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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报案例:董事离职后,还能告原公司决议无效吗?

段海宇丨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在公司治理实务中,“董事离职后发现原任期内的董事会决议存在问题,能否起诉确认无效”

段海宇丨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在公司治理实务中,“董事离职后发现原任期内的董事会决议存在问题,能否起诉确认无效” 是高频争议点。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一条,现任董事是确认董事会决议无效之诉的适格原告,但 “离职董事” 的诉权却未明确规定。

今天,我们通过一则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9 年第 7 期),拆解最高法对该问题的裁判思路,为企业和董事提供实操指引。

一、阅读提示:核心问题直击

法律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一条明确 “股东、董事、监事等” 可请求确认公司决议无效 / 不成立;

争议焦点:董事离职后,若主张 “原任期内的董事会决议违法”,是否仍属于 “适格原告”?

裁判关键:需结合《民事诉讼法》(2023 修正)第一百二十二条,判断离职董事与案涉决议是否存在 “直接利害关系”。

二、公报案例:案情与裁判逻辑拆解(一)案情简介:时间线 + 关键主体

主体关系:

南明公司(香港企业)与其他方合资成立泉州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南明公司委派许某宏担任泉州公司董事。

董事职务解除:

2000 年,南明公司出具《委派书》载明 “许某宏不再担任董事”;同期,泉州公司通过《董事会决议》,内容亦包含 “许某宏不再担任董事”。

诉讼流程:

2015 年:许某宏以 “泉州公司 2000 年董事会决议违法解除其职务” 为由,向福建高院起诉,请求确认决议无效;

一审:福建高院裁定驳回起诉;

二审:许某宏上诉至最高法,最高法最终维持一审裁定。

(二)裁判要旨:一句话划重点

离职董事若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要求,不得作为确认公司决议无效之诉的适格原告。

(三)最高法裁判核心逻辑

最高法围绕 “许某宏是否与案涉决议有直接利害关系” 展开论证,核心分三步:

第一步:明确中外合资企业董事的任免规则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六条,合资企业董事由 “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而非由董事会决议任免。

本案中,泉州公司章程亦约定 “三方委派 / 更换董事需书面通知董事会”—— 因此,许某宏的董事职务实际由南明公司(委派方)通过《委派书》解除,而非泉州公司的董事会决议。

第二步:区分 “真正的董事会决议” 与 “记录性文件”

公司法要求:董事会决议需体现 “公司的商业判断和独立意志”,需经法定权限、表决程序形成。

本案中,泉州公司的《董事会决议》仅 “记录了南明公司解除许某宏职务的事实”,未体现董事会的独立决策(本质是 “股东意志的载体”)—— 因此,该文件虽有 “董事会决议” 之名,却不构成公司法意义上的董事会决议。

第三步:认定 “无利害关系则无诉权”

既然许某宏的离职原因是南明公司的《委派书》,而非案涉董事会决议,那么该决议的效力(即使签名有瑕疵)也不会影响其职务解除结果。

结论:许某宏与案涉决议无直接利害关系,非适格原告。

三、实务经验总结:3 个关键提醒

1. 离职董事≠绝对无诉权,核心看 “利害关系”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一条中的 “股东、董事、监事等” 并非完全列举 —— 即使丧失董事身份,若能证明 “案涉决议直接影响自身合法权益”(如决议导致其股权受损、薪酬无法主张等),仍可能成为适格原告。

例:若离职董事因原任期内的董事会决议被错误追责,可主张决议无效以排除责任,此时即存在利害关系。

2. “假决议” 不可诉:需判断是否体现 “公司独立意志”

空有 “董事会决议” 之名,但实质是 “记录股东意志”“重复已有事实” 的文件(如本案),不具备可诉性 —— 因为此类文件未对公司、股东或董事的权利义务产生新影响。

实操建议:起诉前先核查决议内容:是否涉及经营决策、是否改变原有权利义务、是否经法定表决程序。

3. 判例参考需谨慎:我国非判例法国家

本案虽为最高法公报案例,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 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结合个案细节(如公司章程约定、决议形成背景、离职原因等)灵活裁判,不可直接照搬本案观点。

四、相关法律依据(2025 年现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 修正)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 修正)第一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五、案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 年第 7 期(总第 273 期)

案号:(2017) 最高法民终 18 号

案件名称:许某宏诉泉州南明置业有限公司、林树哲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

结语

董事离职后的诉权问题,本质是 “身份资格” 与 “利害关系” 的双重判断。对企业而言,需规范董事任免程序(尤其是合资、外资企业),避免 “决议名实不符”;对离职董事而言,维权前需先梳理 “决议与自身权益的关联”,必要时借助专业律师核查证据链。

若您遇到 “公司决议效力争议”“董事职务纠纷” 等问题,欢迎在评论区留言,或私信咨询具体案情解析。

作者简介:

段海宇,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10年公司法经验,擅长处理公司纠纷、股权设计、股权激励、股权投融资法务。