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众所周知,法律是体现国家统治阶级意志、带有国家强制力的规范;经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即成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现代各国为推进法治建设,法律调整的范畴持续扩张,社会法的诞生便是最直观的体现。随着法律调整范围不断拓宽,日常生活里绝大多数行为都难以脱离法律规制。长安大学生如夏花剧社编排的话剧《玩笑》中,主人公各类被命运裹挟的玩笑,投射到现实生活里,同样处于法律的调整范畴之内。
法学领域针对 “玩笑” 最典型的研究,围绕虚假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展开。适格的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要件之一;合法有效的意思表示一经作出,便会对表意人产生拘束力与受领力。由有效意思表示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若同时满足其余生效要件,即可产生相应法律效力,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也会依托国家强制力落地实现。
“玩笑” 属于典型的意思表示瑕疵行为,基于玩笑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归为通谋虚假民事法律行为。存在瑕疵的意思表示主要分为两类:通谋虚假意思表示与隐藏意思表示。隐藏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作出一真一假两项意思表示,企图用虚假外在表示掩盖内心真实意愿,规避法律约束、达成真实目的。典型事例:丈夫甲打算将车辆赠与第三者丙,又不愿被妻子乙察觉,于是与丙签订虚假汽车买卖合同。
通谋虚假意思表示所形成的民事法律行为,又称虚伪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瑕疵的重要类型。此类行为同样包含表里两层意思:外在表示虚假,内心并无对应法律效果追求。玩笑之所以归属于通谋虚假行为,核心在于行为人与相对人存在 “通谋”: 其一,此处 “通谋” 为中性法律术语,不含贬义,仅指代双方均明知外在意思表示并非真实内心意愿; 其二,通谋虚假行为的核心特征,是双方均不具备追求对应法律后果的内心效果意思,彼此清楚该表示不会产生实际权利义务变动; 其三,“通谋虚假” 通俗而言,就是双方对虚假表意心照不宣,且符合普通社会公众的日常认知习惯。 学界也将这类行为称作戏谑意思表示,以此定义,更容易理解玩笑归属于通谋虚假意思表示的逻辑。典型场景:甲公司老板与乙公司老板酒后闲谈,甲称 “你签下这笔订单,明天我的公司就归你,办公室钥匙今晚就能拿走”,乙随口应和。双方都清楚转让公司、当场交付钥匙不可能落地,属于典型戏谑表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通谋实施的虚假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该行为欠缺追求法律后果的效果意思,无法产生当事人预想的法律约束力,该立法规则最早可追溯至 1900 年《德国民法典》。
法律可规制各类具有外部影响的玩笑,早已成为百年法学共识。但法律并非调整全部社会关系,仅依靠道德即可规范的人际琐事,法律不会主动介入。下文将结合生如夏花剧社话剧《玩笑》的剧情,区分剧中哪些玩笑落入法律调整范围,哪些仅由道德约束、法律不予干涉。将现行法律规则代入这部穿梭古今、连通人神的荒诞剧目,以法律规范解读离奇故事,厘清法律、命运与玩笑三者之间的关联。
话剧《玩笑》主线围绕流浪汉与上帝博弈的一系列玩笑展开,支线穿插流浪汉分别对妻子、兄弟、女诗人、夜莺许下的几段戏谑说辞,“玩笑” 一词贯穿全剧人物台词与故事脉络。 剧中四段核心玩笑情节梳理如下:
流浪汉对妻子随口玩笑,称自己出门片刻便归,实际离家出走整整二十年,从未归家。
流浪汉离家后结识一对兄弟,哄骗弟弟,开玩笑说带他去吃棉花糖,致使兄弟二人离散近二十年,后于战场重逢,流浪汉另一番玩笑又致使二人反目成仇。
流浪汉化名诗人波波,向一对母女许下戏言,给小女孩取名夜莺,并声称夜莺唯有遇见一见钟情之人方能开口说话。受此说辞束缚,夜莺自两岁起直至离世,终生沉默。
流浪汉在草原与少年诗人闲谈打趣,一番玩笑话令少年决意离开故土,远赴他乡追寻心中的 “公主”,立志成为诗人。
