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汽集团诉北京汽车制造厂二审胜诉 只有一个北汽】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诉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北京汽车制造厂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停止使用含有 “北汽” 字样的企业简称、登报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28万元及合理开支2万元的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北汽集团通过在研发制造、品牌推广、商业经营中持续使用 “北汽”,累积了一定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已使该简称与北汽集团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同时,北京汽车制造厂使用“北汽”的合法基础来源于与北汽集团的关联关系。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北京汽车制造厂承继了 “北汽” 简称权益,或对“北汽”另行享有独立的竞争性权益。
自此,真假“北汽”尘埃落定。“北汽”是北汽集团的,北京汽车制造厂则无法继续使用“北汽”简称。
另外, 2024年6月,就已发微博澄清与北京汽车制造厂的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