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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认定迷雾:劳动者权益之困,司法公正何时到来?

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认定迷雾:劳动者权益之困,司法公正何时到来?2018 年 4 月 19 日 17 时 50 分,我

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认定迷雾:劳动者权益之困,司法公正何时到来?

2018 年 4 月 19 日 17 时 50 分,我谢光荣驾驶车牌号为皖 RQ7706 的普通摩托车,沿沪聂线行驶至关键路段时,遭遇姜某祥驾驶的皖 R80603 号小型客车突然变更车道、操作不当,导致我连人带车摔倒,我与妻子周菊花均受伤,车辆严重损毁。事故发生后,姜某祥未停车施救、直接驾车逃离现场,将肇事车辆藏匿于附近小区,属于明确肇事逃逸,性质恶劣,严重漠视伤者生命安全。

事故导致我伤情危重,被紧急送往池州市人民医院抢救,诊断为:右膝内侧副韧带断裂、右膝半月板损伤、右膝关节前后交叉韧带损伤。我先后接受右膝关节内侧副韧带断裂修补术、膝关节镜下探查清理 + 半月板部分切除 + 滑膜切除术等多次手术,术后遗留严重继发性静脉血栓后遗症,需长期持续用药、定期治疗,身体已构成伤残,完全丧失正常劳动能力。

事故处理期间,池州市交警支队存在失职:未及时固定证据、公正调查,二次复核竟以 “承担肇事车辆次年近两万元保险费” 为要挟,才同意修改事故责任认定,公然践踏法律与职业道德;更离谱的是,二次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将我姓名写错,漠视受害者权益到极致。

一、工伤认定:法院两审均判我胜诉,人社部门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成一纸空文

我是在上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 “上下班途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应当认定工伤” 的法定条件。

我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却遭池州市人社局无理拒绝。我被迫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撤销人社局不予认定决定,明确支持我的工伤认定诉求,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但池州市人社局无视生效司法判决、拒不履行法定职责,迟迟不重新作出工伤认定,不落实工伤待遇,以行政不作为公然对抗司法权威,导致我合法工伤权益长期悬空,维权无门。

人社局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同样失职:仅调阅档案、简单询问,未开展实地走访、未核实上班路线等关键环节,调查流于形式、程序严重违规,违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调查核实义务,故意作出不公正认定。

二、肇事逃逸:姜某祥违法逃离,交警部门执法失范,加重我维权困境

姜某祥交通肇事致我重伤后当场逃逸,依法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及从重处罚责任。但因交警部门调查不公、程序违规、责任认定反复出错、借机要挟,导致事故责任认定环节反复波折,直接延误我工伤认定与赔偿进程,进一步扩大我的身体与经济损失。

三、后期赔偿诉求:血栓后遗症已司法鉴定,申请一次性赔偿后期药费、治疗费、误工费

我的继发性静脉血栓系本次事故直接导致的永久性后遗症,已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专业评估意见,明确后续长期用药、定期检查、康复治疗等所需费用,同时因伤致残、完全无法工作,产生持续误工损失。

我正式提出合法诉求:请求依法一次性赔偿,包含以下全部项目:

司法鉴定确认的后期长期用药费用

后续复查、康复、血栓相关并发症防治的全部治疗费用

因伤致残、无法劳动产生的误工费

事故导致的其他合理损失

我的维权呐喊

我是普通劳动者,在肇事逃逸、执法失范、行政不作为的多重挤压下,身受重伤、失去收入、背负巨额医疗费,维权之路举步维艰。法院生效判决得不到执行,工伤认定被恶意卡住,后期血栓治疗无着落,合法权益被层层漠视、部门互相推诿。

我恳请相关部门正视本案:立即执行法院判决、依法作出工伤认定;追究肇事逃逸与执法违法责任;按司法鉴定一次性足额支付后期药费、治疗费、误工费。

我坚守法治底线,绝不放弃合法维权,恳请社会与司法机关主持公道,让生效判决落地、让工伤权益兑现、让劳动者得到公平对待,让法治与正义真正守护弱势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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