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之大,无奇不有。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人民法院一“法官”干部人事档案中的姓名、年龄、身份、经历、学历均造假。被人投诉举报后,经相关部门查实,由公安机关注销了冒名顶替的身份信息,并免掉了法官职务。然而,令人不解的是,该“假法官”至今仍然在法院上班、领取政法专项财政保障工资,甚至被法院以“优秀干部”的身份在继续“培养”重用。
同一案件原被告收到两份不同内容判决书,牵出假法官“高俊玲”
早在2006年,时任某媒体记者的王卫星,发现馆陶县人民法院在两个案件的审理中,作出了四份结果截然不同的判决书。
其中,(2001)馆民初字第235号判决书,同一审理法官,却在同一案号的两份判决书中,出现了两个法官的名字:一份署名高俊玲,另一份署名周某(馆陶法院机关工作人员“三龄一历”名册查无此人)。

对此,有群众反映,判决书中的两个法官名字,其实是冒名顶替的同一人。
还有,2004年馆陶县法院发给原告吕长明的(2004)馆民初字第371号判决书是原告胜诉,发给被告曹明臣的同一案号判决书却是被告胜诉。
2006年1月9日,王卫星根据群众提供的线索,赶到馆陶县卫东镇高桃园村找到高广轩家采访核实。高广轩说:“我大女儿叫高俊玲,1974年5月1日生,曾在馆陶县高中毕业,当年考学几次都没考中。上了榜后说差3分就没走成”。
当天下午,王卫星驱车到只有一河之隔的山东省临清市烟店镇中学,找到已在此任教多年的高俊玲本人。经高俊玲本人证实,其不认识“周某”,高中考了两次都没考上,后来连自己的户口在派出所里都没找到,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借用杨某娥的身份参加考试、就业。
王卫星调查得知,冒用高俊玲身份的周某,女性,1979年生,于1993年冒用高俊玲身份上学时,才13岁,正读初中一年级。且所有证据指向表明,馆陶法院的法官高俊玲,真名为“周某”。
上述调查信息,王卫星通过“博客中国”披露在网络上,但没有引起馆陶县相关部门和法院的重视。

此后,有群众不断揭发周某冒名顶替高俊玲,多人还向馆陶县纪委、河北省委巡视组等部门,提供了高俊玲任职馆陶法院法官期间制造的多起假案。
其中的一份投诉材料称,2017年11月29日,在一宗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中,高俊玲自己起草、打印,亲笔伪造了李某华、王某民名字和年月日,当日立案、当日结案,造假(2017)冀0433财保154号案件全部卷宗,查封了当事人李某章、佟某华价值六七十万元的房产。
而在随后的调查中,馆陶法院党组成员吕某海、韩某哲、李某民等人,在作出的《查结报告》中,仅对高俊玲造假行为,作出通报批评这一畸轻的处理。而对高俊玲冒名假法官一事,自认超越法院处理范围。

为此,佟某华表示不服,自己至今仍在对高俊玲等人进行控告,直至其被依法开除公职。

2018年6月20日,馆陶县卫生局干部王某生,向县纪委监委提交举报材料,反映周某冒名顶替高俊玲的身份上学和工作。投诉材料称,真实的高俊玲,在馆陶县一中高中毕业,1993年参加大中专考试,考取了河北司法学校,被馆陶县魏僧寨镇南榆林村人周某冒名顶替,而失去了升学机会和个人户口档案。此后,周某顶替、冒用高俊玲的身份,从河北司法学校毕业,后进入馆陶县法院工作,一路提拔为审判员、城关镇法庭副庭长、立案庭庭长。
然而,被举报的高俊玲(周某),却于2018年7月,在馆陶县法院8名助理法官中脱颖而出,成为唯一被法院党组推荐为全省入额法官,并于当年8月份公示完毕纳入员额法官序列。
假法官高俊玲被查实,处理结果畸轻,后又被单位升职
2018年10月,馆陶县纪委监委查实高俊玲身份被周某冒名顶替。
2018年12月4日,馆陶县法院作出《关于馆陶县人民法院高俊玲违纪问题的审理报告》。

