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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律师 | 杨翃律师:知识产权维权中的权利界定与侵权判定要点

在创新驱动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商标仿冒、专利抄袭、著作权盗用等侵权行为频发,严重侵蚀权利人合法权益与市场秩序。准确界定权利

在创新驱动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商标仿冒、专利抄袭、著作权盗用等侵权行为频发,严重侵蚀权利人合法权益与市场秩序。准确界定权利边界、精准把握侵权判定标准,是有效维权的前提。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杨翃律师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裁判规则,就知识产权权利认定与侵权判定的关键法律问题予以梳理,以供各界参考。

权利基础划定保护范围

知识产权维权以权利的有效性与清晰边界为根基。著作权自创作完成即自动产生,但《著作权法》第十条明确列举了复制权、发行权等专有权利,权利登记证书可作为权属初步证据。商标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驰名商标可依法获得跨类保护,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范围由《商标法》第五十六条严格界定。专利权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专利法》第六十四条对此作出明确限定。权利若存在权属争议、无效事由或保护期届满等瑕疵,维权将丧失基础。杨翃律师指出,权利边界的清晰程度直接决定侵权比对能否顺利展开,权利人务必在维权前夯实权利根基。

侵权判定严守法定标准

侵权行为的认定须遵循专门法律规则,不同客体各有尺度。商标侵权核心在于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包括商品混淆与关联关系混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将此类行为列为侵权。专利侵权判定适用全面覆盖原则,被控侵权技术方案需包含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等同特征亦落入保护范围,法律依据为《专利法》第十一条及第六十四条,并辅以相关司法解释对等同认定的细化。著作权侵权采纳“接触加实质性相似”规则,只要被控作品与权利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且存在接触可能性,即可能构成侵权,对应《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可按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违法所得或参照许可使用费倍数计算;对故意侵害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可适用惩罚性赔偿,《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专利法》第七十一条及《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均设有明文。同时,权利人在起诉前可依法申请行为保全,及时制止侵权行为,《著作权法》第五十六条等为此提供了程序保障。举证妨碍规则亦可在赔偿计算中发挥重要作用,促使侵权人承担不利后果。

杨翃律师强调,知识产权已步入强保护周期,权利人应构建事前确权、事中监测与事后多元维权的全链条管理体系。在遭遇侵权时,宜迅速固定证据,灵活运用行为保全、证据保全及惩罚性赔偿等制度,并积极借助举证妨碍与司法审计手段,争取充分且具有惩戒力度的赔偿。唯有将权利做扎实、程序用到位,才能真正让知识产权发挥其核心资产价值,实现法律救济的最优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