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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律师 | 赛庆威律师:建设工程施工价款纠纷的实务解析

建设工程价款纠纷历来是建筑施工领域争议频发的核心法律问题,涉及合同效力认定、结算方式选择、优先受偿权行使以及实际施工人权

建设工程价款纠纷历来是建筑施工领域争议频发的核心法律问题,涉及合同效力认定、结算方式选择、优先受偿权行使以及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等多重法律维度。对此种复杂局面,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赛庆威律师立足现行法律规范与司法裁判规则,梳理建设工程价款纠纷核心法律要点,以供业界参考借鉴。

合同效力对工程价款的影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认定直接决定工程价款结算的法律适用规则。《民法典》第793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以下简称“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条进一步列举了合同无效的具体情形,包括承包人未取得或超越资质等级、无资质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应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等。在合同无效情形下,工程价款的折价补偿参照范围应作限缩解释,主要指向工程价款的计价标准与计价方法,而非包括付款条件、付款方式等合同条款,因合同无效后付款条件等条款不再具备约束效力。此外,合同无效并非意味着工程价款债权消灭,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仍应获得合理折价补偿,这一规则旨在平衡双方利益,避免发包人因合同无效而获得不当利益。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保障承包人工程款债权实现的关键法律工具。《民法典》第807条赋予承包人该项法定优先权,规定发包人未按约支付价款时,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就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36条进一步明确,该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关于行使期限,该司法解释第41条规定承包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值得特别关注的是,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以施工合同有效为前提,只要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即可依法主张该权利,且无论工程是否竣工,已完成部分工程的质量合格同样构成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合法基础。此外,实际施工人能否享有该项优先受偿权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分歧,主流裁判观点倾向于仅与发包人直接订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具备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主体资格,实际施工人在特定情形下需借助其他法律路径实现权利保护。

建设工程价款纠纷的妥善处理,关键在于准确把握合同效力、结算规则与优先受偿权行使之间的法律关系。赛庆威律师认为,承包方在项目履约过程中应注重三点实务策略:其一,及时固化竣工验收合格的有效证据,这是行使工程款请求权及优先受偿权的事实基础;其二,密切关注18个月的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避免因超期行使而丧失法定优先保障;其三,实际施工人应谨慎区分转包、违法分包与挂靠借用资质的法律性质,不同法律关系对应的权利救济路径存在实质性差异。在结算环节,当事人可依法单方委托专业机构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意见,只要相关机构和人员具备法定资质,且对方当事人无法提出充分反证,该意见可作为认定工程造价的裁判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