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刚下来,仲裁期间员工突然去世,之前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单位还需要付吗?”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会以“员工已死亡,无需医疗和就业”为由拒绝支付,但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多起判例来看,只要“三个一次性”补助金的请求权在员工死亡前已产生,用人单位就必须向其继承人支付。结合《工伤保险条例》《民法典》相关规定,本文通过2起真实可追溯判例,拆解核心认定规则。

一、判例还原:仲裁期间死亡,“三个一次性”补助金该怎么判?
判例1:保安工伤八级后仲裁去世,公司拒付被判决全额赔偿【山东淄博张店区法院判例】
案情细节:2019年11月,王某甲入职某保安公司,未签合同、未缴社保。入职10天后,他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受伤,2022年1月被认定为工伤,9月鉴定为八级伤残。2023年1月,王某甲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解除合同并支付“三个一次性”补助金等。不料2月王某甲因病去世,继承人王某乙继续参与仲裁。仲裁支持王某乙诉求后,公司以“员工已死亡,无医疗、就业需求”为由起诉,主张无需支付。
关键争议:员工仲裁期间死亡,“三个一次性”补助金是否因人身专属性消灭?
裁判结果:法院明确,王某甲的“三个一次性”补助金请求权在死亡前已产生——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自伤残鉴定后确定,一次性医疗、就业补助金自仲裁申请解除劳动关系时产生,均属合法财产性权利。依据《民法典》第1122条,这些权利可作为遗产继承,公司不能以员工死亡免除义务。最终判决公司支付王某乙“三个一次性”补助金共计19万余元(伤残补助金3.8万+医疗补助金5.8万+就业补助金9.3万),外加经济补偿、停工留薪期工资。
判例2:未缴社保+仲裁期间死亡,公司以“人身专属性”抗辩败诉【广东地区判例】
案情细节:小李入职某公司后,下班途中遇车祸被认定为工伤八级,因公司未缴社保,小李申请仲裁主张“三个一次性”补助金。仲裁期间小李因病去世,其子作为继承人继续主张权利。公司辩称“补助金与人身相关,员工死亡后权利消失”,拒绝支付。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查明,小李的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均在死亡前完成,且已申请解除劳动关系,“三个一次性”补助金的请求权已明确。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41条,未缴社保的工伤保险待遇全部由公司承担,且这些待遇转化为财产性权利后可继承。最终判决公司向小李之子支付全部补助金,驳回公司抗辩。
二、法律拆解:3个核心规则界定“三个一次性”补助金支付义务
结合上述判例及《工伤保险条例》《民法典》相关规定,工伤员工仲裁期间死亡,“三个一次性”补助金的支付认定,关键看以下3个维度:
1. 请求权产生时间:死亡前已产生是核心前提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自职工被鉴定为伤残时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自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享受。
关键逻辑:只要员工在死亡前已完成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且已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期满),“三个一次性”补助金的请求权就已产生,不会因后续死亡而消灭。比如王某甲在仲裁时申请解除劳动关系,此时医疗、就业补助金的权利已确定,死亡后仍可继承。
2. 权利性质:人身专属性不影响财产性继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合法财产性权利可继承。
关键澄清:“三个一次性”补助金虽与员工人身相关(基于工伤伤残产生),但一旦确定金额,就转化为特定的财产性权利,不再是纯粹的人身权益。判例1中法院明确“并非绝对不能继承”,只要权利在死亡前已固定,继承人就有权主张。
3. 用人单位义务:未缴社保+请求权已产生,必须全额支付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所有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典型误区:不少公司认为“员工已死亡,无需医疗和就业,可免付后两项补助金”,但判例2、3均明确,这两项补助金是对员工工伤后医疗、就业损失的法定补偿,请求权产生后即成为员工的财产,与是否实际需要无关,公司不能以此抗辩。
三、实操指南:继承人与用人单位该怎么做?
✅ 继承人:3步主张“三个一次性”补助金
固定核心证据:收集员工的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仲裁申请书(证明死亡前已主张权利)、劳动关系证明(如工资流水、考勤记录)、亲属关系证明(如户口本、死亡证明),重点证明“请求权在死亡前已产生”。
继续维权程序:员工死亡后,及时向仲裁委或法院提交继承人身份证明,申请继续参与仲裁或诉讼,避免因程序中断丧失权利。
明确诉求范围:除“三个一次性”补助金外,还可主张员工生前应得的停工留薪期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如公司未缴社保),这些均属可继承的财产性权利。
✅ 用人单位:2个合规要点避免风险
及时履行义务,不拖延维权流程:员工发生工伤后,尽快配合工伤认定、伤残鉴定,若未缴社保,主动与员工协商待遇支付,避免因拖延导致员工在仲裁/诉讼期间死亡,增加后续纠纷成本。
尊重继承权利,不滥用抗辩理由:若员工在维权期间死亡,不要以“人身专属性”“无实际需求”为由拒付,应核对“三个一次性”补助金的请求权是否在死亡前已产生,若已产生,需及时向继承人支付,避免因败诉承担额外诉讼费、迟延履行金。
四、常见疑问解答
❓ 员工工伤后未做伤残鉴定就去世,能主张“三个一次性”补助金吗?
答:不能。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需以伤残鉴定为前提,医疗、就业补助金需以劳动关系解除+伤残鉴定为前提,若员工死亡前未完成伤残鉴定,请求权未产生,无法主张。
❓ 公司已缴社保,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员工去世后基金还会付吗?
答:会。只要员工死亡前已满足领取条件(如解除劳动关系、有伤残鉴定),继承人可凭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向社保部门申请领取,基金不能以员工死亡拒绝支付。
❓ 员工因工伤直接导致死亡,还能主张“三个一次性”补助金吗?
答:不能。“三个一次性”补助金针对的是“因工致残”(五级至十级),员工因工伤直接死亡的,应主张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而非第37条。
总结:工伤员工仲裁期间死亡,“三个一次性”补助金的支付与否,核心看“请求权是否在死亡前已产生”。只要满足这一前提,用人单位就必须支付,继承人也有权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这一规则既保障了工伤员工及其家庭的合法权益,也防止用人单位利用“拖延维权+员工死亡”逃避法定责任,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