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澎湃政务 蕉城法院

人格权侵害禁令,是由人民法院作出的一种临时性保护措施,其将预防与救济相结合,及时制止侵害人格权的行为,防止损害后果的发生或扩大。近日,蕉城法院针对一起哺乳期婴儿被藏匿案件,依法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责令行为人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并限期送还婴儿,以司法强制力斩断亲情羁绊中的违法行为,切实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与当事人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对家庭纠纷中弱势方的有力保障。
案情回顾:哺乳期婴儿遭藏匿,母爱被强行阻断

颜某某与林某某因感情破裂,于2025年10月向蕉城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讼期间,二人处于分居状态。因婚生子(2025年3月出生)尚处哺乳期内,遂由母亲颜某某照料。2025年10月,林某某在探望婚生子时强行将婚生子抱走并藏匿,之后不仅拒绝颜某某探望孩子,更对其接回婴儿的合理要求置之不理。颜某某报警寻求公安机关帮助,民警到现场协调后,林某某仍拒不配合颜某某依法行使探望权,仅以“工作繁忙无暇照料”为由,称已将孩子交由亲戚看管,始终拒绝提供孩子具体下落,导致母婴长期分离,严重影响婴儿身心健康与颜某某合法权益。颜某某认为,林某某强行将哺乳期幼儿带离母亲身边并藏匿,严重侵犯颜某某的监护权、探望权,遂向蕉城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及人格权侵害禁令。

法院裁判:未成年人利益优先,依法签发禁令
法院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依法享有平等的抚养、教育、保护权利,承担同等的监护义务,任何一方不得通过违法手段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本案中,颜某某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林某某存在藏匿哺乳期婚生子的行为,哺乳期婴儿对母亲具有高度生理及情感依赖性,强行母婴分离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本案符合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法定条件,蕉城法院依法责令林某某立即停止对颜某某监护权的侵害及藏匿婚生子的行为,并于五日内将婚生子送回颜某某住所。

父母一方以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方式争夺抚养权,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禁止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争夺抚养权的规定,也构成对另一方监护权、探望权的侵害。处理此类家庭纠纷,人民法院始终恪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作为首要考量。尤其是哺乳期子女,母爱陪伴与母乳喂养对其生理、心理发育至关重要,藏匿行为导致的母婴分离,会对孩子造成不可逆的伤害。在此类情形下,权利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法定条件的,应责令行为人停止藏匿行为并将子女送回权利人住所,最大限度降低对未成年人的伤害。
供稿:民一庭
原标题:《以案说法丨以人格权侵害禁令为刃,破解藏匿子女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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