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律师在风险代理执行案件中,申请调查令等穷尽一切努力,协助法院将执行款项支付给委托人,是根据《律师法》第2条、《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7条等规定,系依法、勤勉、忠实履行代理职责、交付代理成果,不是共谋转移财产抗拒执行,这与犯罪扯不上任何关系。
从客观逻辑层面,倘若律师未依法尽职开展财产调查工作,案涉财产根本无法被人民法院查实,后续款项发放事宜更无从谈起。律师履职行为是生效裁判得以兑现的正向助力,而非协助规避执行的不法行为,合法履职行为不可能构成犯罪,也与拒执罪无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
二、代理律师有无跨案告知财产的法定义务,是认定其是否构成拒执罪的根本性分界标准。
即使律师明知当事人在其他法院有执行债务,但律师非协助执行义务人,无义务告知其他法院。如果律师告知了其他法院自己代理执行到了款项,就属于揭发委托人,违背职业道德和伦理。
根据《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相关规定,若律师擅自将代理过程中知悉的委托人财产信息、执行回款情况主动告知第三方或其他法院,本质属于擅自揭发、泄露委托人核心商业与案件信息,不仅严重违背律师职业伦理,更是违反法定忠实义务、未尽勤勉代理职责的违规行为,直接破坏当事人对律师的执业信赖基础。
本案属于风险代理,顾名思义,就是代理案件拿到钱才能给律师费。故律师必须辛苦付出将代理成果交付当事人,履行完义务,才能按照执行款比例收取10万代理费,这是风险代理常态,完全合法。
至于其他法院怠于执行没有冻结到案涉款项,涉嫌渎职,但绝不能转嫁责任与无告知义务的代理律师。故既然代理律师没有告知义务,则无义务就无责任,就遑论承担刑事责任?这是一个众所周知常识,在法律人之间不应有争议。
故这种知情不举,与犯罪扯不上任何关系。
三、执行法院核心工作是完成本案债权交付,即使执行法官明知当事人在其他法院有执行债务,也没有向其他法院报告财产或者协助执行义务。否则,本案就无法执行终结,也履职不尽责。根据判决书载明证言等,可以证明达成和解协议时执行法官、调解员等均知情当事人在其他法院有执行债务,才在协议中特别约定将款项支付个人,后来法院财务不同意打给个人,才又要求支付给单位账户。同理,如果法官对其他法院有报告义务,则执行法官没有告知,也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执行法官没有被追究责任,也就说明其是没有报告义务的。
四、最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是,重新开立公司基本账户接受执行款,代理律师是否涉嫌构成转移财产之拒执罪共犯?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按照《律师法》规定签订和履行委托代理协议,诚信、勤勉、尽责的完成委托事务,交付代理成果给委托人,这是律师天职,怎么会构成犯罪呢?如果向委托人不交付代理成果,才是不尽职,违反《律师法》的。
理由其实很简单;
无论法院将执行款支付给当事公司基本账户,新开立账户、或者当事公司指定的员工个人或者其他第三方账户,法律并没有禁止性规定,都属于执行到位给当事人,对律师而言是完成委托事务,是申请人执行债权实现,属于合法行为。至于执行款支付给当事人后,当事人将款项用于履行其他法院执行债务,还是隐瞒、转移,系代理完成或终结后,当事人自主处置行为,律师没有参与。即使涉嫌违法犯罪,也是当事人自负责任,与律师无关,更不能想当然,拼凑因果关系让依法履职的律师承担责任。
判决书记载电子数据,系客观证据,证明李志萍对新开基本账户收款,是履行职责,交付代理成果,没有共谋转移财产抗拒执行,其没有犯罪故意,也否定了同案被告人对其不利指证。
一句题外话,如果法官明知而为之不构成拒执罪共犯,则无告知义务、且在委托权限内依法完成代理事务的律师更不可能构成犯罪。否则,否则,就是涉嫌选择性执法,对律师职业报复。
五、尤为重要的是,举重以明轻,“特别授权代理制度”直接颠覆了本案有罪指控逻辑。
《律师法》及《民法典》规定特别授权代理制度,又叫全权代理。律师可以全权代理包括代收执行款等事项。特别授权代收执行款,是执行阶段律师风险代理的行业常态模式。
回归本案,如果律师是特别授权代收执行款,则执行款先转入到律师所或者律师个人账户,然后扣掉律师费将款项支付给当事人或者指定第三人,是履行委托人指示和安排,是完全符合代理制度和规范的。
举重以明轻:在法律明确规定的特别授
权代理模式中,律师依法有权直接代收执行款项,扣除律师费后将余款转交当事人。即便当事人收款后拒不履行其他法院执行义务、涉嫌拒执犯罪,司法实践与法理通说均一致认定当事人自我处置行为与律师无关,律师不构成犯罪。
本案情形较之更轻:案涉执行款项自始至终由法院直接发放至当事人账户,律师从未经手、管控、支配任何款项。当事人取得法院交付的执行款后,自主支付律师费、自行处置剩余款项,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举重以明轻,更轻的行为更不应入罪。 特别授权代收全款的律师尚且无罪,本案仅提供合法执行代理服务、未接触、未管控案涉款项的李志萍律师,更不可能构成拒执罪共犯。
六、 最后一点,值得深思。
即使本案当事人未将收到执行款用于履行其他法院执行债务,但如果保留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不属于通过隐瞒、转移财产等丧失偿债能力,导致法院裁决无法执行状况,也不符合拒执罪构成要件。无论遵循罪刑法定原则,抑或刑罚谦抑性原则,都不受刑罚规则,故指控当事人构成犯罪尚且存疑,作为依法履职代理律师更不可能构成犯罪。
总之,李志萍律师在整个代理流程中不存在任何违规,本案指控系适用法律错误。本人作为为数名律师及司法人员维权辩护过的刑辩律师,看到李律师遭遇如此牵强的刑事追诉,深感难以理解甚至愤慨。只要研究透彻律师代理制度和行业规则尤其是民事特别授权代理规则,就不会出现这样违背常识指控。
本律师参与辩护的近期轰动一时的女子被羁押800多天的敲诈勒索案(外界称东北翻版女辅警敲诈案),在6月11日被法院当庭宣判无罪,体现了法院公正司法担当,也增强了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相较于前述东北敲诈勒索无罪案,李志萍律师一案的无罪理由更为充分、法理依据更为扎实,充分。期待司法机关秉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审慎入罪的法治原则,对李志萍律师案依法纠错。通过本案裁判明确风险代理执行案件的律师合法执业边界、划清民事履职与刑事犯罪的界限,依法保障律师正当执业权利,维护法律服务行业的法治根基。
总书记说过:“律师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和其他法律职业者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实现公平正义。律师看似为个案辩护,也是在全社会成员守护法律安全屏障。
良法善治时代,任何人都应敬畏法律,善待他人人生。凡违法滥权,毁灭他人人生者,必将被反噬。
律师看似为坏人辩护,其实也是在为好人站岗。善待律师,也是善待自己,尊重律师执业权利,正是以司法良知践行良法善治。
来源:刘录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