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先生是一位有着57年工龄(1969年入职)的云南内燃机厂(现云南某力集团有限公司)退休职工,在2026年的今天,依然被54年前的一次医疗手术后遗症折磨得夜不能寐。横跨半个多世纪,手握两份官方工伤认定文书,其诉求应有的工伤待遇仍待实现。
阑尾手术遗留残端,术后常年腹痛缠身1972年7月5日,23岁的夏先生因急性阑尾炎在昆明市某安医院接受了手术。夏先生反映,主刀医师陈某在切除阑尾时,残留了3cm的阑尾残端,且未结扎阑尾系膜血管。而这看似微小的失误,成了夏先生后续困扰的开始。
术后,他开始出现右下腹痛、恶心呕吐和顽固性便秘的症状,自此终身携带器质性伤病,部分劳动能力受到影响,常年腹痛无法从事岗位重体力工作。因为身体不适,夏先生多次到医院复诊,院方当时告知:创口部位后续疼痛属于正常术后现象,开刀之后局部不适难以避免。
1977 年夏先生的病痛加重,单位送他前往省红十字医院就诊,确诊为粘连性肠梗阻。夏先生向院方询问过往手术细节,得知最早那台阑尾手术操作存在疑点。半个月后,夏先生前往昆明市人民医院就诊咨询,医生看完病历提出疑点:正常阑尾切除手术应当取出病变阑尾标本,为何当初手术没有取出切除下来的阑尾?1979 年前后,夏先生多次和涉事医院进行交涉,对接人有陈某等院内医务相关负责人。对方依旧坚称当初手术操作合规,认为后续不适不能归因于最初手术。
1980年,因病情加重,下显示进行第二次手术。在昆明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生从他腹中取出了当年遗留的阑尾残株,并切除了大面积的纤维粘连带。医院确诊夏先生为阑尾术后肠粘连、不全性肠梗阻。后续夏先生注意到第一次手术的原始病历记录信息存在偏差,到医院、找医务科负责人核实疑点。前往医院沟通的过程中,他发现早年手术的病历记录亦存在信息偏差争议,夏先生询问改动缘由,医院工作人员仅表示后续会核查早年的手术档案。

(图片由当事人提供,夏先生第二次手术的记录)
同年,由昆明市卫生局、市总工会、某安医院等单位组成的联合调查组虽认定手术存在残端过长医疗瑕疵,但仅建议企业每月发放 15 元生活补助、调整轻量岗位,未落实工伤比照待遇。
1982年昆政复下达的文件明确医疗纠纷维权途径,但未督促企业、医院落实补偿。1986 年,云南省卫生厅出具对夏先生事故鉴定书,认定仅为轻微手术瑕疵、不构成医疗事故,并直接抄送某力,成为企业后续数十年拒付所有补偿的核心依据。


(图片由当事人提供,云南省卫生厅出具对夏先生不利鉴定)

(图片由当事人提供,云南省卫生厅出具对夏先生不利鉴定)
法规与鉴定先后落地,工伤待遇落实仍遇阻1987 年,国务院出台《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法定补偿依据明确规定医疗事故增加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企业职工因医疗事故致残可比照工伤享受待遇,夏先生认为其诉求有明确法律支撑,但企业未对其诉求做出回应。
1991 年,昆明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因工伤残等级鉴定》,评定工伤十级伤残法定劳动职能部门盖章文书,明确本人术后肠粘连后遗症属于工伤范畴,准予办理工伤退休,应当享受全部工伤医疗、薪资、工龄保障待遇。
1992 年 4 月,云南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复议,正式认定 1972 年某安医院手术属于三级医疗技术事故;同年 4 月 24 日省卫生厅云卫医发布文件盖章确认该复议结论。后生效、高等级鉴定文书确认医院全责,但某力仍沿用被撤销的 1986 年老文件拒绝履行补偿义务。
1994 年,夏先生因肠粘连旧伤复发入院,6452.96 元全部费用自费;某安医院、某力均拒绝承担该笔事故衍生治疗费。
2025年5月,云南省人社厅 12333 短信 +《工伤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双重确认夏先生的工伤属性。根据省级人社行政部门的官方通知:夏先生肠粘连旧伤属于工伤直接引发疾病,2025.05.01-2026.04.30 可享受工伤定点医院治疗。

