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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周口村民遇程序违法强拆偷拆,胜诉后索赔却两连败

“他们都承认强拆程序违法了,可就是不赔偿。”河南某县村民许先生手持三份法院判决书,满脸焦灼与无奈。这三份判决书串联起他近

“他们都承认强拆程序违法了,可就是不赔偿。”河南某县村民许先生手持三份法院判决书,满脸焦灼与无奈。这三份判决书串联起他近两年的维权之路:镇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被法院明确判定“程序违法”,但当他据此提起行政赔偿时,却在一审、二审中接连败诉。法院给出的核心理由是——被拆建筑属“违法建筑”,不属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这场纠纷撕开了基层执法与司法实践的复杂博弈,更道出了普通民众在违建治理与权利救济中的现实困局。

一、坑塘建房遭强拆,执法程序频现硬伤

据法院生效判决查明,许先生是当地某镇某村村民,2018年在自家原宅基地范围之外,将门前一处集体坑塘填平,随后加盖了围墙、门楼及两间偏房,用于家庭日常使用。许先生强调,该地块虽登记为集体坑塘,但实则是父亲遗留的产业,周边与父亲同辈的邻居均能佐证这一历史渊源,并非无故“侵占集体土地”。

2023年10月,当地村委会向镇政府提交情况说明,指称许先生“侵占村集体坑塘、私搭乱建”,请求镇政府依法拆除。镇政府未深入核实地块历史权属、未征询周边邻居证言,仓促立案调查后,于2023年12月28日下达《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许先生在2024年1月4日前拆除加盖部分。

2024年4月29日,在未履行催告、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等法定程序的情况下,镇政府由负责武装工作的干部王某、镇政府相关负责人赵某牵头,趁许先生外出、家中只剩年迈母亲之际,组织人员动用器械对其房屋加盖部分实施强制拆除,相关工作人员强拉其母亲,不让其母亲阻止强拆。致使许先生年迈母亲手臂被拉伤,后续只得在诊所就诊输液多日,身心备受煎熬。据判决书描述,此次拆除为“部分拆除”,却直接导致许先生家“门楼屋顶东南角一角被捅出窟窿”,房屋结构受损。

颇具讽刺意味的是,强拆一个月后的2024年5月31日,镇政府突然发布公告,主动撤回了此前下达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并重新向许先生夫妇下发《拟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事先告知书》,允许其陈述申辩。这一操作直接坐实:4月29日强拆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已被政府自行否定,那场带着破坏性的强拆,从根源上就失去了合法依据。

二、强拆“程序违法”坐实,赔偿诉求却两度碰壁

房屋受损后,许先生第一时间诉诸法律,请求确认镇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2024年12月18日,当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明确支持许先生诉求。法院认为,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对违法建筑强制拆除需履行公告、催告等严格程序,镇政府未满足上述要求便实施强拆,属“行政强制拆除程序违法”,因行为已实施完毕,故判决“确认违法”。

首战告捷让许先生看到希望,2025年4月1日,他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镇政府赔偿房屋损失、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约20万元及相关利息。然而,维权之路在此刻急转直下——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两级法院的判决逻辑高度一致:其一,依据《国家赔偿法》,公民获得国家赔偿的前提是“合法权益”因国家机关违法行为受损;其二,许先生在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集体坑塘建房,所建房屋属“违法建筑”,不属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其三,结论是即便拆除行为程序违法,因受损的并非“合法权益”,镇政府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许先生的诉求,法院或以“无充分证据证明损失”,或以“无法律依据”为由,全盘否定。

三、历史成因难忽视,执法公平性遭质疑

面对接连败诉,许先生及其代理律师在庭审中提出多项抗辩,直指判决逻辑中的漏洞,也道出了农村地区此类案件的普遍困境:

其一,建筑合法性不能“一刀切”。许先生强调,房屋建于2018年,农村地区因历史沿革和基层管理滞后,房屋手续不全是普遍现象,不能简单将所有手续不全的建筑都认定为“必拆且无赔偿的违建”。他引用相关司法案例指出,这种现状更多是行政机关管理缺位导致,农民自身并无过错,不应由农民独自承担全部后果。

其二,违法强拆导致举证困难。许先生方认为,镇政府违法强拆是财产损害的直接原因,更关键的是,强拆时镇政府未依法制作财物清单、进行录像公证,导致其无法充分举证实际损失。在此情况下,依据行政诉讼举证规则,应作出对行政机关不利的推定,而非苛求受害者完美举证。

其三,质疑执法动机与公平性。许先生坚持地块有父亲遗留的历史渊源,并非“侵占集体土地”。他直言自己遭遇“选择性执法”——同村不少村民存在类似建房情况,却唯独他的房屋被针对性强拆,镇政府执法缺乏公平性与一致性。对此,镇政府在答辩中始终坚持,许先生建筑本质是违法建筑,拆除是履行职责,程序虽有瑕疵,但未损害合法权益,不应赔偿。

四、程序违法的代价,该由谁来买单?

许先生的案件虽有了司法定论,却留下沉重的法治拷问:一个被明确认定“程序违法”的行政行为,为何无需承担实质性赔偿责任?这背后暴露出的深层问题,值得基层治理与司法实践深思。

一方面,程序正义与实体救济严重脱节。当前司法实践中,行政行为程序合法性与建筑实体合法性评判常相互割裂,导致政府违法执法仅被“确认违法”,却无需赔偿民众损失,“程序正义”沦为纸面结论。这种“程序违法零代价”现状,无异于宣告“只要对象被认定为违建,程序错误可谅解”,既让受害者索赔无门,更削弱法律对行政权力的约束力,侵蚀法治公信力。

另一方面,农民举证弱势与历史成因被忽视。在强拆现场,个人面对行政机关的强势力量,根本无力固定证据;事后要求受害者完美证明损失,实则是强人所难。更重要的是,农村房屋手续不全的历史成因复杂,机械套用现行法律“一刀切”认定为违建,完全无视历史背景与村民实际居住需求,违背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原则。

许先生家屋顶上的那个窟窿,不仅是房屋的破损,更是普通民众对“违法必担责”法治期待的裂痕。法治政府的建设,不仅要求行政行为程序合法,更要求结果公正合理。在违建治理中,如何平衡法律刚性与民生温度,如何让程序违法的行政机关承担应有代价,如何为弱势群体提供有效司法救济,是对基层治理智慧与司法公正的深刻考验。而许先生的维权之路,仍在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