报告载明高俊玲(周某)的主要违纪事实为:高俊玲真实学习简历为1985年9月至1990年7月在馆陶城关完小上小学;1990年9月至1993年7月在馆陶中学(现馆陶县第一中学)上初中。高俊玲父亲真实名称为周某峰,母亲为李某玲。与高俊玲档案中的《高中毕业登记表》、《河北司法学校毕业生登记表》、《干部履历表》内记载的内容不一致。1993年,高俊玲初中毕业后按高中统招到河北司法学校(现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就读。
该报告给出的主审意见是:调查认为,高俊玲身为馆陶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档案中填写的上河北司法学校(现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以前的学习简历、父母姓名与真实情况不一致;1993年,高俊玲初中毕业后按高中统招到河北司法学校(现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就读,属于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给予高俊玲记过处分。
2018年12月 4日,馆陶县法院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高俊玲记过处分。由于处分畸轻,处分期间,高俊玲又被任命为馆陶县法院立案庭庭长一职。
此前,高俊玲身份被冒用一案,在馆陶法院的一份查结报告中,自认无权限处理,但此番却做了处理。事实上,冒名顶替行为,已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身份证件类犯罪、冒名顶替类犯罪、违规录用公职人员相关渎职行为,依法应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公安机关为主管单位,人民法院无自主调查、审理、定性权限以及独立处分权。故,该院 2018 年 12 月作出的审理报告、记过处分决定、后续庭长任命,均存在越权履职、程序违法、适用规定错误、处分畸轻等问题,全部行为不具备法律效力,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并启动全面追责。
高俊玲被注销身份学历后,假法官仍是重点培养对象?
冒名顶替上学、冒用他人的身份入职法院,被纪委监委查实、馆陶县法院作出记过处分后,从普通审判员,“升迁”为立案庭庭长、员额法官,如此炸裂的信息,瞬间颠覆了人们的三观。
2020年6月,投诉人王某生就假法官高俊玲一案,再次向馆陶县纪委监委,以及河北省委巡视组提交举报材料。
2021年,全国政法队伍整顿期间,馆陶县前法官王金玲,也就高俊玲身份被周某冒用一案,向中央督导组等部门反映举报。此后,高俊玲冒名顶替事件再次引起上级部门的重视。