(图片由当事人提供,云南省人社厅的官方通知)
夏先生表示,整个维权过程当中,其辗转多家医院寻求医学佐证,逐层向行政部门信访申诉,多层交涉屡屡碰壁,耗费大量精力,后期争取鉴定结论、落实待遇,又受到任职工厂方面的阻滞。但凭借夏先生本人的诸多努力,以及长期耐心地跟进,最终拿到伤残鉴定。至此,夏先生有了明确的医疗事故鉴定和工伤认定,赔偿与待遇理应水到渠成。但后续认定仍遇阻。

(图片由当事人提供,夏先生被鉴定为十级工伤)
面对后续认定的官方文书,其所在企业——云南某力集团在2026年1月8日出具的《办理结果告知书》中答复:“企业档案中无 1972 年工伤认定申请书、工伤认定决定书,仅凭 1991 年十级伤残、2025 年人社旧伤确认不能认定工伤;以企业搬迁档案灭失为由,拒绝核查早年被扣 40% 病假工资;区分责任将医院治疗费全部推给某安医院,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


(图片由当事人提供,企业的声明否定夏先生合理的诉求)
经省级专业鉴定,1992年已明确昆明市某安医院为相关手术过错责任方,承担全部责任。1994年,夏先生因手术旧伤复发就医,产生医疗费用共计6452.96元。针对该笔旧伤复发治疗费用的赔付事宜,涉事院方与企业相互推诿,截至目前,该笔费用及相关衍生赔偿始终未落实。

(图片由当事人提供,夏先生在诊断报告上标准伪证)
除医疗赔偿纠纷外,夏先生就个人薪资、工龄及养老待遇相关问题,向某力集团提出合理诉求,主要包括核查并补发其早年病休期间被扣的40%病假工资,更正被核减的连续工龄、补发对应退休金差额。
对此,某力集团以厂区搬迁、人事档案灭失为由,未开展相关核查工作,亦未落实工资补发、工龄更正及养老金差额补偿等相关事宜。同时,企业以旧有官方文书为依据,未认可当事人后续提交的有效鉴定及工伤认定相关文件,导致相关历史遗留问题持续搁置。
手握完整认定凭证,期盼纠纷圆满化解多年来,早年手术引发的肠粘连、不全性肠梗阻后遗症,给夏先生造成了持续性的身体病痛,常年伴随腹痛、便秘等症状,夜间睡眠质量极差。长期慢性病痛进一步诱发高血压、脑梗、心梗等多种老年基础疾病,日常需长期服药维持身体状态,身体健康受到严重且不可逆的损害。
在经济层面,因早年工龄被核减、病假工资被克扣,夏先生现阶段退休金标准低于同条件人员。数十年间,其自行承担了大量工伤后续治疗、就医交通等相关费用。同时,长期的信访维权过程中产生的材料打印、交通、时间成本,进一步加重了个人经济负担,使其长期处于身心、经济双重受压的状态。
基于事件事实与自身实际受损情况,夏先生提出四项明确诉求,希望相关责任主体及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妥善处置历史遗留问题。
落实工伤医疗待遇:责令云南某力集团依法支付历年产生的工伤医疗费、住院费、药费及就医交通费。
补发工资与更正工龄: 返还其病休期间被克扣的40%工资,并对因企业档案遗失而无法核查的年份进行完整补发;更正核减的连续工龄,赔偿因此造成的终身养老金经济损失。
医院承担直接赔偿:判令昆明市某安医院承担其1994年旧伤复发产生的6452.96元治疗费,并依法赔偿后续人身损害衍生损失。
行政补位与监管:督促盘龙区人社工伤部门及云南省卫健委完善历史档案核查程序,妥善解决老工伤历史遗留问题。
77岁,本该是儿孙绕膝、安享晚年的年纪。夏先生却因为54年前的一次手术失误,陷入了半生的纠葛。
手握两份官方工伤文书,夏先生依然寻找着“被承认”的依据。我们期待,这场纠纷能够尽快得到合理解决,让夏老先生的晚年能够得到应有的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