车时,并未与二手车商沟通太多,在支付了相应的钱款后,便将汽车开走。

临别之前,负责人还交代叶先生:由于车辆在门店中存放的时间较长,最好到修理厂重新做一次保养,这样有利于车辆的寿命。

既然对方有提示,作为爱车一族,叶先生第二天便驾驶着汽车,来到附近的一家汽车修理店做保养,老师傅一眼便看出,叶先生的汽车存在着众多问题。

首先是大梁上面有过维修,而且肉眼就能看到一道长长的裂痕,还有很明显修复过的痕迹,其次,老师傅还查出叶先生的汽车发动机有过大修。

在老师傅的建议下,叶先生找到一家二手车检验平台,不查不要紧,一查竟发现这辆二手车问题极多。

根据报告显示:车辆发动机确实存在异常情况,仅出险记录就高达3次,而且还都是重大事故,更换配件的次数有43条。

而另一边,叶先生购车时签订的合同却显示:甲方保证二手车不存在任何问题,更无重大事故发生。叶先生此时才发现,这一份合同的甲方竟然是原车主。

很明显,真实情况与合同条款存在着极大的冲突,随后叶先生驾驶着车辆,来到当初购买二手车的销售公司。

面对着叶先生的询问,车商表示:我们仅仅是你们交易的平台,并不是专业的检测机构,重大问题我们不负责,应该与原车主进行沟通。

在叶先生的要求下,最终二手车商联系到原车主,可即便经过多次沟通,双方也未能达成一致,无奈之下,叶先生只得向记者求助,请求记者介入帮忙维权。

在叶先生的带领下,记者与其再次来到购买二手汽车的门店,面对着记者询问,二手车商表示:我们仅仅只是平台,确定驾驶感无问题,大方向无问题就行,具体车有没有问题,应该由他来和原车主沟通,毕竟合同上签的是原车主的名字。

以目前的情况来看,原车主不愿意承担责任,二手车平台也是相互推诿。

据叶先生表示:目前自己已经向二手车销售人员缴纳了20%的定金,共计8700元,其中有1000元是中介费。

可是当记者继续与二手车负责人沟通时,对方的态度却十分恶劣,并在另一名工作人员的带领下,乘坐电动车离开现场。

当记者问叶先生为何不仔细检查合同和车况时,叶先生回答道:当时也不懂那么多,并且是第一次买车,所以稀里糊涂就将汽车开走。

随后记者还咨询了其他正规车商的负责人,负责人建议消费者:在购买二手车时,一定要选择已经过户到车商的汽车,这样可以规避许多风险。

另外,在车辆交易之前,可以找一家专业的汽车检验中心,对二手汽车进行检验,以此来防止黑心商家欺诈消费者。

那么,此事从法律上应如何认定?

1.若商家存在欺诈,应当假一赔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3倍,且不得少于500元。

本案中,如果二手车商是为了规避风险,而故意将甲方定为原车主,那车商的行为则已经构成消费欺诈,依照上述法律条文规定,车商应承担假一赔三的的责任。

2.若非商家原因,原车主应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18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合同具有相对性原则,如果并非商家原因,买卖双方之间仅仅是将车商作为平台,那在本案中,原车主构成违约行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对叶先生进行赔偿。

3.原车主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如果经过后续调查,核实系原车主的责任,那叶先生可以要求原车主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是退款,或是为叶先生修理汽车,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如今,二手车已成为广大消费者买车的重要渠道,五花八门的销售套路,直令各位买家望而止步,这也提醒我们,在买车之前,一定要擦亮自己的双眼,寻找有资质的车企购买,避免再次出现类似情况。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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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3-11-04 18:55

    [点赞]看到了,辉腾车业

雪峰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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