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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亵罪与猥亵儿童罪,一字之差,刑期和辩护方向完全不同

猥亵类案件里,家属最容易混淆的两个罪名,就是"强制猥亵罪"和"猥亵儿童罪"。两个罪名都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看起来只有几个字的差别,但对象、手段、刑期、辩护方向完全不同。
一、分界线一:看对象——是否不满十四周岁
这是两罪最根本的区别:
1、被害人不满十四周岁(无论男女),一律适用猥亵儿童罪。该罪不要求"强制"手段——因为儿童对猥亵行为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同意"能力,只要实施了猥亵行为,即可能构成犯罪。
2、被害人已满十四周岁,则适用强制猥亵罪,且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实施。没有强制手段的,未必构成本罪。
司法实践中,对"是否不满十四周岁"的认定,要看被害人出生证明、户籍信息、骨龄鉴定等在案证据综合判断。这一条线,直接决定罪名和刑档。
二、分界线二:与强奸罪的区分——看有没有"奸淫目的"
实务中另一个高频争议,是强制猥亵罪与强奸罪(未遂)的区分。核心看主观目的:
1、行为人主观上想发生性关系,客观上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的,是强奸未遂;
2、行为人主观上只是为了寻求性刺激,没有发生性关系的意图,则定强制猥亵罪。
这类主观目的的审查,实务中存在观点展示,最终要靠行为轨迹、聊天记录、现场情况等客观证据综合判断。
三、量刑框架与升格红线
强制猥亵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聚众或公共场所当众猥亵、情节恶劣;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
两高2023年司法解释还进一步列举了具体情形,比如:致使儿童轻伤以上、自残、自杀的,属于"造成儿童伤害或其他严重后果";以生殖器侵入肛门、口腔等方式猥亵,对猥亵过程制作影像资料并胁迫、传播的,属于"手段恶劣"。新近办案实践还明确:利用网络实施"隔空猥亵"同样构成猥亵儿童罪,取得并观看照片视频即为既遂。
四、实务辩护与审查要点
作为刑辩律师,这类案件我会重点提示四个审查维度:
第一,年龄证据。 是否不满十四周岁是分界,被害人年龄的证据是否扎实、有无矛盾,是第一审查对象。
第二,"强制"手段的认定。 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强制",不必达到压制反抗、完全不能反抗的程度,心理上的震慑、不敢反抗即可。这一标准要注意,别拿"她没反抗"当辩护点。
第三,次数与多人的准确认定。 多人、多次直接决定是否升格到五年以上。次数怎么算、是不是同一被害人、是不是同一次行为,都值得逐项核对。
第四,证据链与非法证据。 这类案件"零口供"常见。依四部门2023年《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未成年被害人陈述了一般非亲历不可知的细节、且能排除诬告陷害可能的,一般应当采信;没有被告人供述、但证据确实充分的,同样可以定罪。律师的审查重点,在于证据是否形成完整链条、取证程序是否合法、有无刑讯逼供或诱供。
最后,说几句实在话:这类案件一旦证据扎实,辩护空间在于"审查"而非"开脱"——年龄、次数、手段、证据瑕疵,才是可以较真的地方。同时要认清三个现实:成年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要从严把握;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案件,缓刑空间极小;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的,还要面临从业禁止。积极赔偿、真诚悔罪,是现实中最能争取的部分。也提醒一句:别轻信"花钱摆平"。
(作者:刘忠辉律师,河南铭高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