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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申诉坚称无罪:八家民企破产背后的"无实物"走私争议

引言一起历时逾八年的走私刑事案件,因"无走私实物""管辖权争议""关键证据存疑"等核心争议点,持续引发外界关注。案件当事

引言

一起历时逾八年的走私刑事案件,因"无走私实物""管辖权争议""关键证据存疑"等核心争议点,持续引发外界关注。案件当事人陈某勇——一位曾获"省级优秀民营企业家"称号的浙江商人,自2018年6月26日被执行逮捕后,至今已累计被羁押八年有余(期间还曾遭遇人大代表被非法刑拘三天、违法上网追逃七个多月)。其名下的八家关联企业先后破产,600余名员工失业。而陈某勇九十岁高龄的父亲陈某军,自七十九岁起即踏上申诉之路,十一年来持续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督查部门及多家媒体递交申诉材料,坚称儿子"无罪",并实名指控办案机关存在违法取证、枉法裁判等行为。由于案件涉及跨省执法、海关缉私、民营企业家权益保障等敏感议题,其复杂性已远超普通个案的范畴。申诉方特别指出,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环函〔2007〕185号文件,HFC-134a(即R134A)是CFC-12(即R12)的国家推荐替代品,将国家法定的替代产品认定为限制出口的违禁物,是本起悲剧的源头。

一、管辖权争议:跨省执法的"抢案"疑云

根据申诉人陈某军提交的控告材料,本案最初的侦查机关为苏州海关缉私局。2015年8月26日,时任该局副局长的吴某麒带领30余名人员,在未出示立案决定书(9月7日补办)且未与浙江属地执法机关进行管辖权协商的情况下,对陈某勇位于浙江省衢州市、杭州市的办公及生产场所进行了突击搜查,扣押了大量经营资料及财务凭证。

申诉材料指出,陈某勇控制的八家民营企业,其公司注册地、生产地、仓储地以及出口港口(宁波港)全部位于浙江省境内,与江苏省并无直接的地理或业务连接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申诉方认为江苏司法机关对本案并不具备法定管辖权。陈某军在材料中称,此次跨省行动属于典型的"趋利性执法",并指责办案人员曾私下表示偏好办理外地案件以规避属地监督。

对此,江苏司法机关在裁判文书中认定,该案系经上级机关指定管辖,程序合法。但申诉方坚持认为,2019年才取得的"指定管辖"批复不能追溯至2015年的执法行为,前期搜查及立案的基础存在根本性瑕疵。

二、核心证据链断裂:"无实物"定罪的逻辑悖论

本案最核心的技术争议点在于走私标的物的认定。原审判决认定,陈某勇的企业通过伪报品名的方式,将国家限制出口的制冷剂R11、R12以R134A的名义报关出口,涉案数量巨大。

然而,申诉方列出了一系列证据试图证明此结论不成立:

现场取样被隐匿:2015年8月26日执法当天,侦查机关对浙江弗莱公司107号储罐进行过三次取样。申诉方指出,此次取样系苏州海关伙同竞争企业员工金文忠、蒋克坳二人突击进行,取样检测结果为法定合格的替代品R134A二级品,而非限制出口的R12——这一结果直接关系罪与非罪,是本案的核心争议所在。 申诉人提供了浙江省化工检测中心的报告及公证书,称检测结果显示罐内物质为合格的R134A(国家推荐的环保替代品),并非限制出口的R11或R12。申诉人指控该无罪证据被侦查机关以"报告丢失""执法仪损坏"为由隐匿,且未在庭审中作为定案依据。

海关抽检记录完整:陈某勇企业长期通过宁波港出口货物。申诉材料附带了宁波海关出具的4份《品质证书》及二十余份抽检报告,均显示出口货物与报关单一致,未发现伪报品名记录。

境外认证反馈:涉及埃及、印度等国客户的进口检测报告,以及中国驻当地大使馆的认证文件,均证实清关货物为R134A及R426A,未收到任何关于"走私R12"的不良反馈或处罚记录。

