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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裁判生效后发现新事实与新证据,应该另诉还是申请再审?

作者:周军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经常会出现在案件裁判生效后后又发生新事实或发现新证据的情形。那么,发现新事实与新证据,应该

作者:周军律师.

在民事诉讼中,经常会出现在案件裁判生效后后又发生新事实或发现新证据的情形。

那么,发现新事实与新证据,应该另诉还是申请再审?

首先,我们要来区分什么是新事实,什么是证据

(一)新事实

新的事实为生效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的事实,而不是原生效裁判未查明或涉及的事实,亦不是当事人在原审中未提出的事实。需要注意的是,原审结束前就已经存在的事实,当事人应当主张而未主张的事实,也不属于新的事实。

(二)新证据

可以启动再审的新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类:

第一,该证据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我们可以将此种证据称为新发现的证据。

第二,该证据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我们可以将此种证据称为新取得的证据。

第三,该证据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我们可以将此种证据称为新形成的证据。

第四,该证据在原审中已经提供,原审人民法院未组织质证且未作为裁判根据,可以视为理由成立,但原审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不予采纳的除外。我们可以将此种证据称为未质证的证据。

其次,发生新事实或发现新证据应如何选择救济途径

(一)发生新事实

1.最高法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中,第523页写明:

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为既判力基准时之后发生,并未被生效判决所确认,不在诉讼系属中,亦不应受既判力的拘束。因发生了新的事实,从而使确定判决所认定的权利发生变动,当事人基于该事实再次提起的诉讼,不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法院对此应予以受理。

2.最高院在《周口市利民垃圾处理有限公司诉周口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中也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所谓“新的事实”,实质是指在既判力基准时之前没有发生的新事由,并且由于不具有可预料性,当事人在前诉中对此不可能予以主张。比较典型的例子如,“请求赔偿后发性后遗症损害的诉讼”,由于在前诉中对后发事由不可能预料并主张,原告就可以基于后发后遗症提起再诉,不受前诉既判力的遮断。这也意味着,后诉中基于新事由提出的诉讼主张因与前诉具有可分性,从而也就形成了与前诉不同的可以另行起诉的诉讼对象。

(二)发现新证据

若确定属于上述新的证据,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申请再审。

最高院在《东北特钢集团齐齐哈尔浩盈钢铁有限公司与东北特钢集团北满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排除妨害纠纷再审案》中也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中规定的再审新证据,其实质要件应为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形式要件则是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就已经存在的证据,或者即便证据是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但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

周军律师提醒,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区分了“新的证据”和“新的事实”。“新的证据”属于再审事由,而“新的事实”不属于再审事由,当事人可基于“新的事实”另诉主张权利。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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