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泉州蓝健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泉州蓝健公司”)及张光足、张清水、张清海、张清潭五申诉人,不服多份生效判决、裁定,已穷尽再审、检查监督程序、不断申诉无门的事件引发社会热议。一场始于2015年的火灾事故,由此引发长达十余年、涉及多轮诉讼、索赔金额超千万元的连环纠纷,背后争议直指司法部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严重错误,导致错判。一起错误的裁判已导致五申诉人长期无辜沦为被执行人,十余年来生活经营陷入绝境等多重问题。
一、案件时间轴:从签约到火灾,十年诉讼层层升级
2015 年 7 月 8 日,晋江市蓝健环保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晋江蓝健公司)与鸿顺公司签订环保建设工程《合同书》;同年 8月 19 日,晋江蓝健公司副总经理张清水,未经泉州蓝健公司授权,私自向鸿顺公司股东发送一份《晋江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备案表》,该备案表仅为环境污染治理专项临时设计资格,不含任何建筑施工资质,且已于 2017 年 8 月 5 日到期。同年 9 月 23 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10 月 6 日,晋江蓝健公司将该工程施工交给陈武师,由陈青青、刘正荣实际建设施工。




2015 年 10 月 23 日,施工现场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现场灭火设备无法使用,损失争议由此爆发。
2016 年 11 月,中达信公司受鸿顺公司与保险公司单方委托出具两份《公估报告》,全程未通知晋江蓝健公司参与;同年 12 月,太平洋保险向鸿顺预先赔付 800万元。2017 年 1 月,鸿顺公司就未能“获赔”的10%责任部分以合同纠纷为由,将晋江蓝健公司,连同泉州蓝健公司及其相关股东(即五申诉人)一并起诉,索赔巨额损失;同年 3 月,保险公司也以鸿顺公司的环保工程的建设施工方无相关资质为由提起诉讼,主张无需赔付并请求向鸿顺公司追回已付 800 万元。
奇怪的是,保险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18年8月28日竟主持调解的结果为:在不支持保险公司上诉请求的退回800万元的情况下,反而再由保险公司支付被上诉人鸿顺公司保险金120万元。让人不解的是,保险公司起诉和上诉的用意究竟是为了什么?为何不如直接撤诉,也不用再支付这120万元呀?难道有了法院主持的调解,万事就能以此圆满交差完事?
此后,鸿顺公司起诉晋江蓝健公司与泉州蓝健公司及其五申诉人的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再审、检察监督全流程:2019 年 1 月一审驳回鸿顺诉求;二审裁定发回重审;2020 年 7 月重审一审中鸿顺公司变更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院仅凭一张《备案表》,即认定晋江蓝健公司借用泉州蓝健公司资质承接该建设工程为由,判令晋江蓝健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由泉州蓝健及其五申诉人承提相应的连带责任;2021 年 3 月,泉州中院二审略作改判,基本维持了原判;同年 10月,福建省高院驳回五申诉人的再审申请;2022 年,泉州市检察院亦作出不支持五申诉人监督申请决定。时至今日,五申诉人长期被列入失信、限制高消费、账户持续被扣划、企业停业、家庭生活陷入绝境。
二、申诉核心:五大根本性错误,直指裁判不公
1、原审、二审、再审裁定存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重大错误。关键在于模糊了资质概念,存在认定事实的根本性错误。泉州蓝健公司自始至终不是建筑施工企业,从未取得任何建筑施工资质,本身即无资质可借,何来出借资质责任?法院仅赁一份不含建筑工程施工资质的环保《备案表》,竟认定其“出借资质”,明显存在认定事实错误。并以此适用《建筑法》第66条追究所谓连带责任,显然存在适用法律错误。
2、突破合同相对性,非合同主体却被追责,缺乏依据。案涉合同签约双方为鸿顺公司与晋江蓝健公司,泉州蓝健公司未签字、未盖章、未收款、未参与施工,并非合同主体,应当比照而未予比照原审认定的被告刘正荣、陈武师、陈青青同案同判无责;晋江蓝健公司与泉州蓝健公司注册地址和办公地址独立、财务独立、业务独立,仅个别股东等人员重叠,不构成人格混同,原审强行追责于法无据。
3、证据明显造假、公估数据虚高、关键证据隐匿。原审采信的海丝公估报告,因现场灭失崦直接照搬鸿顺公司单方委托的中达信报告,未现场勘验,损失金额明显虚高上千万元;鸿顺公司索赔财产容积远超厂房实际面积,设备供应商执照早已吊销,同款设备价格差异巨大,原审未审查、未核实;2022 年调取鸿顺公司税务报表显示,其2015 年资产数额比公估报告少 1300 万元,直接证明公估数据严重造假等。
4、所谓泉州蓝健公司股东 “恶意减资” 认定错误。2018 年泉州蓝健公司减资时,本案尚无生效判决、无确定债务,并无逃避债务意图;减资未损害债权人利益,法院仅凭“借用资质”,即违法追究“连带责任”同时认定股东减资恶意,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5、十年错判,维权无门,致五申诉人权益毁灭性损害。企业停业、个人失信、生活无着。十余年诉讼中,五申诉人长期被强制执行、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工资、账户持续被扣划,泉州蓝健被迫停业。特别是,其中一股东已获全市“劳模”、“优秀党员”人选,却因“被执行人”而受影响,股东家庭生活陷入绝境,精神受到严重打击,合法权益遭受持续侵害夜不能寐,直接、间接损失已超2千万。
三、难道当今社会冤案纠错确实无门,正值烤问司法人员素质和公平正义。
五申诉人历尽所有法定程序,投诉、反映、控告、申诉仍然无果,正面临长期以来无法解脱的无辜煎熬,巨额损失的司法侵害。五申诉人表示,仅就该发生在自己身边的案例,就可以活生生地说明福建司法部门,确实存在着认定事实、法律适用错误等严重问题,这种明显违背司法公正,严重无辜损害了五申诉人合法权益,至今仍难予纠错,仍无法伸张正义。
据法律界人士表示,本案中原审、二审判决及再审等程序,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审理程序违法等多重问题,实属全国的罕见典型错案案例。
本案中,是否存在骗保?是否严重存在渎职?是否有不正当利益输送?不得而知,但群众的眼睛总是明亮的......五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如何真正得以纠正,归还其应有的清白,后续如何,仍有待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