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法治的基本原则在具体个案中面临挑战,当个体的合法权益在维权过程中屡屡遭遇阻碍,我们不禁追问:公平正义的实现为何如此艰难?普通民众姚泽仁的经历,正是这场漫长维权路上的一个缩影,其遭遇令人揪心,也值得全社会深思。
1996 年,姚泽仁通过 “以租抵偿贷款” 的合法方式,获得了旺苍县嘉川镇五四煤厂的实际经营权与所有权,工商注册档案明确记载其 “投资比例 100%”,该厂成为其个人独资经营的企业。此后多年,姚泽仁悉心打理煤厂运营,凭借自身努力维系企业发展。
2006 年,另一场投资事宜逐步推进。姚泽仁的弟弟姚泽元(2007 年已故)与孙学梅合作开发 “兴旺嘉苑” 项目。姚泽元去世后,姚泽仁作为该项目的实际投资人,持续投入大量资金完成后续建设。根据五四煤厂银行流水、专业查证咨询报告等相关材料显示,姚泽仁累计投入资金达 867.5645 万元,其中部分资金来源于其经营的五四煤厂。
平静的生活在 2015 年被打破。姚泽仁发现,苟文琼等人涉嫌违规占用煤厂资金共计 391.277 万元;与此同时,在 “兴旺嘉苑” 项目推进过程中,他也察觉到诸多不合理情形,自身合法权益正遭受明显侵害,一场捍卫自身权益的维权行动就此展开。





个人独资企业资金权益纠纷
2015 年,姚泽仁向旺苍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苟文琼等人列为被告(案号 (2015) 旺民初字第 1094 号)。他满心期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然而法院最终将案件定性为 “不当得利纠纷”,并未作出支持其诉求的判决。
“个人独资企业资金侵占”与“不当得利”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关系。前者是故意侵害企业财产的恶劣行为,后者则是无法律依据获利的情况,二者构成要件完全不同。
而原判决在诉讼时效的认定上也有所争议,判决以“申请人2013年2月向公安控告后未再起诉”为由,认定超过诉讼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申请人2013年2月向旺苍县公安局控告、2015年6月提起民事诉讼、2017年申请再审,这些行为均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时效应重新计算。同时姚泽仁持续通过信访(国家信访局、省委巡视组)主张权利,时效始终未届满。
随即姚泽仁随即向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号(2016)川08民终52号),然而并未对一审判决的内容做出调整,维持了原判。姚泽仁没有放弃,又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案号(2017)川民申字第667号),可再审法官还是驳回了再审申请。三级法院的判决让姚泽仁陷入了深深的绝望之中。

在“兴旺嘉苑”项目上,姚泽仁同样陷入了维权困境。2011年10月,旺苍县法院作出(2011)旺苍民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定性为“委托代建合同纠纷”。
2006年“兴旺嘉苑”项目由姚泽元与孙学梅合伙开发,姚泽元去世后,姚泽仁作为实际投资人持续投入资金完成项目。而实际投资人的姚泽仁被列为“被告”,“合伙关系”与“委托代建关系”的认定存在较大争议。
不仅如此,一审法院在证据采信上也存在偏差。原判决采信的(2008)旺证字第146号公证书后来被四川省公证协会明确认定有误,而采信这一证据的行为,将直接影响判决认定的继承人范围。并且新证据“《补正公证书》《房产分户协议》”等和原判决相矛盾,佐证了权利主体的偏差,但这一切法院都选择性忽视。






除了案由定性错误和证据采信具有争议外,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程序违规行为也不容忽视。姚泽仁于2014年4月11日提起诉讼((2014)旺苍民初字第684号案件),法院于2014年5月29日开庭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然而,此案直至2017年7月申请人向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举报前,仍未作出任何裁判,审理周期长达三年,远超法定审限。
2017年7月16日,姚泽仁向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明确表达了684号案件超期未裁判情况,广元中院责令旺苍县人民法院核查。旺苍县人民法院虽确认了684号案件庭审后未裁判的事实,却未依法补正程序。
反而复制了姚泽仁2014年提交的起诉文书,用(2017)川0821民初1582号案号重新立案,向申请人姚泽仁《受理案件通知书》,这一行为令人深思,或许是为了掩盖什么,而村、镇工作人员在其中有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需要彻查。
经历了漫长的维权,姚泽仁得到的却是不公的结果。他的财产权益遭受了巨大损失,侵占者依旧逍遥法外,而他的合法权益却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公安的不立案决定,更是让他在寻求刑事保护的路上举步维艰。
姚泽仁的遭遇,让我们看到了普通民众在面对权益侵害与程序瑕疵时的脆弱与无助,也让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维护司法公正、规范审理程序的重要性。我们期盼相关司法机关能够正视案件中存在的争议与问题,依法依规开展核查与纠错工作,让每一起案件的审理都能经得起法律条文的检验、经得起事实真相的推敲、经得起时间的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