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函咨询:海关律师邵丹,您好!我司是一家专门生产销售无人机的公司。最近,有个海外客户出于军事目的向我司采购一批无人机。该批无人机的性能指标并不符合有关两用物项的规定,请问我司是否可以直接出口该批无人机?
海关律师、走私辩护律师邵丹(customs lawyer):
商务部 海关总署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优化调整无人机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公告2024年第31号)规定:对于未列入出口管制清单或者未实施临时管制的所有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出口经营者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出口将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恐怖主义活动或者军事目的的,不得出口。
根据上述规定,贵司明知该批无人机将被用于军事目的,则贵司不得出口该批无人机,否则贵司将面临刑事处罚的风险。
邵丹律师 高级合伙人
海关转律师 专攻走私辩护,
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国贸委副主任,2005年开始进入海关系统,曾担任上海海关公职律师,精通各项海关业务,有20多年海关与律师工作经验。秉承“专业、敬业”的理念,取得一系列不批捕、撤案、不起诉、减轻处罚、缓刑、二审改判等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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