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6日中午,在沈阳市和平区,原告魏某的母亲与被告吴某在遛狗时相遇,被告吴某饲养的哈士奇犬将原告魏某饲养的吉娃娃犬咬伤致死。2022年4月7日,原告魏某报警,沈阳市xxxx局和平分局南湖派出所出警,根据接报案回执记载,报警人魏某家狗被邻居家狗咬死,双方因赔偿问题报警,双方需自行协商或法院起诉。庭审中被告吴某自认事发时被告饲养的哈士奇犬未牵绳。
原告魏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0000元,交通费50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共计20050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裁判案中被告吴某在遛狗时未给哈士奇犬牵绳,导致原告魏某饲养的吉娃娃犬被哈士奇犬咬伤致死的结果,被告吴某未提供证据证明损害是原告魏某的母亲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应该由被告吴某对原告魏某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由被告赔偿财产损失10000元的诉讼请求,经查,本案中未对已经死亡的吉娃娃犬的价值进行鉴定,该吉娃娃犬已经与原告共同生活数年之久,虽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成员,但原告全家客观上为该犬的饲养付出了相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该犬的死亡的确客观上造成了原告的财产损失,综合考虑该犬的饲养成本,法院酌定原告魏某因本案导致的财产损失为5000元。
关于原告主张的由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元及交通费50元的诉讼请求,经查,原告虽称其在本次纠纷发生后有抑郁的症状,购买相关药品用于缓解抑郁症状,但原告未至医院就诊,尚无证据证明原告因本案导致严重结果,亦未提交相关交通费票据,故法院对原告主张精神损失费及交通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由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消除影响、回复名义、赔礼道歉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本案中被告饲养的哈士奇犬将原告饲养的吉娃娃犬咬伤致死,在双方处理纠纷过程中言语不和,尚未达到侵害对方人格权的程度,故法院对原告主张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观点现今,宠物文化盛行,小区或公园随处可见遛狗人的身影。对于养狗人来说,狗狗给生活增添了诸多乐趣。然后如果对爱宠爱疏于看管,昔日眼中的萌宠也许会变成威胁他人的“恶犬”。近日,狗咬女童案件引发社会热议,狗咬人,狗主人要陪,那狗咬狗呢。
作为养宠人,应该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的相关规定,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例如携带爱犬进行户外活动时,牵引绳必不可少,若是大型犬只还需要正确佩戴嘴套,对爱犬严加看管的同时尽量主动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儿童,尽量避免给他人造成伤害,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俗话说狗咬狗赔条狗,真实情况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