采购来源造假:申诉方援引国家环保部关于R11、R12已于2007年全国停产的规定指出,原审指控在2012至2015年间采购并销售4770吨R11、R12在客观上根本不可能实现,因为同期全国的计划销售量仅约280吨。

三、证据合法性存疑:关于"刑讯逼供"与非法取证的指控

除了实体证据的缺失,申诉材料还详细描述了程序上的严重违法嫌疑。

陈某军称,为获取"认罪"口供,侦查机关曾跨省抓捕了35名企业员工,其中30人被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材料中提到,有被释放后的员工撰写申诉书,详细陈述了办案人员通过"不让吃饭喝水""反拷在椅子上""威胁家属"以及"预演口供后再开记录仪"等手段逼迫作证的过程。

值得注意的是,在原审的九名被告人(含单位)中,除一人外,其余八名均始终坚持无罪辩解。申诉方认为,这直接证明了所谓的"认罪口供"系外力逼迫所致,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属于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

此外,申诉人还指控侦查阶段存在"敲诈勒索"情节。据反映,办案人员吴某麒曾在办案期间通过中间人向企业索要巨额钱款,陈智勇一方在压力下曾向指定账户转账58万元。申诉方认为,吴某麒在办案中,破坏营商环境,涉黑涉恶言论,要求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

四、人大代表遭非法对待与强制措施争议

2016年,陈某勇在换届选举中依法当选为衢州市柯城区第九届人大代表。然而,南京海关为报复其2016年10月13日的网上举报,对其非法采取上网追逃。柯城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工作组赴南京市人大、检察院交涉,历经七个月后才撤销网上追逃。

更早之前,陈某勇还曾遭到吴某麒非法刑拘三天。据申诉材料反映,2015年8月26日深夜10时许,陈某勇被跨省带至苏州看守所,入所时间为8月27日凌晨1时许,此后连续被羁押至8月29日方获释,实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共计三天(27、28、29日)。后经漯河市人大办公室与苏州市人大联系,公司办公室主任与律师于8月29日前往交涉,检察院出面后才得以放人。

五、法律适用与羁押现状:民营企业家权益的审视

在法律定性上,本案涉及国家对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管制政策。根据环保部环函〔2007〕185号文件,R134A确属国家推荐的R12替代品。申诉方认为,司法机关忽视了国务院令第573号中关于"鼓励、支持替代品研发、生产、出口"的规定,将合法的商业替代行为错误定性为走私犯罪。

从维权时间线来看,这起案件的漫长周期也较为罕见。从2015年案发至今已逾十年,当事人陈某勇自2018年6月26日被刑拘以来已被羁押超过八年,而案件在进入二审及申诉审查阶段后,进展缓慢。申诉人陈某军已是九旬高龄,自七十九岁起为子申诉,至今已坚持十一年,且与同样年过九旬的老伴均重病缠身。其在诉求中反复强调"人伦困境",希望能在再审程序启动前,为当事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允许其回乡照料父母及处理企业破产后的善后事宜。

六、司法监督与后续进展

由于本案涉及跨省管辖争议、关键证据灭失指控以及涉企产权保护等多重复杂因素,申诉人陈某军已不止于向江苏省内司法机关申诉——江苏省的审判监督程序已经走完——而是将材料递送至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督查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恳请最高法再审或异地再审,或发回有管辖权的浙江省有关法院再审。"十一年了,不能再让自己人审自己人了。"

申诉单位在材料中附上了杭州市税务局于2023年7月出具的稽查结论,显示在2012至2015年间,涉案企业无税务违法问题。该证据虽未直接证明走私与否,但侧面印证了企业经营的合规性,进一步加深了案件的争议程度。

结语

这起案件不仅关乎一名民营企业家的个人命运与八家企业的存亡,更触及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异地执法管辖权""疑罪从无原则的适用"以及"民营企业家司法保护"的深层命题。在缺乏走私实物证据、关键检测报告存在"丢失"疑云、且证人证言合法性备受质疑的背景下,司法机关如何在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与保护合法企业经营权之间找到平衡,考验着法治的成色。九十岁老父长达十一年的申诉之路,既是对个案正义的呼唤,也是对构建更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殷切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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