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车辆在停车场被剐蹭后能否要求停车场管理者担责?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2023-11-02 22:25:58
基本案情

王某在2022年10月8日上午将其车辆停放于付费停车场将近两小时,之上车准备离开时发现车辆左侧被严重剐蹭便当即报警。然后由于停车场涉案区域监控故障导致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王某多次与该停车场的管理者沟通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均无果,故将停车场管理者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涉案停车场系付费停车场,其管理者理应负有保障内部所停放车辆安全的义务。王某已经举证证明其车辆系停放在该涉案停车场期间受到剐蹭,尽管王某车辆的损害系由第三人导致,但由于停车场管理者无法提供监控录像等证据证明具体的侵权人,且其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作为公共场所的安保义务人已经尽到了充分的安保义务,故而导致王某受到的损失无法向实际侵权人主张。在此情况下,法院认为停车场的管理者应当对王某因此受到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律师观点

停车场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体现在这些方面,一是是否采取了安全提示以及安全保障手段,例如:设有监控设施、履行巡查义务等;二是是否对于管理范围内的侵权行为采取了防止侵权损失扩大的行为;三是管理措施是否满足合理的安全标准。

本案中停车场的管理者并未尽到上述安保义务,从未导致王某受到的损失无法及时向实际侵权人主张,故而法院判决停车场的管理者应当对王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就该第三人造成的侵权行为,停车场的管理者向王某履行赔偿责任后,仍有权向实际侵权人进行追偿。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车辆在停车场被剐蹭后能否要求停车场管理者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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