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法律当凶器,搞错了方向!因遛狗拴绳等琐事对邻居怀恨在心,竟动起“歪脑筋”,自学“正当防卫”“互殴认定”等法律内容后故意挑衅邻居后,将其刺死,意图“正当防卫”来报仇,法院揭穿真面目,判处故意杀人罪。
黄某与胡某同住内蒙古锡林浩特市一个小区,此前因遛狗拴绳等琐事产生纠纷,黄某因此对胡某怀恨在心。
他没有选择沟通或报警,而是走上了一条扭曲的路,他多次通过手机检索、收藏“正当防卫”“被打后还手是正当防卫还是互殴”等法律问答和案例。
他想找的,不是如何合法维权,而是如何“合法”伤人。
2023年9月3日18时50分许,黄某随身携带一把折叠尖刀,下楼扔垃圾。一个下楼扔垃圾的人,为什么要带刀?
答案很快揭晓,他在小区内与正在遛狗的胡某相遇,主动出言挑衅。
两人发生争执后,胡某捡起地上一块木板打向黄某。就在这一刻,黄某等待的“时机”到了,他掏出折叠刀,一刀捅刺胡某颈部,致其倒地。
随后,黄某拨打了120和110。但那一刀已经刺穿了胡某的颈动脉,一切为时已晚,胡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可惜精心策划的“防卫”,骗不了法官的眼睛。
(一)正当防卫的五个条件:缺一不可。
法院在审理中指出,正当防卫必须同时符合起因、时间、意图、对象、限度五个条件,缺一不可。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黄某的主观意图到底是什么?是保护自己免受不法侵害,还是蓄意伤害他人?
(二)防卫挑拨:法律不保护“自导自演”的受害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八条明确规定:“对于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判断是否属于“防卫挑拨”,法院会综合考虑三个因素:双方是否存在积怨、行为人是否事先准备作案工具、是否主动挑起冲突。黄某的所作所为,恰好踩中了全部三条:
积怨已深,此前因遛狗拴绳等琐事产生纠纷,一直怀恨在心。
预谋作案,下楼扔垃圾却随身携带折叠尖刀。一个正常下楼扔垃圾的人,为什么要带刀?答案只有一个:他早就准备好了要动手。
主动挑衅,遇到胡某后故意言语挑衅,引发争执。他不是被动卷入冲突,而是亲手点燃了引信。
(三)手机搜索记录:杀人计划的白纸黑字。
黄某的手机搜索记录成为本案最致命的证据。案发前,他多次检索“遛狗不拴绳违法”“正当防卫”“被打后还手是正当防卫还是互殴” 等内容。
这些搜索记录,勾勒出了一个完整的犯罪预谋轨迹,他在寻找“法律漏洞”,试图用正当防卫的名义,给自己的杀人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
法院最终认定:黄某借防卫之名,行侵害胡某之实,不属正当防卫。
(四)量刑考量:有自首,但不足以“减命”。
2024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黄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黄某提出上诉,2024年8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在量刑时也考虑了从轻情节:案件因民间矛盾、邻里纠纷激化引发,且黄某有自首情节。
但即便如此,预谋杀人的性质太过恶劣,不足以减轻至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已经是“手下留情”的结果。
黄某以为研究几篇法律文章就能找到“合法杀人”的漏洞,可他不知道,法律的意义是保护好人,而不是给坏人提供犯罪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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