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车被偷开发生交通事故,车主需要担责吗?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2023-11-02 22:24:29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10日,被告李某驾驶车辆与步行的原告王某相撞,造成王某受伤。原告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踝关节骨折等。原告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10元。后经鉴定:原告构成3处十级伤残。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李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王某无责任。

经查:被告李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系无证驾驶。该事故车辆车主为被告李某姐姐,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原告王某认为被告李某姐姐疏于对车辆的管理,将车辆交给不具备驾驶资格的被告李某驾驶,致使发生交通事故,应当与被告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将李某、李某姐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被告李某驾驶车辆与原告王某发生交通事故。该起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李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案中,被告李某与被告李某姐姐系姐弟,具有特定关系,被告李某姐姐在知道被告李某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对车辆及钥匙的管理应负有更严格的注意义务,被告李某擅自将车辆开出,被告李某姐姐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

综上,结合事故责任及保险合同,法院认定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原告损失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李某承担85%的赔偿责任,被告李某姐姐承担15%的赔偿责任。

关于被告保险公司是否应该在第三者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责任,法院认为,无证驾驶属于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无证不得驾驶车辆及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免赔均属一般人的常识性认知,对于以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的免责事由的,不同于一般约定性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仅需尽到提示义务,该免责条款即生效,结合本案证据,被告保险公司已在投保人声明中尽到了提示义务,故被告保险公司不应在第三者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观点

生活中有很多机动车所有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形, 如把机动车无偿借给亲戚朋友使用、子女偷开父母的机动车。此种情形下,机动车使用人如果不遵守交通规则,误把油门当刹车等导致交通事故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机动车使用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车主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要与使用人按过错大小分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使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车被偷开发生交通事故,车主需要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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