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女子花220万买了一辆奔驰大G,她去贴膜,4S店的工作人员建议她贴更好一点的膜,女子明确拒绝升级。贴完膜后,她发现车内有多处划痕,怀疑是自己反对升级车膜后,店员故意刮坏自己的车辆,女子提出看监控,可刚好那天的监控没有,4S店负责人表示:他们也不知道那天为何断电了,升级不是强制的,贴膜的过程中,可能会产生刮痕,这是没有问题的。可女子接受不了,她要求更换3条受损的门板,再谈赔偿,可店家的回复让她傻了眼。
李女士有些懊恼不已,自己把刚买不久的新车送去贴膜,结果却出现了多处划痕,这让她难以接受。
4月25号,李女士在一家4S店花220万买了一辆奔驰大G,买车的时候,里面有一个了1万多的装潢包,包括车衣、贴膜、脚垫这些东西。
5月31日早上9点左右,李女士把车开到4S店去贴膜,结果一进店,工作人员就开始不停地让李女士加钱升级车膜,说什么"大G就得贴好膜",李女士觉得没必要,就拒绝了对方。
李女士明确拒绝后,原本约定好的,4S店2个小时就能把膜贴好,因她拒绝升级车膜,对方直接把她排到了下午3点以后才能拿车。
李女士强烈反对后,对方才给她加急处理,中午之前把膜给贴好了。
可她刚把车子开出去后,就发现了不对劲:前挡风玻璃和中控台中间的海绵条被刀割破了,根本修复不了。
后来店里把那一万多的装潢包退了,又送了两次保养,双方达成一致,李女士也不再追究。
可到了次日,李女士却发现事情更离谱了,由于贴完膜当天,玻璃不能升降,她就把车开回了家。
可第二天把窗户降下来一看,她发现4扇车门,有三扇车门的玻璃下方全部出现了长达40厘米的刮痕。
4S店给出的解释说是刮板刮坏的,可李女士不认可,刮板刮坏的话,正常会自己弹回来的,可现在明显就是刮痕,无法修复的。
李女士怀疑就是因为自己不肯加钱升级,4S店的员工恶意来刮伤她的车。
她要求调取当天贴膜的监控,民警去调取监控,说前一天的有监控,后一天也有监控,偏偏是李女士当天贴膜的监控没有,她更加怀疑,对方就是故意针对自己的车。
4S店的刘总表示贴膜的过程中,可能会产生刮痕,因为刮板会接触到上面,要把气泡刮出来,如果有气泡,还是要重新贴的。
至于李女士的怀疑,还有待警方的调查,作为二次营销,升级也不是强制的,现在李女士这边也报警报案了,可以随时随地的调取服务器都是没有问题的,李女士说他们的员工故意或者刻意的,这个由公安来鉴定或者判断。
店里的监控那天早上8点多断的,他们也不知道是什么原因断的,李女士他们是9点多到店里来贴膜的,他们不可能为了一个未知的东西,去把网线给断掉,这逻辑上面不通。
李女士希望4S店帮自己更换3条受损的门板,再谈赔偿。
可刘总表示原厂的门板3万元一块,他反问李女士:“你认为我能申请到这个费用吗?”
李女士却认为这不关自己的事情,是4S店把自己的车子损坏,这个是事实。
刘总却说目前能给出的方案是试驾车上的门板李女士先用,另外的损伤,他们再谈。
现场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均表示会继续商谈。
站在李女士的角度来说,她花了1万多买了装潢包,这里面已经包括了贴膜等服务,那她不想升级服务也是可以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并决定是否购买的权利。
李女士有权自主选择自己要的套餐,4S店也表示了,二次营销是自愿选择,他们不会强制要求。
在这种情况下,4S店根据之前的要求,帮李女士把车膜贴好就可以了。
可贴完膜后,李女士却发现自己的车辆是有损伤的,对于胶条被割破,店家作出的赔偿是:免除1万元的装潢包费用,并送2次保养。
可除了这个损伤,李女士发现自己的车辆有3扇车门玻璃下方也是有划痕的,她要求更换门板,可4S店却不能满足她的要求。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劳动者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单位作为管理者,对劳动过程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李女士将车辆送去4S店贴膜,4S店工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应当注意不要刮坏车辆或者留下划痕。
如因工作人员操作不当,导致车辆损,4S店构成违约或侵权行为,车主有权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具体的赔偿方案或者金额,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损失相互协商,如协商不了,也可以找双方都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
对于此事,大家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