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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迷雾:农民深陷司法“泥潭”,公正路在何方?

在广袤的农村大地上,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承载着他们的希望与生计。然而,在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牛头沟门村,一场关于土

在广袤的农村大地上,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承载着他们的希望与生计。然而,在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牛头沟门村,一场关于土地的纷争,却将刘生推入了痛苦的深渊。这场纷争不仅关乎土地的归属,更暴露出司法过程中令人痛心疾首的枉法行为。

土地纷争的起伏

1997村里进行土地分配,刘生作为村民,分得了位于阴坡梁顶和阳坡腿子的1.32亩土地,并与村委会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从1997年至2025年12月31日止,多年来刘生一直在这片土地上辛勤劳作,耕种不辍。

2019年土地确权工作展开,时任村委会干部的史东升带领确权登记。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在刘生不知情的情况下,原本属于他的1.32亩土地中的0.95亩被确权登记到了史东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内,剩余的土地和刘生治理的边道被确权在刘生名下。这一错误的确权行为,为日后的土地纷争埋下了隐患。

2022年6月20日,史东升以排除妨害为由向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刘生侵占其承包地,要求排除妨害、赔偿损失。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双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有争议的地块四至记载存在不一致。

(以上图片均由刘先生提供)

史东升的证件未载明双方承包地之间存在“道路”,即双方承包地直接相邻;而刘生的证件载明双方土地相邻处存在“道路”,即双方承包地之间有道路相隔,并未完全相邻。基于此,法院认为双方争议应属于权属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裁定驳回了史东升的起诉。

然而,此后发证机关对双方相邻地块四至记载进行了变更,将刘生承包地经营权证上00510号地块西至变更为西至道路,北至史东升。双方对是否侵占承包地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史东升再次提起诉讼。

经史东升申请,法院委托内蒙古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对史东升00507号地块放点,确定地块侵占情况。鉴定机构于2024年11月19日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刘生侵占史东升土地,侵占面积为634.01m²。

(以上图片均由刘先生提供)

随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刘生排除妨害,归还侵占土地,并赔偿财产损失。刘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刘生依旧不服,向法院申请再审,却再次被驳回。

枉法行为大揭露:司法公正的严重扭曲(一)错误确权,埋下纠纷祸根

2019年土地确权时,时任村委会干部的史东升利用职务之便,在刘生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他是村小组长身份,在对存在争议地块确权时,他自己带领评估人员对案涉地块测绘评估,既没有四邻签字确认,更没有通知本来就有争议的刘生参与,完全按照他个人单方意思进行的所谓确权。将刘生1.32亩土地中的0.95亩确权到自己名下。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土地确权的程序和规定,剥夺了刘生的合法权益。

土地确权本应是一个严谨、公正的过程,需要经过调查、公示、确认等多个环节,确保土地权属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而史东升的行为却让这一过程变得混乱不堪,为日后的土地纷争埋下伏笔。这种错误确权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相关规定,损害了刘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法院裁定与判决,忽视关键证据与事实

在2022年史东升首次提起诉讼时,法院已经明确认定双方争议属于权属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裁定驳回了史东升的起诉。这一裁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土地权属争议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然而,在后续的诉讼中,法院却忽视了这一关键事实,在发证机关对地块四至记载进行变更后,没有充分考虑变更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就轻易地受理了史东升的起诉。法院在判决过程中,过度依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记载,而忽视了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作出了对刘生不利的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这意味着,农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途径是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对已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在承包合同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生冲突时,应以承包合同作为确定农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奈何法院却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效力凌驾于土地承包合同之上,这种做法严重忽视了关键证据和事实。

(三)鉴定程序存在瑕疵,结论难以信服

在本案中,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成为了法院判决的重要依据,但这一鉴定程序却存在着诸多瑕疵。首先,鉴定依据的土地四至存在争议,在双方对土地权属尚未明确的情况下,就以存在争议的土地四至作为测量定点,导致鉴定结论不真实、不具有参考意义。其次,刘生在鉴定过程中明确表示反对,但法院却未充分考虑其意见,依然采用了该鉴定结论。

这种做法违反了司法鉴定的相关程序规定,损害了刘生的合法权益。从科学性和公正性的角度来看,一份存在瑕疵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而法院却依据这样的鉴定结论作出了对刘生不利的判决,实在是难以服众。

呼唤司法公正,守护农民权益

刘生的遭遇,不仅仅是个体的悲剧,更是对司法公正的严峻考验。土地是农民的生命线,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这场土地纷争中,枉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刘生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司法的公正与权威。

我们呼吁司法机关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秉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认真审理每一个案件,确保司法裁判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在处理土地纠纷等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案件时,要充分考虑农民的实际情况和合法权益,不能让农民在司法过程中受到二次伤害。同时也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土地确权等工作的监管,规范工作流程,防止类似错误确权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