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监察法实施条例第44条明确,公办教科文卫体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均为监察对象。本文深度解读如何界定“管理权”,提醒校长、院长及科室负责人等,手握审批、采购等权力即可能被纳入监察范围。别因身份模糊酿成人生事故,杭州留置律师钱小琴为您解析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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