诗人与公主的故事串联起婉儿母女、兄弟二人与流浪汉,属于故事辅线;本剧真正核心主线,是流浪汉以戏谑玩笑的方式,对抗上帝既定命运的叙事。

结合现行法律,逐一评析剧中四段玩笑对应的法律风险:
对妻子的玩笑:涉嫌遗弃,同时触发宣告死亡制度。
从民法层面,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法定抚养义务。流浪汉离家二十年,女儿婉儿整个童年缺失父亲,其法定抚养义务完全未履行。 从刑法层面,遗弃罪的定义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却拒不扶养,情节恶劣。婉儿未成年时属于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流浪汉作为生父负有法定扶养义务,长期离家拒不承担抚养责任,时长长达二十年,主观恶性显著,该行为涉嫌构成遗弃罪。
除此之外,《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四年,利害关系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宣告死亡制度旨在保护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消除因相对人失踪带来的民事法律关系不稳定状态,具体效力体现为:婚姻关系自宣告死亡之日消灭,且不存在自动恢复情形;同时启动遗产继承程序,债权人可要求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债务。剧中流浪汉离家长达四十年,完全符合宣告死亡适用条件。一旦妻子、女儿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在民事法律层面,流浪汉视作已经死亡,其相应民事主体资格归于消灭。
哄骗弟弟吃棉花糖的玩笑:涉嫌拐骗儿童罪。
我国刑法规定,拐骗儿童罪,是指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使其脱离家庭或监护人监护的行为。本罪立法目的,一方面保护未成年人人身权益,另一方面维护监护人监护权,最终保障家庭稳定。 流浪汉以哄骗、戏谑的方式带走尚年幼的弟弟吉吉,使其脱离原生家庭监护,后续还将吉吉带至境外。拐卖儿童罪中,将儿童带往境外属于法定加重处罚情节;参照 “举重以明轻” 的刑法解释规则,拐卖境外加重处罚,拐骗儿童至境外亦应认定为情节加重。流浪汉将吉吉带至境外后又将其遗弃,情节尤为恶劣。
束缚夜莺的玩笑:存在认定故意杀人罪的解释空间。
该定罪逻辑虽存在一定牵强之处,但结合剧情设定可作出合理解读。故意杀人罪包含两类特殊情形:一是教唆无辨认、控制能力的人自杀,教唆者不成立教唆犯,直接以故意杀人罪间接正犯论处;二是行为人实施先行危险行为,明知或放任损害结果发生,构成间接故意,同样可成立故意杀人罪。
流浪汉编造谎言,称夜莺唯有遇见一见钟情之人方可说话,该欺骗行为本身已严重侵害夜莺人身权益;后续直接引发夜莺痴情爱慕诗人、最终殉情死亡的后果,兄弟二人也因夜莺常年失语、言行矛盾产生隔阂反目,其中一人最终饮毒酒身亡。
流浪汉可能提出两项抗辩理由:第一,自身无法完全支配夜莺的选择,自杀是夜莺自主决定;第二,无法预见兄弟二人会走向死亡。该抗辩在现实案件中具备合理性,但结合本剧荒诞的奇幻设定,夜莺心智认知存在缺陷、不具备完整辨认与控制能力,流浪汉的欺骗行为对其形成精神支配,可认定为教唆自杀的间接正犯;对于兄弟二人死亡的结局,以剧中人物设定,流浪汉能够预见该悲剧发生,对其中一人之死可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 本段仅结合故事剧情、现实法律规则双向推演解释,逻辑虽略显生硬,但具备法理支撑。
劝导少年诗人远行的玩笑:无法律追责基础。
即便放在荒诞剧情框架下,少年诗人离开草原、追寻公主的全部人生选择,均由其本人与婉儿自主作出,流浪汉的玩笑并未对二人形成强制支配,二人在相爱过程中历经磨难、彼此救赎,最终收获幸福,流浪汉无需对二人的人生结局承担法律责任。

综观生如夏花剧社《玩笑》全剧,流浪汉始终游走于上帝安排的命运与各类戏谑玩笑之间,最终在自身玩笑引发的一系列恶果中自食其果。受篇幅与精力所限,本文不再对人物命运、神权与世俗法律的冲突展开深入探讨,仅补充一点刑法基础规则:刑法不处罚单纯损害自身法益的行为,法律留给 “玩笑” 的自由边界,大致仅限于仅伤害自身、不波及他人权益的戏谑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