2022年6月,河北省委巡视组责令公示注销冒名顶替高俊玲学历学籍,责令馆陶县公安局注销高俊玲身份,恢复原本周某的身份。
2022年8月,经邯郸市纪委指示,高俊玲才于当年退出员额法官,人事档案全部造假记过,降职为四级法官助理。
2022年8月17日,邯郸市纪委再次作出指示,馆陶法院再次对周某(此时冒名高俊玲身份被注销恢复周某真实身份)降职,变更为由四级法官助理降为五级法官助理,工资待遇调整为22级四档,周某工作岗位档案室不变。由于举报人诉请开除高俊玲(周某)公职的要求,不属于法院职责,故法院没有拿出意见。
由于法院档案室属于办公室管理,经市纪委指示,馆陶县法院于2022年11月14日,再次调整高俊玲(周某)工作岗位,由档案室变更为图书室。
2023年,馆陶县委成立“王金玲案件专班”。同年7月29日,在馆陶县群众服务中心,时任纪委书记周杰书记告知王金玲:对高俊玲的控告举报,由市纪委监委提级直查,但开除高俊玲公职,县纪委包括其本人,确实做不了主。
2026年5月,王金玲从多个渠道获悉,高俊玲(周某)被多次举报后,至今仍然在岗,且被法院作为优秀人才,委派为驻村干部进行重点培养。
需要指出的是,按照纪委监委的指示,2022年8月,馆陶县公安局注销了“高俊玲”这一虚假户口,收缴了其居民身份证,为“周某”办理了真实的户籍及居民身份证。
但是,令人诧异的是,在馆陶县法院工作人员名册、通讯录、使用的身份证、工资卡、社保卡依然还是假法官“高俊玲”,只有假法官“高俊玲”的存在,才能享有中央政法财政专项编制保障和工资待遇。
相关法律人士表示,这就意味着,冒名顶替者周某,仍然在假借“高俊玲”被注销的虚假身份冒领财政编制人员的所有待遇,其行为已涉嫌构成诈骗犯罪,依法应当追缴其骗取的财政款项,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观点:冒名顶替假法官的法律处理意见
对于高俊玲身份、学籍被周某冒用,到成为馆陶县“假法官”的行为,法学界人士结合《刑法修正案(十一)》《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法官法》《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针对周某(冒名高俊玲)一案从刑事追责、公职处置、司法纪律、选人用人合规四个层面作出如下评析:
一、从刑事法律层面:周某冒名行为已涉嫌冒名顶替罪,依法可追究刑责。
依据《刑法》第 280 条之二(冒名顶替罪),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高等教育入学资格、公职招录资格的,构成刑事犯罪,量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本罪,另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滥用职权等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二、从公职处分法规:档案全造假、骗取入职,法定处置底线为开除公职。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二条明文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学历、编制、岗位、身份待遇,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中纪委、各地处置同类冒名入职公职人员的统一标准为:冒用身份、学历造假骗取公职,查实后原则开除。在山东多起冒名顶替入职公职案件中,顶替者全部开除并移送司法处理。如:与河北省馆陶法院仅一河之隔的山东冠县陈春秀,被陈艳萍冒名顶替案,判刑处理共计29人,就是公开全方位处理的最好案例。
本案中,周某冒名高俊玲,学籍、户籍、人事档案全要素造假,全部任职资格建立在欺诈基础上,不属于轻微违纪,仅给予记过、降级、调岗,处分幅度明显畸轻,与现行政务处分立法精神、同类案件处置尺度相悖。
《法官法》规定,法官任职必须提交真实学历、身份材料,以欺诈手段取得法官员额、审判资格的,应当撤销任职资格、清除出法官队伍;其冒名取得的员额法官、庭长职务自始不具备法律效力,依法应当撤销编制、解除公职。
三、从司法队伍管理:问题人员继续在岗、当作优秀干部培养违背政法队伍建设硬性要求。
法院作为司法裁判机关,是维护身份权、名誉权、人格权、教育权的公权力主体,法官自身靠冒名造假入职,严重破坏司法公信力,不符合政法干警选人用人政治标准与从业准入门槛。将已查实身份学历造假、被注销学籍户籍的人员选派驻村干部、作为骨干培养,违背干部选拔任用政审、档案核查制度,不符合驻村干部选派的资质审核规定。
四、从追责闭环:不能仅处理顶替人,倒查当年协助造假相关责任人。
周某能够冒用他人户口、顶替学籍、通过招生录取、户籍登记、毕业学校、录取学校及毕业后法院招录多层审查,必然存在当年教育、招生、邮政、公安、人社、法院招录环节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违规放行问题,按照冒名顶替案件处置惯例,应当倒查当年协助办理户口迁移、学籍顶替、档案造假、违规招录的经办人、审批人,依规依纪追责问责。
案件多次举报后,当事人先被推荐入额法官、升任庭长,查实后仅降级调岗,凸显当地部分单位在选人用人、干部监管、问题整改上履职缺位、失灵,纪检监察机关可依法启动提级督查,对处分畸轻、违规留用问题启动整改纠错。
对于“假法官”高俊玲案的后续处理,我们将持续关注。
作者简介:张晓晖,中华工商时报原记者、广东记者站原站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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