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系珠宝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参加了王某在其家中组织的聚会,王某邀请了所谓的“风水大师”进行授课,赵某购买了5个水晶洞。赵某称其按照王某和“风水大师”所说天天给水晶洞浇水、沟通许愿,但不仅没有发财,生意还比原来差。后赵某醒悟,要求王某退款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1)王某参与组织聚会、销售水晶洞,系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履行相应职责,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故珠宝文化公司应系买卖合同主体,珠宝文化公司与赵某之间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
(2)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聚会中所宣讲的风水内容深信不疑,并按照“风水大师”的指导每天给水晶洞浇水、沟通、许愿长达三年之久。可见,赵某自身亦相信水晶洞有特殊功能,其购买水晶洞并非因王某及“风水大师”的蛊惑而被骗购买,故法院认为王某及珠宝文化公司在此次交易中的行为不足以对赵某构成欺诈。
(3)珠宝文化公司通过组织风水聚会活动宣讲风水、招财、转运等封建迷信思想,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违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故本案买卖水晶洞合同应属无效。
律师观点本案审理中需要处理的核心法律问题为:本案是否满足欺诈构成要件及案涉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
(1)行为人未因相对人及第三人的行为陷入错误认识,不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本案中,赵某系因自身封建迷信思想对水晶洞的功能陷入错误认识而购买,不满足欺诈的构成要件,故王某及珠宝文化公司在此次交易中的行为并不足以对赵某构成欺诈。
(2)案涉买卖合同因违背公序良俗原则,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无效。在适用公序良俗原则的案件中,应当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引作用,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检验自由裁量权是否合理行使的重要标准,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以“封建迷信”为交易目的的合同效力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